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政策向小微企业倾斜 融资形势利好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近几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减税措施持续加码,明显倾斜于小微企业,这对于刚刚起步、正在成长中的小微企业来说,形势可观。
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甘萍 编辑整理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强调,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近几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减税措施持续加码,明显倾斜于小微企业,这对于刚刚起步、正在成长中的小微企业来说,形势可观。
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基础,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企业按照一定的税费比例向国家纳税是应尽职责,但是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如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不断牵制着企业向前发展的步伐,这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是一种桎梏。同时,随着近年来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在稳定就业、扩大内需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能力,因此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近十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逐年加大,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空前。
两部委在出台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对相应服务对象也给出了范围界定。据《通知》介绍,《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随着近几年小微企业的蓬勃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国家为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难题,不仅从“开源”(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上想办法,如10月31日,央行发布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更是在“节流(减税降费)”上出台各项优惠政策。据《人民日报》近日报道,国家对大学生创业和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企业,实行限额抵减增值税;对于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吸纳科技骨干人才的非上市公司,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于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人员所获得的科技奖金,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同时,为帮助企业营造“创业氛围”,国家对于专门从事孵化创业创新企业的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免征出租房产、孵化服务收入的增值税,提供给孵化企业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当然,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远不止减税方面。2015年以来,税务总局与银监会联合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以企业纳税信息为基础,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渠道。今年,“银税互动”合作范围将在所有县域铺开,并将“银税互动”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级企业拓展至B级企业,帮助更多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新常态智库研究院院长,曾任北京大学中国地方政府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地方政府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彭真怀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国家各项政策向小微企业倾斜,不仅能稳定就业和社会,更重要的是能稳定内需,稳定信心和希望,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