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网络小贷:在创新与规范间权宜

2017-11-30 10:14 537

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应正视网络小贷存在的问题,出台监管政策既要考虑遏制网络小贷的混乱无序行为,又要考虑网络小贷对社会积极作用的一面。

来源:新华网


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应正视网络小贷存在的问题,出台监管政策既要考虑遏制网络小贷的混乱无序行为,又要考虑网络小贷对社会积极作用的一面。

  

最近,监管机构对P2P网贷平台清理基本就绪、对其即将纳入有效法治监管轨道之后,将重点监管矛头剑指网络小贷,其实质也是对网络现金贷监管的升级。

  

三个原因:在创新与规范间重塑业态

  

事实上,对网络小贷的清理是促使业态规范化的必然过程。

  

首先,由于网络小贷拥有正规经营牌照较少,网贷经营多处于混乱无序状态。截至11月19日,在运营的现金贷平台2693家。“第一消费金融”发布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1月6日,市场上有网络小贷牌照242张。这表明,目前尚有91%数量的现金贷平台游离在灰色地带。

  

另外,目前许多头部现金贷企业,正是依据网络小贷的牌照开展现金贷业务。随着大数据风控手段的采用和效率的提升,客户量急速增长,影响面急剧扩大。加之现金贷额度普遍偏小,由以往的以万为单位下降至以千甚至以百为单位,且不需真实的交易作为基础,只能通过高利率来覆盖高企的坏账率,直接突破了36%的贷款利率上限。在这样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原本的服务实体经济的普惠功能被迫歪曲了。

  

最后,不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网络小贷有名无实,领取了经营牌照之后,并没有真正开展业务;不少公司企图通过转让或买卖的形式转给其他无正规经营牌照而实质已在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公司。

  

尽管如此,但网络小贷的出现依然具有社会意义。一方面,因民间金融长期被压抑,缺乏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消费层面放贷的金融机构。另一方面,问题频出是市场发展初期的业态表征,监管需要在创新与规范之间权宜。

  

四个问题:保持监管政策一致性

  

基于此,笔者认为对网络小贷的监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持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监管政策一致性。当前,中央政府审批谨慎、发放牌照较严,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从解决地方金融弱势群体需要出发,审批相对宽松,以至一些持牌公司并没有开展实质性业务经营。这就需要调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积极性,以便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地方政府审批应出台相应配套措施,使机构审批与监管政策出台同步,消除监管滞后。

  

第二,统一准入与退出标准。目前,中央政府审批严格,地方政府在网络小贷公司发起、成立由各地方监管部门审批,存在准入门槛低、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且存在重批轻监管倾向,尤其各地政府也缺乏统一行业准入、业务等监管标准。监管滞后,致使网络小贷陷入一种盲目扩张倾向。为此,在网络小贷监管上,应保持中央与地方在审批上的统一标准,消除“全国粮票”与“地方粮票”并轨现象再发生。

  

第三,解决好有牌照不经营与无牌照违规经营的问题。当前,一些持牌企业听到严监管消息后,就对手中牌照意欲待价而沽,这是一个危险信号:经营牌照转手,或为非法小贷公司或现金贷“洗白”自身经营提供条件。尤其,不少网络小贷牌照转手之后为跨区域经营的泛滥提供了温床,风险由此放大。对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应着力牌照监管,将没有使用的牌照收回或作废,重新对领取牌照的公司进行登记,视情况再决定是否发放正规经营牌照。

  

第四,在监管上突出引导网络小贷的普惠性。网络小贷是金融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创新及满足社会弱势金融群体消费需要的产物,有一定必要性,任何试图扼杀网络小贷的做法都是违背金融发展规律的;如果全部棒杀,有可能扼杀金融创新,压抑民众正当的金融消费需求,对我国经济企稳回升不利。

  

我们应正视网络小贷现存的问题,未来出台监管政策,既要遏制网络小贷的混乱无序行为,通过监管措施扭转不利经营现状;又要考虑网络小贷对社会积极作用的一面,不能将网络小贷管死,实现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监管之目的,严格控制其非法牟取暴利的企图,确保网络小贷可持续发展,让其真正造福于社会和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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