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去杠杆背景下,银行表外业务何去何从?(附PPT)
表外业务:定义、分类与特点: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现行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的资产负债,
来源:eResearch杨荣团队
作者:中信建投证券银行业首席杨荣
核心观点
1、表外业务:定义、分类与特点: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现行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的资产负债,但影响银行当期损益的经济活动。由于该类业务无法直接从资产负债表中反应出来,所以称为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等业务。通常具有形式多样、风险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自由度大、潜在风险高等特点。
2、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现状:乱象、风险:由于对表外业务的监管不够到位,行业规范及行业自律性不足,表外业务出现了以表外之名行表内之实,借机躲避监管;表外业务结构失衡,个别业务畸形发展;操作不合规,管理不足,风险控制手段不到位;透明度低,监管难度大等乱象。而在表外业务,商业银行承担着额外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经营风险等风险,导致商业银行风险交错复杂,风险度高。
3、表外业务政策监管背景:近年,银监会从流动性角度,考虑了银行表外负债对银行所可能造成的流动性风险,并重点关注了同业业务以及存在期限错配的表外问题;从统计端口入手,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相关状况统计更加明确清晰,这也对银行表外业务进行了比较详细和完整的分类;从风险控制、银行考核入手,对银行的理财业务有了较为明确的规范,限制了银行表外理财的资金流向,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的作用;从同业业务入手,加强交叉金融业务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流动性风险监测范围,并强调要准确计量风险,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尤其是表外理财的监管不断收紧,发布、修订了多项表外业务活动有关规定,意在遏制表外业务的过度扩张并控制表外业务风险以免对商业银行、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
4、银行表外业务发展路径分析:①随着银监会收紧对银行监管,相应的风险业务需要计提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对担保承诺等业务信用审查机制日趋完善,担保承诺类业务的业务所占比重会不断收缩,其相对规模会不断下降;②随着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思路的进一步实施,银行表外理财进一步受限;在银行理财纳入广义信贷额度范围后,由于表内外业务的资本成本和利差,银行会将资产从表外转回表内,尤其是收益较低的同业理财部分表现得最为明显。表外理财业务规模会不断下降,资金回转入表内信贷业务;③中介服务类业务受监管影响不大,保持相对稳定,其业务规模会不断扩大;④随着监管活动加强,金融衍生业务资金转回表内,相关业务规模扩大速度得到遏制。
5、国际发展表外业务经验:根据巴塞尔协议,表外业务的资本监管需要利用信用转换系数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说明了杠杆率等资本监管有关要求。在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方面,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监管要求披露其内部的风险衡量方法和管理体系。在表外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美国考虑表外业务的管理情况、资产质量等,评估发生违约的可能性,并高度重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控制,英国从流动性角度测算现金流,控制流动性风险。
6、发展建议与前景展望:面对表外业务乱象与风险,监管当局将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定表外业务风险换算系数,确定表外业务相应的风险等级,调整资本比率;建立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市场准入标准:在对不同业务设定市场准入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建立不同的标准;在统一风险管理框架下分类管理: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其所承担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并建立业务、风险、资本相关联的管理机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对需要设定风险限额的表外业务,要求其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将更加重视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加大现场监管的力度。
前言
