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放宽境外放款 压力测试定300亿美元上限
资金抽逃了怎么办?境外放款的条件放得如此之宽。
“已经做过风险压力测试了,按目前要求,放款规模不超过300亿美元,不会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影响。”6月9日,外管局资本司有关负责人说。他指的是,当天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该文件允许各类境内企业为其在境外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放款。
24号文扩大了境外放款主体与资金来源,以及简化放款核准与兑汇手续等。
不过,新政策尚不允许融资购汇,也不准许金融机构参与其中。
“24文只是债权投资,并非股权投资;”外管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副司长孙鲁军透露,“该政策运行一段时间后,如果有必要的话,会考虑放宽资金来源渠道,如融资购汇等。”
“只过问两个环节”
24号文明确,境外放款人主体由现行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其资金来源,则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何谓外币资金池?孙鲁军解释说,即集团成员公司相互之间,如某集团公司,旗下7家成员公司之间的资金流不一样,有多有少,可统一集中到资金池账户中,而资金流少的便可向该资金池拆借。
新政策还规定,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由此,据外管局风险压力测试结果显示,目前,境内企业的协议投资额1100亿美元,其境外放款规模不会超过300亿美元。
而在境外放款流程涉及的五个环节中,如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外管局只过问“两步”。 孙鲁军说,即30%额度的核准与本金利息的返还;其他环节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即可。
防御术与杯水车薪
无疑,新政给了境外放款企业前所未的空间,但如何防控外债风险呢?
孙鲁军个人认为,从额度、运作模式到监督等方面,自有数招防御术。
如资金有限额要求:规定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放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同时不得超过其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协议投资额,以低者为限。
其二,境外放款是封闭式运行的——通过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无论进与出,都要经过外管局的核准。其三,是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以及汇出入等纳入外汇局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由其监控资金动态;其四,风险压力测试发现,放款总额不会超过300亿美元,总量可控;其五,该政策有一个不断改革完善的过程,具备管理经验与风险控制经验;
最后,设定了外汇局可以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的保障条款等;放款出去后,还要求企业向外管局提交承诺书——如写明放款用途及符合借款人所在国法律,按约定及时还本付息等。
“政策重点就在于缓解企业后续融资难。”外管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刘光溪说。“何况境外放款额度没有超过300亿美元,这对外储规模而言,只是杯水车薪,不会影响国际收支平衡。”他说。
然而,300亿美元分摊至欲境外放款的企业而言,或许有点捉襟见肘。
企业本身自有资金有限,这或许也是为何在宁波民企试点中,最终只使用了6%的放款额度。
而某种意义上,24号文对于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功能可能有限。特别是该文件要求放款人的条件之一是,其对境外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显示其放款人门槛很高,一般中小企业根本就望尘莫及。
至于24号文是否透露资本项目开放信号。外管局有关人士称,虽然政策方向一致,但并不宜联想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