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的发展与风险控制

黎素维 | 2017-11-30 22:54 1034

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且不可撤销。它借鉴了国内的票据法,也结合了跟单国际信用证的一些特点,自成体系。

作者:黎素维 华夏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来源:贸易金融公众号,(ID:trade_finance),华贸融出品


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且不可撤销。它借鉴了国内的票据法,也结合了跟单国际信用证的一些特点,自成体系。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正式将国内信用证引入国内贸易结算。该《办法》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大力推广国内信用证业务。从1999年中国银行办理第一笔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2001年招商银行将国内信用证与网上银行相结合,首创网上(电开)国内信用证开始,距今已走过了17年。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09年至2011年,国内信用证开证金额平均年增长率达到134%;2011年全国国内信用证开证金额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2013年又突破2万亿元,业务产品涵盖信用证开立、买方融资、卖方融资、协议付款 (同业代付)等。2015年年底业务量超3万亿,可谓发展迅猛。


国内信用证的特点


(一)国内信用证是一种支付结算工具。它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信用结算工具,即未来支付与否取决于卖方是否提交了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合格单据。国内信用证将银行信用嵌入商业贸易中,解决了陌生交易对手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有利于商业贸易的正常进行。同时,国内信用证也是一种融资工具。国内信用证申请人只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启动商品交易行为,并与买方融资、卖方融资、打包贷款等国内信用证名下的贸易融资紧密结合,有利于解决客户的融资需求。


(二)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1.开证行付款责任的第一性。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独立承担责任,只要审单中“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行就应付款,而不能以保证金不足或账户资金不足等原因拒付。 2.独立性。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即使购销双方修改了合同,但是并没有通过银行修改信用证相应条款,如果销货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及开证申请人不得拒付。3.抽象性。国内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与实际贸易活动中的货物无关。


国内信用证近几年快速发展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曾将国内信用证和商业汇票同时推出,由于不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环境,国内信用证业务没有得到实质开展。直到90年代,国内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大量的应收账款无法回笼却是整个社会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债务(俗称“三角债”)现象严重,再加上经济诈骗案件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短缺严重,传统的国内贸易结算方式已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市场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结算方式。在这种背景下,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用证的原理和实践制定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将国内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正式推出。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一样,都可以用于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债权、债务的结算,同时可以代替现金完成货币的支付。除了有支付结算功能外,和银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结算产品相比,两者还有较强的融资功能。


但在实施初期,国内信用证却遭冷遇。自1997年8月1日《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实施至2000年,甚至没有一家商业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2001年中国银行才率先开展起来。据统计,2001年1月到6月,中行总行及全国范围内分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仅为28笔,金额仅2.38亿元。


直到2011年,国内信用证得以大力发展的机会出现了:


(一)2011年由于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和农产品价格持续上涨等因素导致的我国通货膨胀居高不下,决定了我国央行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大量回收市场流动性,银行受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的约束,信贷额度日趋紧张,很多银行处于“无钱可贷”的境地,因此导致了企业融资日趋艰难。国内信用证不占用贷款规模,不受限于存贷比,而且所占用的风险资产权重相对较少(资本消耗少)。利用国内信用证既可以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又不占用银行贷款规模逐渐成为部分银行重点拓展的业务。


(二)银行承兑汇票屡发重大风险案件,导致银行和企业转向使用国内信用证。部分企业将套现融资作为申办银行承兑汇票的唯一目的,直接跳出真实交易行为,以伪造购销合同等方式,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再通过贴现方式,套现未到期汇票,这就使得非法经营汇票贴现、协助骗取汇票、违规出具汇票等相关辅助性犯罪行为随之产生。如2009年安徽阜阳农行李群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案,涉案金融逾3亿元;2010年浙江徐顺倒卖银行承兑汇票、骗取票据承兑一案,涉案金额10.84亿元;2010年齐鲁银行伪造票据案,涉案规模高达60亿;2011年江苏宜兴发生特大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3.7亿元等。这些大案、要案的发生均以银行承兑汇票为载体,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三)国内信用证自身优势是该项业务得到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国内信用证更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国内信用证的开证流程可有效规避票据伪造风险,能有效增进买方、卖方和银行三方福利,不仅保障交易安全,便于支付结算,更是融资工具,其自身优势是国内信用证业务得到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对于买方而言,可以有效约束卖方履约,约束供货商按约提交合格单据。对于卖方而言,可以安全收款,保障交易安全。对于银行而言,银行风险可控,综合收益较高。


在上述几个因素的作用下,企业和银行均有动机将业务发展方向转向与银行承兑汇票有着同样功能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各家银行相继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企业也逐渐使用该项业务,使国内信用证从“菜单阶段”走向了广泛应用阶段。