近年来,在内外部压力的驱动下,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增长迅猛。表外业务的发展给银行带来了可观的盈利,也更好地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但同时,伴随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迅速发展,其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也在不断提高,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在借鉴国际表外业务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监管情况,对我国银行表外业务发展路径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建议。
一表外业务:定义、分类与特点
1、定义
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现行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的资产负债,但影响银行当期损益的经济活动。由于该类业务无法直接从资产负债表中反应出来,所以称为表外业务。
表外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那些虽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的资产业务或负债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银行在经办这类业务时,没有发生实际的货币收付,也没有垫付任何资金,但在将来随时可能因具备了契约中的某个条款而转变为资产或负债。因此按照与资产、负债的关系,这种表外业务又可称为或有资产业务、或有负债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除包括上述狭义的表外业务外,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业务,即包括银行所从事的所有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中间业务。
在一定情况下,表外业务可以转化为表内业务,此时,应由表外核算转换到表内核算。主要是或有资产业务、或有负债业务最终形成了确定性的资产或者负债。因此,表外业务并非与资产负债表毫无关联,反而对银行资产负债的变动形成了不确定的风险。
2、分类
根据16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根据业务性质,对其中提到的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等业务进行再分类。
3、特点
①形式多样。银行在表外业务操作上十分灵活,可同时承担多种角色。既可以提供没有风险的金融中介服务,又可以提供涉足具有较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既可以直接参与金融市场操作,又可以担任金融市场的中间人。
②风险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表外业务通常同时具有多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项风险。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管控需要全方位地把握,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风险之间的替代关系也非常复杂,能够形成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的表外业务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转化为表内业务,使银行经营陷入困境。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除了少数表外业务以附注形式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外,大部分表外业务不直接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这让财务报表无法真实体现银行经营业务的规模和质量。
③自由度大,潜在风险高。许多表外业务的开展没有金融法规的严格限制,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类表外业务,大多数不需要相应的资本准备金,也无规模的限制,只要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既可形成业务协议。自由度大刺激了表外业务的扩张,潜伏着巨大风险。而金融衍生工具类业务一般有很高的杠杆率,导致微小的错误也会因此而带来巨大的损失,由此威胁到银行生存。
二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现状:乱象、风险
1、乱象
根据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有关数据,截至2016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余额253.52万亿元(含托管资产表外部分),表外资产规模相当于表内总资产规模的109.16%,比上年末提高12.04个百分点。其中,担保类19.03万亿元,承诺类16.08万亿元,金融资产服务类164.63万元。报告提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仍然较为薄弱,表内外风险可能出现交叉传染。
①以表外之名行表内之实,借机躲避监管。券商通过委托定向投资把银行原买入返售项下的业务转入同业存放项下,但并不计入资产负债表,方便银行规避信贷规模管理、行业政策限制以及监管要求。根据瑞银估计,截至去年底,通常被视为影子贷款的定向资管计划和信托受益权规模同比增速达14.6%,达到14.1万亿元。这种规模相当于当年中国GDP的18.9%。一旦监管规则突然改变,要求设立价格发现机制,或者要求将这些类贷款资产回归贷款资产科目,将导致坏账确认规模激增。影子信贷转换为正规贷款将导致借款人违反贷款承诺和单一借款人限制,最终会迫使一大批银行进行重大重组。
②表外业务结构失衡,个别业务畸形发展。2016年,表外理财的主要部分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资金余额同比增长32.59%,委托贷款规模同比增长19.80%,而同期贷款规模增速仅有13.46%,上市银行的银行卡及结算业务增速仅为7.93%,部分银行甚至出现了负增长。风险较低并能扩大银行规模的传统中间业务的增速大大放缓,而信用风险、流动风险相对高的其他表外业务增速保持一个较高的状态,使得表外业务结构失衡,风险扩大。
