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赔偿款是否开具专用发票?
我司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后,按合同采购了客户所需产品,但客户违约不要我司已采购的产品,客户按照合同给予我司相应的赔偿款。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问:我司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后,按合同采购了客户所需产品,但客户违约不要我司已采购的产品,客户按照合同给予我司相应的赔偿款。我司收到相应赔偿款给客户开具收据,但客户比较强势一定要求我司开具赔偿款专票,请问如果我司开票给客户是否有风险?对应有没有相关规定?
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客户所订购销合同取消,取得客户给予的赔偿款,贵公司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该赔偿款不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向客户开具收据,不能开具发票。如向客户开具专用发票,该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税务机关可对贵公司处予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户取得该专票不符合规定,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抵扣,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客户也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