国内信用证风险防控要点


随着国内信用证业务取得的快速发展,国内信用证与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组合成为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供应链服务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伴随出现的国内信用证纠纷案件也折射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例如2008年7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证行确认付款的情况下以信用证欺诈为由判决终止支付了8笔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卖方融资银行的善意第三人地位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卖方银行凭借对开证行的信赖为卖方办理低风险融资却遭受了巨额的损失。


(一)买方信用风险: 缺乏独立拒付的权利和缺乏货权单据,增加开证行的风险。


与国际信用证相同,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开证申请人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至关重要。不符点单据项下,开证行可摆脱付款责任,即使申请人同意付款,开证行仍然可以选择拒付,开证行的独立性不可撼动。但在国内证项下,开证行拒付的独立性则缺乏保护。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28条规定: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时,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即办理付款。也就是说,即使在不符点项下,只要申请人同意付款,开证行仍然无法摆脱付款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责任要大于国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责任。因此,对开证行而言,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买方信用风险更需严加防范。


2011年山东王子公司向山东岱银集团采购一批货物,通过莱芜中行开立90天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出现不符点被开证行拒付,但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由于开证行发现申请人出现问题,并未发出承兑通知。信用证付款日之前,申请人破产。受益人遂将开证行告上法庭。结果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判定开证行败诉,依据就是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28条的规定,不符点单据项下,“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即办理付款”。由此可见,按照法院的解释,此条规定意味着,只要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即使开证申请人没有付款能力,开证行也必须付款。


如此一来,国内证开证行似乎失去了通过挑剔不符点摆脱付款责任的“尚方宝剑”。这就使开证时对开证申请人的授信审查和方案设计显得更加重要。如果用审核流贷的标准去审核国内证业务当然没有问题,但可能会失去一批客户。如果要想放宽企业的准入标准,弱化企业本身的财务实力,那就有必要严格把握国内贸易的自偿性,做到物流和资金流的闭环运作,必要时附加仓储监管手段,通过控制货物来控制风险。然而,由于国内贸易项下缺乏代表货权的运输单据,如何有效控货往往是一个难题。


(二)卖方欺诈风险:“欺诈例外的例外”在国内证判例中未必适用。


2011年浙江华茂向常熟星岛公司采购一批货物,通过一家开证行开立了90天延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为受益人签发的提货单。受益人通过苏州某行交单议付,开证行审单后承兑。但申请人用提货单提货时却被告知,因受益人涉诉,该批货物已被法院查封。申请人因此未能提到货物。信用证付款到期日之前,受益人破产倒闭。申请人以受益人欺诈为由向宁波当地法院申请止付,当地法院判定欺诈成立,开证行不得对外支付。议付行则上诉至浙江省高院,高院维持原判,指出议付行的善意议付不成立,应承担卖方欺诈的责任和风险。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国内法院倾向于认为,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议付行首先要了解自己的客户,所以卖方欺诈的责任一般而言应该由议付行承担,这与国际上通行的针对善意第三人的“欺诈例外的例外”的原则有很大不同。因此,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议付行不应仅凭开证行的一纸承兑便做议付,而应该在融资之前合理审慎地考察卖方资信,做到KYC和KYB,了解你的客户和你的客户的业务,否则如果出现卖方欺诈,议付行很有可能承担责任,所谓“善意第三人”的挡箭牌在出现问题时往往并不好使。可见,国内证项下议付行的风险大于国际证,采用国际证思维模式处理国内证业务的银行人员应该加以警惕。


(三)虚假贸易风险:单据操作不规范使国内证成为虚假贸易的温床。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贸易融资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这无可厚非。对涉足国内贸易的银行而言,具有核查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责任。即使买方是全额保证金开证,如果没有真实贸易背景,银行仍然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国内证项下,即使买方付款没有问题,如果开证的目的只是为了套取融资,并不存在真正的贸易背景,银行仍需承担政策监管方面的风险。但银行如何甄别国内贸易背景真实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国内信用证项下虚假贸易、虚构贸易、融资贸易的情况偶有听闻。其中表现为同一发票重复融资、对已经结清的贸易重复开证、伪造货物收据、伪造运输单据、卖方虚开提货单等多种形式。国内贸易真实性难以把控的主要问题是运输单据不规范,缺乏独立的第三方出具的运输单据和货权凭证。对于相对规范的增值税发票,也存在开票时间与发货时间不匹配、发票开出后申请人可以注销、由于部分银行未在发票上批注导致申请人可以一份发票重复交单融资等诸多弊端。种种原因使得国内信用证易于成为企业套取银行融资的工具,这一点在宏观经济下行的背景下更易引起银行资金风险。


(四)法律风险。由于国内立法滞后,制度环境不完善,潜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仅为部门规章制度,约束性相对不足,且自颁布以来一直没有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其进行补充或修订,目前也没有适用的司法解释;


