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绵阳分行假币收缴程序不合规 被央行处罚
12月18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建设银行绵阳分行因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及假币收缴程序不合规,被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12月18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建设银行绵阳分行因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及假币收缴程序不合规,被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强监管下,银行业务被放到显微镜下,任何流程上的瑕疵都有可能引起处罚,下面再来温习一下不宜流通人民币标准及假币收缴程序。 新标准:2017年5月25日发布 《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 2017年5月25日,金融行业标准《不宜流通人民币 纸币》(JR/T 0153-2017)由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本标准内容包括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票面的脏污、污渍、脱墨、缺失、粘贴、撕裂、拼接、变形、涂写、皱折、绵软、炭化、纸币采样点和重要防伪特征。 老标准: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六条规定了假币收缴流程如下: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