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欲“打包”追击国际“老赖”

2009-06-17 16:26 612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上述案件只是我国不少出口企业遭受海外货款损失案中的一例。其中有进口商破产导致货款无法追回的客观存在,也有不良进口商乘机赖账、诈骗的主观因素。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上述案件只是我国不少出口企业遭受海外货款损失案中的一例。其中有进口商破产导致货款无法追回的客观存在,也有不良进口商乘机赖账、诈骗的主观因素。

日益升高的我国出口企业海外货款回收风险,已引起我国中央政府的重视。日前,商务部调研小组在宁波消博会期间举行了“出口企业海外应收未收款专题座谈 会”。会议伊始,商务部外贸司副司长文仲亮开宗明义:“今年,我们已是第二次到宁波调研有关出口企业货款回收风险的问题。最近,中央政府也密切注意到了这 一问题,所以出台了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工作力度等一些措施,通过切实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进一步降低保费费率,完善出口信用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重点落实 2009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840亿美元任务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专项安排,以帮助我国出口企业尽量规避收汇风险,稳定我国外贸出口。”

商务部研究报告指出,我国出口企业目前海外应收账款每年坏账比率保守估计应在5%以上。
而欧美外贸企业的应收账款坏账比率一般控制在0.25%至0.5%之间。这其中巨大的差距,凸显出我国只是外贸大国而不是外贸强国的真实一面,以及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弱势地位。

信用证止付和无单放货

浙江甬信事务所合伙人蔡本荣律师告诉记者,随着国际贸易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境外客户除由于自身经营危机与困难之外,有的还利用外贸环节的漏洞,恶意拖欠国内出口企业货款或欺诈的现象急剧增加,从而加剧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风险。

蔡本荣在实际接案过程中发现,仅凭信用证结算也不是高枕无忧的收汇方式。有的进口商勾结当地法院,在拿到货物后,以质量问题作为借口,申请止付令,导 致出口企业未能收汇。据蔡本荣追踪了解,此类案件在宁波外贸行业已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的止付风险国家为意大利、希腊、土耳其、西班牙等南欧国家和个别南 美国家。或者,即使是有国内银行保兑,而国内承兑行与出口企业又存在这样那样的业务关联和贷款关系,出口企业无法洒脱到直接起诉国内银行。久而久之,企业 的损失就成了一笔追不回来的坏账。

而境外客户恶意拖欠货款的形式,除了传统的信用证止付与欺诈、目的港恶意拒收等方式外,近年来主动的“无单放货”方式被境外客户大量采用。近期蔡本荣接受委托处理的出口企业应收账款纠纷绝大多数以“无单放货”形式为主。

简而言之,“无单放货”就是境外客户与境外目的港货代企业、我国境内的货代企业串通,在出口企业手中还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私自或利用假电放手 续等方式在目的港将货物放行交付给境外客户,从而导致出口企业货款无法回收。从实践看,采取运费到付方式、及买方负责运输的外贸业务中容易发生无单放货的 情况。

而“无单放货”方式之所以近来有增加趋势,主要在于境外客户实施成本低,且出口企业维权时会面临法律上的一些困惑。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如何查实货 物在目的港已被境外客户提取其实很难,目的港货代系境外客户委托的,二者往往串通一气;通过跟踪查询船公司的集装箱状态,即使能证实空箱已返回也未必能证 明货物已被放行,也许还存在目的港滞港的可能。2)是选择起诉境外客户要求承担贸易合同的货款支付义务,还是要求货代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出口企业需事先作 出选择。3)如果起诉国内货代企业,这个企业是否在交通部备案也需确认。
但是出口企业在无单放货情况下并非无计可施,蔡本荣建议,依据国内的《海商法》,在初步取证的情况下,出口企业还是可以在我国国内以侵权为由及时对国 内签发货代提单的货代企业提起诉讼。这种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胜率极高,且货代企业在交通部均有保证金,在胜诉后可供执行,因此通常在诉讼中一旦确定货代企业 无单放货的行为成立,与其勾结的境外客户通常会协商支付货款。

地位失衡带来信用失衡

为什么我国某些出口企业总是一副怯懦的样子,让国外不法商人任意欺负呢?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建民直言,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后,随着出口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我国出口商为了占领市场、争夺客户和订单,与价格战“比翼齐 飞”的是:优惠的信用条件和灵活的付款方式。出口中采用信用证方式的比重不断下降,采用承兑交单或放账等付款方式比重随之提高。入世后,我国进口、出口的 贸易信用条件差距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国外买家不愿开立信用证,而是要求进行“放账交易”。据了解,我国只有大约20%出口使用信用证,80%使用放账交 易,且放账期限越来越长。欧美国家的买方付款期一般在交货后90天,有的长达120至180天,拉美地区甚至长达360天。与此同时,这些地区的进口仍以 对外开立信用证为主。这种信用净流出的失衡状况,给我国国际贸易带来巨大负面影响。