其次,货权控制是信用证安全交易机制的关键环节之一,而国内贸易多采用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方式,缺少代表货权、可用作抵押、可背书转让、能快速清偿债权债务关系的诸如海运提单之类的货权凭证。银行没有对货物的优先索偿权,在议付信用证时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大;


此外,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条件。目前立法上的模糊不利于银行和贸易双方把握司法标准。


(五)操作风险。近年来,国内信用证业务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些业务操作上的不规范、不合理甚至违规的问题也大量出现。


有的银行片面认为国内信用证属低风险、高收益业务,设定了明显低于贷款业务的准入门槛;


有的银行将国内信用证业务完全放权给结算部门,由其直接进行客户发起、审批与授信,缺乏风险管理的独立性;


有的银行将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视为流动资金贷款的替代产品来发展,信用证叙做业务的融资期限超过货物周转期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不到位,对资金流向跟踪监控深度不够,导致套取银行信用事件的发生。


国内信用证风险控制措施


(一)加强对客户资信和贸易背景的调查和审查,避免陷入信用证欺诈纠纷。


不重视贸易背景真实性,国内信用证就会从一个正常的结算工具变成了一个不正常的“纯融资”工具,不是为了贸易便利而融资,而是为了套取融资而虚构贸易。那么如何把握贸易背景真实性呢:


1.是通过前期对信用证条款的设置来加强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把握。开证前应通过与客户经理的充分沟通和对合同的认真审核,详细了解客户的交易流程、货物流程和资金流程,在了解业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合理设置。

2.是不拘泥于单证的表面相符,注重单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改变在国际信用证中单证审核仅仅把握单据表面真实性的定式思维,在国内证的单据审核中,不局限于单证的表面相符,注重单据与交易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的逻辑性和合理性。


3.是加强增值税发票的查询跟踪。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内贸易结算中的核心单据之一,它的出具、签发及流转具有严格、统一的监督与管理,应通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询与跟踪,来加强对贸易背景的审核。


4.是尽可能要求第三方单据。在充分了解客户交易情况的前提下,应通过审核单据与交易背景之间的合理性,以及要求提交与货物运输及交易环节相匹配的第三方单据,来佐证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5.是要求提交买方签署的货物收据。相对于卖方签发的发货单或提货单而言,买方签发的货物收据对银行更有保障。买方一旦签发了货物收据,确保收货无误,就基本排除了因贸易纠纷申请止付令的可能。


6.是深入了解你的客户。这是银行开展任何融资业务的根本和前提。国内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如果不能有效控制货权,不能把控物流和资金流,不能保证贸易融资的自偿性,这种融资在本质上与流贷便没有太大的区别了。银行更应注重对客户本身资信的把握和审查,通过授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对客户资信和贸易背景进行调查和审查。只有做到“深入了解你的客户,深入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控制住风险。


(二)采取措施,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首先,要加强合同文本审核与管理,确保手续完备与合规,审慎开立“软条款”,特别是单证不符且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情况下,银行的付款责任问题应予谨慎处理。


其次,国内信用证融资抵押的货权凭证很多都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商业银行在货权抵押凭证的选择上要谨慎,同时不要因为有国内信用证抵押而放松了对其他担保物的风险审查。


最后,信用证诈骗罪的条件不明,因此,银行要严格审查业务的真实性谨防诈骗案发,处于被动地位。例如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对卖方仓库自提货物的提货方式保持谨慎,尽量避免使用提货单、货权证明书等单据。


(三)加强审核,避免操作风险。


首先,要加强单居审核,特别是要把握好审单标准,有效核对客户印鉴,区分业务审批权与函电签发权,严格付款条件的审核审批,不仅要核查有效税务凭证,而且要审查货权凭证的物权属性。


其次,对以国内信用证抵押提出融资申请的企业,放款前应对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同时,应对信用证的真实性、有无软条款,提交的信用证是不是正本等情况进行审查。


最后,银行内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四)流程化管理,权责明确。


对信用证业务开证申请、单证审查、卖方融资等各个环节进行明确的职责界定,强化营销人员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及单证审查人员对单证表面真实性的审查责任。通过强化责任落实,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杜绝风险发生后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同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理顺业务办理流程,严格按流程要求操作,防范风险。


(五)举办信用证业务培训班,培训企业的贸易人员和财务人员,使企业了解并学会使用国内信用证。


对银行员工进行针对性培训,使员工熟悉国内信用证规章制度、流程、风险点及风险控制措施,同时要重点加强对单证处理人员和营销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防止出现合规操作风险。同时商业银行之间应加强业务交流和沟通,共同研究国内信用证业务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向有权机关提出修改建议,不断完善国内信用证业务,共同促进国内信用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内信用证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国内企业之间在商品交易之中存在的互不信任与融资不畅的问题,其借鉴国际信用证的成功经验,集银行信用、结算、融资等功能于一身,可以说国内信用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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