防范跨境金融账户逃税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张寿林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
近日,央行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要求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该细则自2017年12月18日起实施。
该细则是对2017年5月出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银行业落实的细化要求,成为国内监管部门在提升跨境账户透明度、打击跨境逃避税工作的又一大进展。
推进实施涉税信息交换标准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交换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国自2014年9月承诺实施交换标准后,便开始紧密推进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其中,2017年5月9日推出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将国际通用的交换标准转化成适应中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国内实施交换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管理办法要求,个人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以下简称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识别为非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
上述所需信息主要包括个人以及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等。
而此次细则规定,如果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账户持有人自被要求提供声明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内未提供的,银行应当将其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并按国籍等信息确定其税收居民国(地区);此外,对于投资机构,声明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但其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参与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针对这类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的情形,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不得开立账户。
银行应调查信息矛盾账户
此次细则强调并具体明确了银行对账户持有人信息的审核义务。细则指出,在办理开户时,如果银行认为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不得为其激活账户。
个人账户持有人声明文件填写信息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形主要包括3种:声明信息与现有账户开立及反洗钱程序收集的身份信息不符的;声明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但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国籍为外国,或者证件类型、现居住地址、电话为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声明为非居民,但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国籍、证件类型、现居住地址等所属国家(地区)不一致的。
而对于机构金融账户,信息出现明显矛盾的主要情形除包括上述个人账户对应情形外,还包括投资机构声明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但其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参与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