归结根本,我国作为世界工厂,占出口总额较大比例的是普通货物以及低附加值产品;加上外贸企业对外出口的恶性竞争,导致了国外买方市场逐渐形成相对优势的地位。用一位出口企业家的话讲:“这都是我们给惯的,要不老外能这么强势。买了你东西,他还看不起你。”

我国出口企业也存在自身外贸收汇风险预防不到位的问题。很多企业面对不同类型的客户,眼中只看到订单,很少去客观评估接单的风险。在外贸合同文本上根 本不重视运用国际法律保护自己,甚至沿用以前早已过时的外贸范本,以及简单通过传真回传而没有任何客户的签字确认就下单操作;大单交易不使用信用证,有些 即使使用信用证也不去重视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不重视出口信用保险,等到客户出现信用危机后,再去找保险公司为时已晚。而且,出现应收账款时,我国出口企业 在追讨上的不积极,亦造成了大量坏账。

探索“打包”追债

各种形式的国际赖账、欺诈,吞噬了我国出口企业在危机中日益微薄的利润。如果此时中小出口企业再腾出精力和拿出资金打国际官司,结局可能如一些企业所 言:“不打官司是被老赖拖死,打官司是找死。”例如,宁波出口产品以劳动密集型为主,每笔出口金额在5万美元至10万美元之间的居多。如果单个企业为每笔 出口坏账进行追债的话,花费成本很高,投入精力大,最后效益有限。有企业建议,企业海外追债是否以“打包”形式,将同属一个国家和地区或者同一进口商的坏 账委托给同一国内(或国外)机构,进行债务追讨和权益申张。

宁波市外经贸局认为,“出口企业海外债权打包追偿”思路总体设想很好,如能实施,对企业的有利方面有三:一是减轻部分企业的债权追偿精力负担,使企业 能够集中精力搞经营;二是增强我国对外国进口商的威慑力;三是节省对外追偿成本。但在实际操作上,有以下具体问题需要考虑:一是需要追收的应收账款的信息 来源问题。一般而言,企业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将收款困难的信息对外透露,除非该事项通过各种途径解决不了,且对企业影响较大。二是对信息进行收集、分类的 主体与时间问题。由于企业各种情况不一,因此对应收账款金额大小、收款对象、账龄、所属地域或国家进行分类后再打包,有两个矛盾需要解决,第一,谁负责分 类?第二,收集同类事件需要一定时间积累,需要企业等待,如万一产生更大损失,由谁补偿?三是尽管经过分类归集,追偿主体已相对集中、金额已较大,但项目 所对应的主体大部分仍是多个企业的零星金额,各方步调难以统一,海外收账机构对此种“打包”不一定接受,或者“挑肥拣瘦”,仍然不能根本性解决问题。如以 上问题能够解决,建议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由行业协会出面实施。

出口企业拒绝沉默


出口企业越来越高的海外坏账数额和比率,除了了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的损失外,与我国出口企业息事宁人的不抗争心理也有一定关系。这点,作为“海龟”的 雅楚服饰公司执行董事周辉明深有感触。在经历东西方两种文化的熏陶后,他认为,我国出口企业除了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外,一定要提升卖方的强势地位和培养自信 的心理素质。“中国企业做生意,太迁就国外客户了,这往往造成我出口企业的弱势地位。同时,一定要避免同行业同地区之间的恶性竞争。这虽不是一朝一夕的 事,但必须从现在开始一点一滴做起,其中,加强行业企业的自律和协调会起到关键作用。”

蔡本荣建议,应对“无单放货”的新欺诈手段时,出口企业应当提高警惕,在贸易中要注意货代企业境外客户指定的问题,同时结算方式尽量争取以信用证方式 结算(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一旦受到欺诈或损失,可以在国内以信用证欺诈纠纷为由向承兑银行主张权利)等。具体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出口企业参考:1)事先通过中 信保等机构查询境外客户的资信状况,事先在交通部网站查询指定的货代企业备案情况,如无备案应坚决与境外客户交涉要求更换;2)注意及早拿到货代企业签发 的有效货代提单[要尽量避免拿FCR单据,该单据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鄄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根据 美国法律,不认为FCR系货权凭证,即使是中国,也只有FCR注明“将货物交予收货人”才可视为运输单证,可指引我国海商法第80条规定,认为是其他形式 的提单];3)经常查询提单下货物运输现状及动态;4)一旦怀疑货物在目的港被私自放行,就要坚决以要求国内货代企业将货物再返运中国的方式试探及逼迫货 代企业停止侵权;5)损失发生后及早请专业律师介入,对货代企业等提起诉讼。

