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着手网贷验收准备:成立联合小组 抽调业务骨干
12月25日,互金咖从接近监管的权威人士处获悉,广州市金融局当天正式下发《关于转发省互金整治办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和参与“现金贷”业务相关通知的函》(以下简称《验收函》)。
12月25日,互金咖从接近监管的权威人士处获悉,广州市金融局当天正式下发《关于转发省互金整治办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和参与“现金贷”业务相关通知的函》(以下简称《验收函》)。
该权威人士称,根据57号文,整治期间未纳入整治的机构,在验收期内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不得进行验收及备案登记。如有未进行现场检查或遗漏的网贷机构,要求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现场检查等整治工作。
《验收函》强调并督促机构加快整改进度,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督促各网贷机构加快整改进度,如机构整改计划中整改完成时间与57号文相冲突的,须要求机构调整整改完成时间(原则上在2018年2月底前完成)。
该权威人士透露,广州已着手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根据要求要成立联合整改验收小组,完成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整改验收小组由省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通信管理、工商部门、第三方机构以及市区金融监管部门人员组成。并要求各区做好抽调人员准备,届时派出业务骨干参加整改验收工作。
12月底上报整改计划
据互金咖了解,各市金融局(办)联合银监部门最迟于12月20日前将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是“141”号文中P2P机构“四个不得”传达至辖内各P2P网贷机构,并要求P2P网贷机构就是否从事(含与第三方机构从事,下同)“现金贷”业务、业务是否违反“四个不得”等开展自查整改。
从事“现金贷”业务的,要自监管要求传达之日起停止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制定退出计划,明确退出时间;业务违反“四个不得”要求的,要制定相关整改计划。自查报告及整改(退出)计划应于12月29日前报送各金融局(办)、银监部门。
此外,根据粤整治办函【2017】78号文(以下简称“78号文”),该文要求监管部门进行交叉对比查实,督促机构整改。
各市金融局(办)联合银监部门,综合前期掌握信息,举报投诉、媒体报道、信访、上级转来以及自查等渠道,对辖内P2P网贷机构是否从事“现金贷”以及违反“四个不得”以及在自查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避重就轻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人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
对于在监管要求下达后仍继续违规开展“现金贷”业务的,不予备案登记。对涉嫌恶意欺诈、发放高利贷或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的,各地在掌握犯罪行为事实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各市金融局(办)联合银监部门应督促存在相关问题的P2P网贷机构按照计划开展整改,并按月报送整改情况。
同时,“78号文”明确,各市整治办每月前三个工作日汇总报送的“现金贷”整治情况中,应包含规范整顿辖内P2P网贷机构参与“现金贷”的具体情况。
明确6大情形不予备案
另据互金咖了解,12月15日,在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举办的第七期“广州互联网金融机构高管培训”会上,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原则上明年2月29日前要完成整改工作。
“希望各网贷机构回去后都请抓紧时间,踏踏实实进行整改,不要再等,不要有侥幸心理。时间紧迫,希望各家平台都能在4月到5月能拿到备案,最迟也要在6月底拿到。6月底还整改不了不能备案,那按照中央专项整治办要求平台就要被取缔关闭了。”该负责人称。
对于备受关注的网贷整改验收及备案工作,该负责人在传达时称,广州不会追求备案平台数量,将按照“合格一家,备案一家”的原则进行;并重点强调了不予登记备案的六大情形:
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从未纳入本次专项整治的机构;8月24日后还违反《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上限的机构,在验收到期之前无法化解相应存量的机构;开展过首付贷、校园贷以及现金贷的网贷机构,在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以上三类业务的机构;没有资金存管的机构和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的机构。
此前,12月15日下发的粤整治办函【2017】77号文中提到,要求各市金融局、银监部门督促尚未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网贷机构,加快与通过国家网贷整治办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如已实现银行资金存管,但存管银行没有通过国家网贷整治办测评,请督促机构予以整改。鼓励优先选择在本省设有经营实体、通过测评的银行实现存管。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个别平台成交量大幅上升的情况,前述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在答疑环节时强调,这与《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提出的整治期间内“业务规模不得再增加”精神背道而驰,广州市网贷整改验收和备案将按规办事,没有后门可走,个别平台抱有侥幸心理,甚至拼命做大规模妄图要挟政府,这是不可能的,并提请平台端正态度,用实际行动拥抱监管。
附:P2P网贷机构“四个不得”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