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托将首次出台规范管理办法
2009-06-17 14:43322
历经多次行业整顿后,信托公司的各项业务日益步入正轨。除了已经纳入监管体系的私人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和银信合作业务之外,房地产信托业务也有望出台规范管理政策。
历经多次行业整顿后,信托公司的各项业务日益步入正轨。除了已经纳入监管体系的私人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和银信合作业务之外,房地产信托业务也有望出台规范管理政策。
CBN独家获悉,上周,银监会召集多家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培训,听取业界建议。参会人士透露,《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某些条款有望修改,监管层明示还将出台房地产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以规范发展房地产信托。
一位参会的信托公司副总经理介绍,银监会召集了多家信托公司主管信托业务的副总经理,在北京举行此次为期三天的业务培训。他介绍,会议的主题为银监会自去年陆续下发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操作指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及《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下称《证券指引》)。
“指引的出台就表示着这些信托业务‘合法’了。”这位副总表示,法律法规规范了市场准入、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环节,也有利于整个行业、市场的规范发展。
长期以来,信托公司作为唯一的“全能”金融牌照,常以创新或者擦边球的方式开发信托产品。比如通过银行发行信托计划的“银信合作”模式;比如通过银行发行公募基金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信托,又被称为“公募基金私募化”。在各类操作指引出台之前,信托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时常常担心被政策叫停。
“(我们)畅所欲言,”这位副总称,培训会上,监管层认真听取了信托公司的意见和建议,“政策的制定者、执笔人来跟我们一起讨论具体业务。”他所指的具体业务包括房地产信托,称监管层透露不久将出台《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证券指引》规定,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实际负责信托资金的投资和管理,即一般所指的私募机构)应符合条件之一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关于业绩报酬,《证券指引》规定,“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他透露,会议上,有的信托公司认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且信托私募也引入商业银行托管信托财产,1000万实收资本的规定对业务开展有所限制。同时,大多数信托公司都对业绩报酬的提取规定有不同看法,“有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长达10年、20年,投资顾问则长期只有大约1%的管理费收入,这是不能支撑公司运营的。”他认为,每年度提取一次业绩报酬比较合理,既能防止业绩波动损害投资人利益,又能令信托公司、投资顾问的长期运营有所保障。
一位信托研究人士表示,《证券指引》出台后,出现了很多1年期甚至几个月期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到期再重新成立,就是为了解决提取业绩报酬的问题。”他认为,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证券投资的长期价值原则。
CBN独家获悉,上周,银监会召集多家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培训,听取业界建议。参会人士透露,《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某些条款有望修改,监管层明示还将出台房地产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以规范发展房地产信托。
一位参会的信托公司副总经理介绍,银监会召集了多家信托公司主管信托业务的副总经理,在北京举行此次为期三天的业务培训。他介绍,会议的主题为银监会自去年陆续下发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操作指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及《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下称《证券指引》)。
“指引的出台就表示着这些信托业务‘合法’了。”这位副总表示,法律法规规范了市场准入、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环节,也有利于整个行业、市场的规范发展。
长期以来,信托公司作为唯一的“全能”金融牌照,常以创新或者擦边球的方式开发信托产品。比如通过银行发行信托计划的“银信合作”模式;比如通过银行发行公募基金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信托,又被称为“公募基金私募化”。在各类操作指引出台之前,信托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时常常担心被政策叫停。
“(我们)畅所欲言,”这位副总称,培训会上,监管层认真听取了信托公司的意见和建议,“政策的制定者、执笔人来跟我们一起讨论具体业务。”他所指的具体业务包括房地产信托,称监管层透露不久将出台《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证券指引》规定,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实际负责信托资金的投资和管理,即一般所指的私募机构)应符合条件之一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关于业绩报酬,《证券指引》规定,“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他透露,会议上,有的信托公司认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且信托私募也引入商业银行托管信托财产,1000万实收资本的规定对业务开展有所限制。同时,大多数信托公司都对业绩报酬的提取规定有不同看法,“有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长达10年、20年,投资顾问则长期只有大约1%的管理费收入,这是不能支撑公司运营的。”他认为,每年度提取一次业绩报酬比较合理,既能防止业绩波动损害投资人利益,又能令信托公司、投资顾问的长期运营有所保障。
一位信托研究人士表示,《证券指引》出台后,出现了很多1年期甚至几个月期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到期再重新成立,就是为了解决提取业绩报酬的问题。”他认为,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证券投资的长期价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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