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迪报告:中国拟加强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具有正面信用影响
11 月 16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 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新规提高了合格投资人标准,规定持股百分之五或以上的主要股东对入股商业银行长期投入,并要求商业银行至少每年披露主要股东和关联方信息。
摘自《穆迪信用展望》
作者 诸蜀宁
11 月 16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 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新规提高了合格投资人标准,规定持股百分之五或以上的主要股东对入股商业银行长期投入,并要求商业银行至少每年披露主要股东和关联方信息。
新规对金融机构具有正面信用影响,因为这将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系统性蔓延,改善金融机构的资本质量并加强企业治理
新规要求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与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一类特殊金融机构) 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新规严格的合格投资人标准包括禁止举债入股,与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去杠杆的基本政策导向一致。此外,新规要求同一投资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1 家,以降低金融系统关联性。
新规还提高了主要股东的准入门槛,建立预审流程以筛除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或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资人。受同一投资人控制的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提高准入门槛将有利于银行股权结构的多元分散,从而降低金融系统关联性。更加严格的股权监管框架对于正在从信用合作体制向商业银行转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尤为重要(图表 1)。
银监会认为,受银行较高的利润水平吸引,社会资本入股银行如图表 2 所示,农商行的盈利能力及资本指标仅次于五大行。
优质资本的获得将改善银行的信用度。新规要求主要股东书面承诺并每年向监管部门上报资质情况,确保其必要时向入股银行补充资本的能力,从而改善主要股东入股资本的质量。此外,新规要求主要股东自股份交割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以确保银行长期的价值创造能力。
此外,新规还扩大了适用范围,以加强对现有关联方交易规定的执行。新规强调按穿透原则对最终受益人进行监管,明确关联方包括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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