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私募基金托管、募集监督的区别与操作要点
私募基金托管是非必须的(可以托管,也可以不托管),而募集监督是必须的。
来源:i易私募
导语:之前小易曾经简短地向大家介绍过私募托管的问题,后发现仍有部分管理人对于私募托管及募集监督的概念及操作方面有些困惑,今天来把这两个易混淆的概念详细科普一下。
首先明确一点:私募基金托管是非必须的(可以托管,也可以不托管),而募集监督是必须的。
私募托管是否必须?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二十一条
目前法规并没有对私募有强制托管的要求,也就是说:基金合同约定要托管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未选择托管的,需要在合同里约定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注意,尽管当前并未有法规要求私募基金一定要进行托管,但就数据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私募基金选择了托管。截至今年6月底,中基协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9,709家发行的66,649只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中,48,136只私募基金选择了托管机制,占比约为72.22%。也就是说,有超过70%的已登记私募基金选择了进行托管。
基金托管人有哪些?
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其中,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截至11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名单小易已为大家整理好附在本文末尾,欢迎查看。
基金托管人的责任有哪些?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数据是私募监管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基协副会长钟蓉萨在今年年中的“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上的讲话中表示,托管银行报送的托管业务数据及托管业务情况报告是私募监管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体系构建的重要指标。
法规要求私募基金需有募集监督机构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募集监督机构指的是哪些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募集监管机构的责任有哪些?
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选择募集监督机构时有哪些注意要点?
①监督机构应当是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②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但是这种情况下,这些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募集监督机构之后,需要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名单(截至1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