③操作不合规,管理不足,风险控制手段不到位。《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指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仍有不足,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问题依然存在,重大案件时有发生,案发领域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向同业、表外业务等领域蔓延。个别银行发生大额票据、“假保函”案件。审核不到位,业务流程不合规,对相关表外业务没有制定完整明确的业务细则和行业规范,导致了银行对于表外业务安全性的忽视,风险频发。
④透明度低,监管难度大。由于银行表外业务的规模及质量大小并不能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导致监管当局、股东、债权人还有银行内外的工作人员难以了解表外业务经营的风险状况。除此之外,表外业务风险的识别和计量难度都比较大,不仅外部人员根本无从知晓,甚至连银行内部人员也难以把控具体表外业务的规模和风险大小。一旦风险发生,很有可能形成银行的大额负债,导致银行亏损,对于规模较小的城商行来说,甚至可以说是灭顶之灾。
2、风险
①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银行表外业务服务对象违约,而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狭义的表外业务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用风险。在担保业务中,银行为客户提供担保,一旦被担保方因各种原因违约,无法履行合同,担保银行便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可追索的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信用风险。
②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汇率变动,导致商业银行在表外业务风险中所遭受损失的风险。在远期合约、互换协议等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类业务以及承诺类业务中,利率、汇率的不利变动都会使银行面临该项风险。如在贷款承诺业务中,银行与借款人达成协议,可以按照固定利率或者可变利率获得一笔贷款。在协议期间,若市场利率上升,银行使用资金成本升高会使得协议利率与资金成本之间利差变小甚至为负,借款人最大程度地利用协议使银行承受较大的损失。
③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可转让金融工具不能以接近市场价格迅速变现从而遭受损失,二是指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转化为现实资产和负债时银行可能面临的头寸短缺的问题。对于第一种来说,银行将某些信贷资产证券化,转移至表外,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当银行持有该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时,如果市场发生较大的波动,由于各方都想抛售证券来转嫁风险,此时银行很难出售该类证券,从而使流动性风险加大。对于第二种来说,以银行的信用证业务为例,如果银行发放了过多的备用信用证,当债务人违约,就会使或有负债变成现实负债,从而使银行面临资金紧张,头寸短缺的状况。
④结算风险。是指从事表外业务的交易方到了交割期却不能履约而产生的风险。若银行在交易方打入款项前为其对外支付资金,到了资金清偿期有可能产生交易方中断或者拖延款项支付的风险。银行不能及时收入应收款项,会面临经营计划被打乱,头寸短缺的困难处境。结算风险与流动性风险通常相伴而行,一旦银行产生结算风险,很有可能因此并发流动性风险,危及银行经营状况。
⑤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主要是指银行对于某类业务不熟悉,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没有过往操作经验导致银行不能适应市场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在我国,部分表外业务属于新兴业务,相比其他传统表外业务来说,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只能通过实际操作摸索。而表外业务对于涉外金融机构来说已较为成熟,操作经验相对丰富,但对于对内机构来说,对表外业务基础知识没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其风险没有很好的防范和处理措施,有可能因操作不当引起损失。如银行可能无法对表外业务作出正确定价,而丧失或部分丧失风险弥补能力,从而引起损失。
三表外业务政策监管背景:监管措施、整治活动
近年,银监会从流动性角度,考虑了银行表外负债对银行所可能造成的流动性风险,并重点关注了同业业务以及存在期限错配的表外问题;从统计端口入手,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相关状况统计更加明确清晰,这也对银行表外业务进行了比较详细和完整的分类;从风险控制、银行考核入手,对银行的理财业务有了较为明确的规范,限制了银行表外理财的资金流向,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的作用;从同业业务入手,加强交叉金融业务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流动性风险监测范围,并强调要准确计量风险,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尤其是表外理财的监管不断收紧,发布、修订了多项表外业务活动有关规定,意在遏制表外业务的过度扩张并控制表外业务风险以免对商业银行、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
