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天荒的天价罚单 广发银行因“侨兴债”被罚7.22亿
在“侨兴债”风波一年之后,中国银监会12月8日公布了事件处理结果,涉事方广发银行被罚没7.22亿元,这是银监会成立以来单家罚款金额最高的案件。
整理 | 愉小编
出品 | 愉见财经
在“侨兴债”风波一年之后,中国银监会12月8日公布了事件处理结果,涉事方广发银行被罚没7.22亿元,这是银监会成立以来单家罚款金额最高的案件。
“这是一起银行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牵涉机构众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为近几年罕见。”银监会称。
“侨兴债”事发于2016年12月20日,广东惠州侨兴集团下属的2家公司,在蚂蚁金服“招财宝”平台发行的10亿元私募债到期无法兑付,该私募债由浙商财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但该公司称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为其出具了兜底保函。
之后10多家金融机构拿着兜底保函等协议,先后向广发银行询问并主张债权。由此暴露出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员工与侨兴集团人员内外勾结、私刻公章、违规担保案件,涉案金额约120亿元,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约100亿元,主要用于掩盖该行的巨额不良资产和经营损失。
对此,银监会对广发银行总行、惠州分行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罚没合计7.22亿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17553.79万元,并处以3倍罚款52661.37万元,其他违规罚款2000万元。
人员方面,对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原行长、2名副行长和2名原纪委书记分别给予取消五年高管任职资格、警告和经济处罚,对6名涉案员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广发银行总行负有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将依法处罚。
目前,上述6名涉案员工已被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银监会责成广发银行总行按照党规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对总行相关高管及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银监会微信号“金融街15号”12月8日晚间还推送了针对此次处罚的问答,称7.22亿元的罚款来自广发银行的利润,鉴于广发银行利润超过百亿,因此不会影响到其正常经营,而所得罚款均上缴国库。
而广发银行官网更新的2016年年报显示,截至2016年年末,全行总资产为2.05万亿,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582亿元,净利润95亿元。
下附银监会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1.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
(二)未尽职审查保理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
(三)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四)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到位;
(五)对押品评估费用管理不到位;
(六)未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信息;
(七)未向监管部门报告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
(八)会计核算管理薄弱;
(九)信息系统与业务流程控制未按规定执行;
(十)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监督不到位,未尽职审查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真实性;
(十一)以流动资金贷款科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十二)报送监管数据不真实。
2.行政处罚依据:
(一)《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二)《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第三条、第六条,《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五)《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七)《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九)《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第一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第二条,《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三条,《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十二)《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3.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553.79万元,并处3倍罚款52661.37万元,对其他违规行为罚款2000万元,罚没合计72215.16万元。
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