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操作遇难点?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简要流程是什么?
来源:江苏国税12366中心
答:
一、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代办退税备案。
二、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四、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综服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审核办理代办退税,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规定:“三、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规定:“四、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二)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答:
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双方均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进行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委托不同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分别备案。《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都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因此,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可对照上述第4目提供其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不需提供上述第2目、第3目资料。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规定:“六、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税控开票软件已进行相应升级。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需在参数设置中设置为“委托代办退税企业”,之后在发票开具界面选择“是否代办退税专用发票”选项后,开票系统自动在备注栏生成“【代办退税专用】”字样。
答:
综服企业可以登录到本省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通过“发票勾选”模块的“代办退税勾选”功能勾选用于代办退税的发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该发票在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中勾选确认后,不可撤销。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规定:“七、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规定:“八、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附件2)、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
答: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的,已开具代办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需要再开具有税务监制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境外企业。
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对综服企业的定义是:”现阶段,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外贸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从事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综服企业除了可以从事自营出口、代理出口业务之外,还可以按照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