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其中,包括了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这一特定情境。除此之外,银监会还将定期监测商业银行的所有表内外项目在不同时间段的合同期限错配情况,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和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这意味着,银监会考虑了银行表外负债对银行所可能造成的流动性风险,并重点关注了同业业务以及存在期限错配的表外问题,开始加强对表外业务的监管。
2016年业务制度更新后,银监会将《G01_I表外业务情况表》进行了大修,将一张报表调整为2张子报表,分别为《G01_I_1表外业务情况表》和《G01_I_2委托贷款投向统计表》,分支机构也同步进行了修订。表一将表外业务粗分为四大类统计,表二将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按行业投向进行统计。该报表将表外业务粗分为四大类,关注金融资产服务类业务以及委托贷款实际投向情况,对各项目除代理代销业务外均统计余额。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相关状况统计更加明确清晰,这也对银行表外业务进行了比较详细和完整的分类。
2016年7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重点包括了: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对银行的理财业务有了较为明确的规范,限制了银行表外理财的资金流向,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的作用。
同年11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添加了表外业务的定义范围,从之前的担保类和部分承诺类,增加了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四类,并且最新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也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表外业务的时候遵守全覆盖的原则,分类管理的原则,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要求商业银行计提减值准备,对银行的表外业务监管进一步收紧。
12月,央行将表外理财纳入MPA考核。随着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计算,传统高收益的非标类产品扩张将受到约束,金融机构或对表外理财投资产品结构进行调整,理财产品整体收益率将面临下行压力。这也是央行准确衡量银行风险,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提示的重要一步。
2017年4月初,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整治同业业务,加强交叉金融业务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流动性风险监测范围,并强调新开展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进行多层嵌套,要根据基础资产性质准确计量风险,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7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同样剑指银行业同业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和套利多等问题。而7月初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要求重点关注银行业资产质量、流动性、同业业务、银行理财和表外业务等领域风险。
受监管趋严影响,今年以来,银行资金端成本上扬,而资产端收益驱动则较为乏力。具体来看,一方面,表外、同业理财监管趋严,部分银行为监管达标,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减少表外、同业理财的发行规模;另一方面,资产端收益低、资金端成本高缩小了套利空间,促使银行压缩同业规模,减少表外、同业理财的购买规模。央行去年推出了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从今年第一季度起开始按季度考核金融机构。由于MPA考核对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使得银行开始主动调整同业资产和负债结构。
银行表外业务逐渐回归表内,防止资金空转套利,从目前来看效果已经显现。在多项政策出台后,同业业务和表外业务都出现了明显收缩,尤其是银行资产负债表在个别月份也有明显的收缩。而银行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的回落已成趋势。普益标准监测数据显示,各银行今年发行的同业产品都出现明显下降。6月下旬,国有银行同业产品环比下降30.43%,股份制银行环比下降57.63%,城商行环比下降46.09%,农村金融机构环比下降73.74%。MPA考核对银行同业业务的影响或将持续下去。目前,同业存单尚未被纳入央行MPA考核广义信贷中的同业负债范畴,但未来很有可能被纳入该考核指标之内。由于MPA考核对广义信贷的控制是硬性要求,届时信贷规模扩张将面临更严格的约束。
四银行表外业务发展路径分析
通过对近年银监会监管活动以及商业银行业务有关数据的分析,我们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在金融去杠杆、加监管的背景下的发展趋势给出如下结论:
①随着银监会收紧对银行监管,相应的风险业务需要计提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对担保承诺等业务信用审查机制日趋完善,担保承诺类业务的业务所占比重会不断收缩,其相对规模会不断下降;
②随着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思路的进一步实施,银行表外理财进一步受限;在银行理财纳入广义信贷额度范围后,由于表内外业务的资产成本和利差,银行会将资产从表外转回表内,尤其是收益较低的同业理财部分表现得最为明显。表外理财业务规模会不断下降,资金回转入表内信贷业务;