当然,针对这种新趋势,蔡本荣建议商务部应加强与交通部的合作,利用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这一平台,共同对不良货代企业加强监管及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一旦司法文书中查实无单放货行为存在就应坚决吊销货代企业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并没收保证金。

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善良统计,我国海外坏账追回率一般在20%,中信保公司的在35%。中信保数据库目前有40万家国外企业的资信情况。

我出口企业反映,中信保公司只有国外企业资信的备案,没有个人资信的检索。而国外不良商人往往恶意破产一公司后,再注册新公司,使得出口企业无从追踪 该企业的资信情况。做生意实际上是与人打交道,企业建议,中信保能否增加个人资信备案,以便出口企业对进口商进行个人资信的检索。

案例透视

宁波公司总经理A2005年3月通过参加在美国芝加哥举办的日用消费品展,结识了美国一客商“MATTHEW”(简称M)。M是LOSANGELESCENTEROFCOMMERCE公司(简称LACC)的老板,公司位于洛杉矶。

M是一个三十来岁的白人,祖籍伊朗,在美国出生长大。他有着俊朗的外表,衣着得体,操口流利的美语。

2006年4月双方在广州举办的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再次见面。M带来了公司良好的财务数据,希望A能够投资入股LACC从而展开全面合作。在A没有 接受M的条件后,随即M提出以A方供货给LACC的方式合作,在付款条件上要求放单支持———即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提货。作为回报合作,LACC将把M之 前在中国采购的定单全部交由A公司打理。

通过磋商双方很快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并签订了协议。

在业务开展第一阶段,一切情况还在控制之中。但随着合作深入,情况发生变化。

到2007年4月份,LACC总计欠款超过50万,其中超过30万的货款平均离出货时间已经达到100天。于是同年4月份A赶赴美国与M进行商谈。

商谈的结果是,A由于创业的激情和侥幸的心态再次战胜了理智,和M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同意把之前的30万欠款作为投资额,但不以股份的形式,以每年 10%的固定回报投入半年,拟订在2007年的10月份到期。同时同意给予M4个月的付款期限,半年后即10月份付款期限调回3个月,并可收回30万的投 资款或选择继续投资。

合作在A方完全让步的条件下得以继续行进。

但A所担心的情况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由于LACC不断增长的业务,很快每个月的业务量超过了20万美元,而LACC的付款期限却继续不断拖延。从4个月,5个月……一直到超过半年。
到2008年7月,LACC拖欠货款已达到100万美元,30万元投资款的回收同样也遥遥无期。

2008年下半年开始,A放慢了出货速度,并加强催款力度。M感到了不安。在2008年9月M主动邀请A去美国洽谈进一步合作事宜。

抵美后,A一进入M的会议室,就看到了几乎堆满了小半个会议室的几十个白色文件箱。M打开了其中一个文件箱,里面是一些零零散散、破旧不堪的出货样 品。M抱怨说在合作近2年时间里,A方的出货产品中有很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M销售蒙受巨大损失。事实上,其中部分产品在之前业务交往中,的确发生 过质量争议。但都已经解决,该退货的退货,该扣钱的扣钱,而且大部分是发生在合作初期。

随后M又打开了一个文件箱,里面是厚厚的文件资料,据M说这是一家管理公司给他做的关于这几年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LACC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评估 报告。对其中部分评估金额核对后,A发现大部分理由居然是合作后期因为A方等待LACC的延期货款而“单方面”推迟出货造成的,金额是根据间接损失的评估 得出的。评估报告对损失的结论为总计160万美元。
吃惊之余A恍然大悟,光是满满几箱所编造的评估资料,还有几年前的样品,没有长期的预谋是绝对做不出来的。

A当着M的面,拿起电话给国内公司打了个电话,下令马上中止给LACC的所有出货以及全部产品的生产计划。A还清楚地记得M当时复杂的表情,包含着吃惊,紧张,蔑视,目空一切……
目前此案已经进入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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