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扩大境外放款主体,扩大境外放款资金来源,简化境外放款核准和汇兑手续,完善境外放款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
本报北京6月9日讯 记者宋焱报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稳定外需的六项政策措施,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在认真总结前期境外放款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扩大了境外放款主体。由现行的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二是扩大了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等多种资金进行境外放款。三是简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汇兑手续。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的境内划转以及购汇等事宜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四是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了境外放款资格和额度的核准管理制度,明确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境外放款的具体政策方案设计上,外汇局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主要体现在:完善了境外放款人和借款人资格管理,对境外放款额度设置了两道量化门槛: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放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同时不得超过其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协议投资额,以低者为限;明确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将境外放款的额度核准、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境内外汇资金划转以及汇出入等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设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的保障条款等。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境内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助于缓解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融资难和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进一步促进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和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