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担保中的保函关键项(五)
在工程担保内,确定保函担保金额、保函被保证人、保函受益人、保函有效期后,担保的事项也是关键项目之一。保函受益人与保函被保证人之间所合作的项目可能同时存在多个,故需在保函内明确项目的唯一性即明确主合同,以便保函受益人、保函被保证人及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作者:胡超清 深圳市正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来源:贸易金融公众号,(ID:trade_finance),华贸融出品
在工程担保内,确定保函担保金额、保函被保证人、保函受益人、保函有效期后,担保的事项也是关键项目之一。保函受益人与保函被保证人之间所合作的项目可能同时存在多个,故需在保函内明确项目的唯一性即明确主合同,以便保函受益人、保函被保证人及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明确主合同的重要性如下:
1、保函内所担保的事项属于法定不可或缺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作为开立保函的专业机构,若开立的保函缺少此项,将影响其专业性;同时,若后续无法跟保函受益人确认清楚,将扩大自身应承担的范围,进而影响保函被保证人的义务。
2、未明确担保事项,将可能被认定为最高额担保。
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为保障保证人的赔付金额的确定性,通常在保函内会约定赔付金额的限额,若未明确担保的主合同范围,最终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可能被认定为最高额保证,一旦保函被保证人与保函受益人之间某一项目发生违约,将影响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赔付后,也将影响被保证人偿还的义务。
3、主合同的效力将影响保函的效力及各方的责任承担。
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若遇到如下特殊情况,非投标保函将如何确定担保事项的唯一性呢?
一分二/三:
①一份中标通知书,要求开立多份保函的,应当审查受益人此种要求的原因是否合理。如部分采购项目会统一招标,将导致中标人需向多个需方供货,必然根据招标文件(特别是国有企业)将会要求分别开立保函,此时需要在保函内对供货范围进行明确。
②已签订施工合同的,保函受益人特别要求一份施工合同开立多份保函,此种情况下,应认真审查施工合同内是否存在保函被保证人中标多个标段,各个标段的开工时间及施工范围已经明确唯一。若能确定唯一时,则可为保函被保证人就同一施工合同开立多份保函,但在担保事项即项目名称应当将标段或范围予以明确。若不能确定唯一性,则应当拒绝此种要求,否则,将扩大保函被保证人及保证人的义务范围,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且无法追偿。
多合并一:
此种情形下,通常是予以拒绝的,因为保函被保证人因合并内的其中某一项目发生违约,也将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进而影响被保证人的义务。若在受益人(通常为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要求合并开立,则需审查合并的合理性,并在保函内对于各个担保事项所对应的担保金额进行明确,将有利于后续纠纷的处理。
从工程担保中的保函关键项(一)-(五)可以看出,保函其实属于一份综合性较强的保证,确定担保责任范围、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时间及范围等,都需要综合来确定和判断,而不能割裂来进行确定。若保函内容约定明确,将更有利于各方索偿、赔付、追偿,是对各方权利义务的保障,故应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