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浩:全球监管下的中资银行国际化
随着中国经济迈向全面开放的新阶段,近年来中资银行纷纷加快国际化经营步伐,境外网络布局日趋完善,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全球竞争实力不断提升。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监管机构不断加强金融监管,提升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性
作者|胡浩「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 文章|《中国金融》2017年第24期
随着中国经济迈向全面开放的新阶段,近年来中资银行纷纷加快国际化经营步伐,境外网络布局日趋完善,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全球竞争实力不断提升。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监管机构不断加强金融监管,提升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性,对中资银行国际化的节奏和方向都产生了新的影响。新形势下,中资银行业需要准确认识全球金融监管演变趋势,明确未来银行国际化发展方向,努力提升自身全球竞争力,高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与中国经济对外开放。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进展
从全球金融发展史看,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会推动金融监管模式发生深刻变化。后危机时代,境外金融监管呈现出整体趋严的倾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监管架构更加完善
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社会对危机成因和教训进行了深刻反思,认为需要从宏观视角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弥补传统货币政策工具和微观金融监管的不足。由此,全球金融监管合作进一步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架构亦有所调整。
优化全球金融监管架构。G20取代G7主导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方向。2009年4月在伦敦举行的G20领导人峰会确立了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涉及领域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监管、影子银行监管、衍生品市场改革、应对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问题、缓解“大而不能倒”潜在道德风险、强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改革国际会计准则等诸多方面,以增强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及稳健性。伦敦G20峰会将G7主导的金融稳定论坛(FSF)扩员改组为G20主导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并使其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协调平台。FSB职能包括监控全球金融体系的发展、评估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协调不同金融部门的监管政策、监督并评估所有成员国实施金融监管国际标准的进展。国际监管机构推进改革并加强与各国协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监管机构和各国监管机构加强协调,推进现有监管体系改革,推动各国实现一致的监管水平,做好国际监管标准的修订和全球推广。
调整各国金融监管架构。各主要经济体金融危机后进行了监管架构的调整,主要特点包括:强化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的核心地位,强调其拥有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权;不同程度体现了宏观审慎视角下的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的“双峰监管”理念;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而设立“超级金融监管机构”,如美国、欧盟、英国和中国分别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和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监管要求更加严苛
以巴塞尔协议Ⅲ的发布为标志,全球金融监管对资本、杠杆率、流动性等一系列核心监管指标要求全面趋严,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能力。各国也出台相应政策,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对资本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巴塞尔协议Ⅲ要求资本充足率新增留存资本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其中留存资本缓冲需增加至银行风险资产的2.5%,逆周期资本缓冲需增加0~2.5%;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不但需提高资本充足率1%~3.5%,还计划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要求,如我国需从2023年起满足TLAC监管要求,静态测算四大行TLAC工具缺口约为2.8万亿元;2018年拟实施的IFRS9,因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可能导致会计拨备增加,将对资本充足率造成不利影响。
