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担保中的保函关键项(三)

胡超清 |2017-11-12 22:438718

首先,应当明确保证期间和有效期在法律上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次,何种对于保证人而言更加有利,需要认真分析分析。

作者:胡超清 深圳市正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来源:贸易金融公众号,(ID:trade_finance),华贸融出品


对于保证人而言,保函的失效或者说保证人责任解除对保证人承保后风险管理的重点事项之一。目前市面上各类保函内对于失效时间的表述有多种,如保证期间、保函有效期、保函失效日等等表述。首先,应当明确保证期间和有效期在法律上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次,何种对于保证人而言更加有利,需要认真分析分析。


保证期间


在我国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上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先看看保证期间的性质是属于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分为两条。


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同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由此可以看出,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若未在此期间内提出请求,该权利则消灭。保函受益人如果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保证期间因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就将导致保证期间的相关约定应当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进行确认,但是在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的不确定,也将导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延长。


保函有效期、失效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独立保函解释”)第十一条“独立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在保函内约定终止期限或到期日且到约定期的,应当认定保函失效。某些保函内约定保函失效为事件或日期,以最早到的时间点为失效日,此种约定属于一种较保守的约定。


综上,仅从保证人角度来看,解除保证人责任的节点约定成保函有效期或保函失效日或保证人责任解除日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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