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这些外汇交易行为均属违法!

2017-12-05 18:2019985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再出重拳,同时首次通报了内保外贷违规案例,并点名了相关违规的六家银行。外汇局在整篇通报中点名了多家金融机构和违规企业,共计罚款近5900万元,涉及违规内保外贷、违规逃汇和套汇等行为。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再出重拳,同时首次通报了内保外贷违规案例,并点名了相关违规的六家银行。外汇局在整篇通报中点名了多家金融机构和违规企业,共计罚款近5900万元,涉及违规内保外贷、违规逃汇和套汇等行为。


在今天的文章里,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内保外贷”,“分拆逃汇”这些违法外汇交易行为的实例吧。


 数家银行涉嫌参与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是指,境内总公司出面担保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担保函,境内银行对境外银行出具保函,境外银行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内总公司下属境外企业发放贷款,贷款既可以是外币也可以是本币。


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可以帮助企业更加便捷、以更低成本获得融资。根据财新此前报道,许多公司利用内保外贷等工具,在境外直接投资交易。但业内人士认为,内保外贷产生了很多风险隐患,包括非法转移境内资产、跨境资本管理风险和反洗钱合规风险等。因此,银行审批该类业务更要注重对借款人和项目的审查。


此次外汇局共点名通报了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地方分行的内保外贷违规案例。


在这些案例中,银行大多没有尽职审核调查,包括没有尽职审查企业转口贸易真实性、境外债务人主体资格、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相关贸易背景以及贷款资金用途等。


值得注意的是,外汇局不仅对以上银行相关分支行处以罚款,还针对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行为,暂停中国银行舟山分行对公售汇业务6个月、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售汇业务3个月。


 逃汇案件五起 


  • 2015年5月至7月份,广东省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5048.68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52.39万元人民币。


  • 2015年8月份,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2369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87万元人民币。


  • 2015年12月份,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篡改海运提单,构造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025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31万元人民币。


  • 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份,浙江省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海运提单,对外付汇1923.62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79.3万元人民币。


  • 2016年6月至9月份,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伪造提单,对外付汇489.75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62.27万元人民币。


 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五起 


  • 2016年9月至10月份,褚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将3000万元人民币分3次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加拿大账户,金额合计591万加元。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95万元人民币。


  • 2015年2月至8月份,刘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目的,通过本人账户将1355.1万元人民币分7次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由其亲属在澳大利亚从地下钱庄收取非法兑换所得256.45万澳元。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 2016年1月至5月份,钟某将115.33万美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本人境内账户,违规金额合计757.76万元人民币。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3.03万元人民币。


  •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份,郑某利用本人在境内个人账户支付或收取人民币,同时,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交易共计33笔,违规金额合计6501.57万元人民币。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25.08万元人民币。


  • 2016年4月至5月份,臧某在澳门货币兑换店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人民币资金方式兑换港币现钞,违规金额合计1174.6万元人民币。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3.97万元人民币。


 分拆逃汇案件两起 


  •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份,宋某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的目的,利用本人及其亲属、朋友共计54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出国留学费、就医、境外旅游等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349.27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8.3万元人民币。


  • 2017年1月至4月份,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借用55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以个人自费旅游的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269.38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97万元人民币。


(本文整理自汇商传媒【forexpress123】/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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