提出杠杆率监管指标。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杠杆率监管指标,以有效应对资本监管套利,防止银行过高的杠杆率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杠杆率指标有两个目标,一是通过采用简单透明、基于风险总量的指标对资本充足率进行补充,设置额外的缓冲,从而减少模型风险和计量错误带来的影响;二是为银行系统杠杆率累积设置底线,降低银行业整体风险水平。
建立起流动性监管框架。巴塞尔协议Ⅲ首次将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升到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的位置,强调风险的可计量性和可操作性,建立了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引入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两个量化指标。一个是已实施的流动性覆盖率(LCR)指标,商业银行LCR应于2014~2018年年底分别达到60%、70%、80%、90%、100%,另一个是拟实施的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指标。
监管力度更加强化
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监管要求更加严格,合规风险防控形势更加严峻,监管力度明显加强,监管处罚不断升级,中资银行受关注度提高。
重点领域监管日趋严格。各国监管日趋严格的重点领域主要集中在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IT管理及网络安全、规范市场行为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董事会与高管层个人责任,尤其是反洗钱监管趋严较为突出。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的权威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持续推进国际反洗钱标准的建立和实施,该机构组织的洗钱风险互评估工作,通过率仅有15.4%。在FATF的趋严导向下,各国纷纷出台或更新反洗钱监管标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负担日渐繁重。
监管处罚力度不断加大。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统计,从2009年到2016年底,全球银行业因合规、反洗钱等问题而遭受处罚的总金额达3210亿美元。2017年上半年,国际同业银行发生的典型监管处罚事件共计30笔,处罚金额总计高达近160亿美元,涉及20多家同业机构。国际监管处罚力度不断增强,特点包括处罚机构数量多、处罚金额大、影响面广、处罚手段形式多样、处罚领域有所延展。在监管处罚加强背景下要重点关注两个变化:由单一关注行为违规转变为关注机构合规及反洗钱资源配置的充分性与工作机制的有效性,由处罚违规个体转变为向集团总部追责。
全球监管变化对中资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影响与挑战
近十几年来,中资银行的国际化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的外资同业相比,起步较晚,在经营理念、服务能力、制度、系统、团队、合规、风控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或提升,资源投入上也需进一步加大。比如,在经营理念上,存在为了短期内的盈利大幅增长采用资产快速扩张的模式,而忽视了由此可能带来的资产质量下降、资本捉襟见肘和流动性紧张问题;又如,在业务模式上,部分中资银行境外机构偏爱“短、平、快”的内外联动业务,而“忽视”了需要耗时耗力拓展的本地化客户和持续提升本地服务能力的问题;再如,在合规资源投入上,国际化大银行近年来纷纷加大投入,汇丰集团每年投入10亿美元强化合规并在4年内增加近6000名合规人员,摩根大通自2013年以来增加支出40亿美元及增聘5000名合规风控员工,与国际同业相比,中资银行国际化的合规投入还远远不够。
鉴于未来中资银行国际化发展面临着更严格的反洗钱合规、资本、流动性等诸多约束,中资银行国际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或短板,在“强监管”的环境下将被放大。因此,中资银行亟须坚持问题导向,认清自身国际化发展的现状,厘清监管趋严对自身国际化的主要影响和挑战。
日趋严格的合规与反洗钱要求进一步提升国际化经营的合规压力。近年来,全球银行业合规监管力度持续加大,反恐融资、反洗钱监管要求不断提升,处罚力度更趋严厉,这对国际化经营中的内控与合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同时,在跨国经营中,中资银行需要面对不同国家各不相同的监管要求与执法尺度,管理难度较大,在合规体系建设、客户准入把关、系统开发、数据识别与信息披露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增强,合规成本不断增加,对经营形成明显压力。
更严格的资本要求制约境外业务发展速度。2018年巴塞尔协议Ⅲ将结束5年过渡期正式付诸实施,对银行资本质量和构成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大型中资银行来说这一要求更为严格,其中已经成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不仅需要计提1%~3.5%的附加资本,还需要根据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要求满足16%~18%的最低总损失应对能力,面临更高的资本补充和债券发行压力。而近年来国内银行业利润增长有所放缓、资本补充能力逐渐下降,同时中资银行境外机构规模扩张较快、资本占用与消耗较高,但内生性资本补充能力不足,未来集团对境外机构的资本支持能力将逐渐下降,资本扩张空间将有所收窄,进而又制约了境外机构的发展步伐。
更高的流动性监管标准限制境外业务发展模式。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LCR)已于2015年开始实施,并将逐步于2019年达到100%的监管要求。当前,一些中资银行境外机构资产快速扩张,但主要依靠短期批发性融资的滚动来支撑收益高的长期限资产业务,期限错配问题比较突出,且这些境外机构的本地客户与业务占比仍然较低、筹资能力较弱,主要依靠同业拆借或者集团内资金支持,未来流动性达标和平衡资金收益的难度持续加大,业务发展模式需要转型。
部分国家对外资银行和特定业务加以限制制约了集团一体化经营。如美国出台《对银行控股公司和外国银行机构的强化审慎标准(最终法案)》(EPS),将在美银行按资产规模分为四档,适用逐级趋严的监管标准,涉及风险治理、资本充足率、资本压力测试、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方面。英国在考虑对欧盟以外的外资银行分行实施更严格的监管,同时要求本国银行将零售核心业务作为独立子公司经营,与自营、做市等证券类业务保持隔离。此外,还有部分国家对当地分行视同子行进行管理以限制业务规模,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加以关注并加强监管。这些都对大型中资银行的跨国经营与集团化管理带来更多挑战。
主动应对监管变化加快中资银行国际化发展
尽管全球监管环境变化将对中资银行的国际化经营带来影响,但从长期看,这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与安全稳健性。新形势下,中资银行需要主动适应全球金融监管新体系和监管新要求,抓住“一带一路”建设、人民币国际化以及中国金融市场开放不断深化带来的机遇,不断提升自身的本地化服务能力,服务好中国经济全面开放的新格局。
切实加强国际化经营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
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是国际化经营的重中之重,要着力优化境外合规与反洗钱管理组织架构,加强管理机制和人才队伍建设,形成符合属地化标准的内控和反洗钱安排,并建设一体化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银行整体风险管控的系统性和前瞻性。
把防控合规和反洗钱风险放在首位。合规投入方面,提前主动的合规投入比接受监管处罚后被动整改和投入代价和成本要小得多。如前所述,中资银行在合规投入方面与外资银行仍有不少差距,应持续加大对境外合规人员、系统等资源投入,让境外机构具备与其业务规模、发展速度和风险程度相匹配的合规防控能力。业务定位和选择方面,审慎做好战略定位、业务准入和区位选择,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进有退,时刻牢记合规为先。有效构建合规管理三道防线,要使三道防线融为一体,有效衔接。管理机制建设方面,充分发挥中资银行总行对境外机构合规管理的主导和监督作用,学习外资同业的先进经验,探索合规管理的区域化布局,指导境外机构推进合规与反洗钱管理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队伍建设方面,落实境外合规官准入、考核和监督机制,用好管好合规官,储备和培养一批与国际化发展相适应的集团合规人才队伍。
更加重视管好境外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指导境外机构合理把握资产增长速度,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严控期限错配,夯实存款基础;密切跟踪境外监管政策变化,督促境外机构在流动性监管指标上达标。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加强境外信贷区域、行业、客户结构的顶层设计,细分全球市场,有序退出不符合战略定位特别是有风险苗头的融资;加强境外信贷组织架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资质要求、履职标准等的管理要求,推动境外信贷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家治贷。
加强资本管理并加快发展低资本消耗型业务
优化资本规划和资本补充机制。统筹考虑风险、资本和收益,有效提升并保持资本充足水平。加快巴塞尔协议Ⅲ实施相关成果在信贷审批、限额设定、风险定价、绩效管理等领域的应用,通过精细化管理节约资本。积极研究资本工具创新,争取先行先试、发行满足巴塞尔协议Ⅲ要求的资本工具。
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加快发展低资本消耗型业务。以打造重点产品线的全球服务能力为抓手,为跨境及本土客户提供包括跨境人民币、投资银行、金融市场、资产管理、全球现金管理等高附加值低资本消耗型业务在内的一揽子本地化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增强核心业务竞争优势,推动境外机构可持续发展。抓住人民币成为SDR篮子货币和境内金融市场持续开放机遇,加快发展跨境人民币相关代理投资、债券承销、资产管理、资产托管、跨境电商,以及汇率、利率、商品交易等业务线。紧跟“一带一路”建设机遇,抓住中资走出去企业、外资企业境外总部、跨国公司等客户,加快发展财务顾问、并购融资等投行业务和全球现金管理业务。探索建立境外资产管理业务平台,提升产品创新、销售、投研和风控实力,推动境外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等业务发展。
加快境外机构本地化发展,提升自主发展能力
境外机构加快本地化发展和业务转型。加快拓展本地化公司客户,提升本地客户覆盖率和业务渗透率,尤其要主动营销驻在国世界500强公司总部,加速拓展与中国有较多业务往来的大型跨国公司客户,以及价值贡献潜力大的当地和全球客户。加快拓展非公司类客户,抓住人民币入篮和境内金融市场开放契机,深入拓展境外代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境外主权机构客户,发挥集团整体优势为其提供代理交易、“熊猫债”承销、资产管理、资产托管、投行等服务,推动境外机构经营转型与本地化发展。
提升境外机构自主筹资能力。境外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自主筹资能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减少对集团资金的过度依赖。进一步完善外汇资金管理机制,引导境外机构主动灵活争取外汇资金来源,加大存款吸收力度,夯实负债基础,主动提高存款在境外负债中的占比和境外机构自主筹资比例,发挥集团合力做好重点客户外汇存款营销与服务,提升存款业务竞争力。■
(责任编辑 纪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