③中介服务类业务受监管影响不大,保持相对稳定,其业务规模会不断扩大;
④随着监管活动加强,金融衍生业务资金转回表内,相关业务规模扩大速度得到遏制。
1、信用审查机制日趋完善,担保承诺类业务相对规模缩减
担保承诺类业务银行因需要承担信用风险,部分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不为0,需要计提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占用资本。从担保业务来说,对于银行产生的风险和贷款相当,一旦客户违约将构成银行的负债。从承诺业务来说,承诺本身对银行也构成了一定约束。随着近年信用审查机制日趋完善,并且行业对担保、承诺条件的要求、标准提升,担保承诺业务在总营收中所占比重下降。
就未来银行的担保承诺业务而言,随着银监会收紧对银行监管,而相应的风险业务需要计提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进而从表外向表内转移。同时,银行对自身风险控制要求不断加强,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升,其资产质量标准也会随之相应提升,银行发放担保以及进行承诺业务势必会更加审慎,进而降低其担保承诺的业务量,从而降低表外业务风险。
2、表外理财增速放缓、规模缩减
近年来,理财业务快速增长,成为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表外业务。旧版《指引》对表外业务的定义仅包括担保和承诺类业务,但是最近几年银行理财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余额从2011年约5万亿增长至2017年1月末的峰值30.31万亿,虽在之后几个月有所下降,但当前仍然保持了28.40万亿的绝对规模,成为银行表内资产表外化最重要的途径。银监会在2016年11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大多针对表外理财业务,包括实质重于形式、风险隔离等原则,与此前发布的银行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颇有相似之处。
就当前表外理财的性质而言,名义上非保本理财虽不承诺本金的兑付,但从实际上看,绝大多数银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在到期兑付时都是保证本金的兑付的。这就形成了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保本的隐性刚性兑付的局面,进而构成银行的风险,造成银行的或有负债。而新版《指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或者承诺承担信用风险”,表现出监管要求去除刚性兑付,强化风险准备和资本计提的思路,对表外理财的影响是很大的。
除此之外,央行还将表外理财纳入MPA考核。MPA考核包含许多指标,是衡量银行成绩的一个重要指标体系。“广义信贷同比增速”是其中一个重要指标,将银行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意味着表内表外共用一个广义信贷额度,银行考核压力加大。根据MPA考核规定,银行广义信贷增速与目标M2的偏离不得超过22-25个百分点,如果按照17年M2为13%的话,意味着广义信贷同比不超过35-38%。过去理财产品不在广义信贷范围中时,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将资产往表外转移。而新规的发布,意味着中小银行表外理财迅猛扩张势头遭遇逆转,广义信贷额度更加紧张。事实上,2014年和2015年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增速分别约为54.45%与72.75%,大大超出了MPA的监管红线,而2016年上半年同比增速仍达到46.6%,尤其城商行和农村金融机构扩张迅猛,城商行的理财资产相比年初已扩张58%。2016全年增速32.59%,可想而知在政策刚颁布的年末,表外理财、委托投资等表外业务面临大幅压缩的压力,对银行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在表内表外共用一个广义信贷额度时,由于表内表外业务利差很大,银行会优先选择发展表内业务。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收益率数据来看,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高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意味着银行经营表外非保本理财产品所需要的成本大于表内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成本。表外业务的非保本理财利差小于表内业务的保本理财的利差。在表内额度有限的情况下,发展表外理财业务就会大大挤压表内业务的发展空间,在表内业务收益明显高于表外的情况下,银行必然会选择缩减表外的理财业务,进而发展表内的信贷业务。而随着银监会打破刚性兑付的要求收紧,表内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会流向其他表内的信贷业务如消费信贷等。由于保本理财产品仍存在客户需求,在当下依然存在一定的生存空间。
自17年初以来,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减少了1.91万亿,理财产品余额同比增速降至个位数,较去年同期大幅度下降35 个百分点。上半年,同业理财减少最为明显,较年初减少了2 万亿元,理财中的委外投资减少5300 多亿元。这也进一步验证了表外理财规模缩减的逻辑。
综上,我们给出以下结论:
随着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思路的进一步实施,银行表外理财进一步受限;在银行理财纳入广义信贷额度范围后,由于表内外业务的资产成本和利差,银行会将资产从表外转回表内,尤其是收益较低的同业理财部分表现得最为明显。
3、中介服务类业务受影响不大
从事中介服务类业务时,银行所承担的是金融服务职能,不承担任何信用风险(但依旧会承担从事业务所固有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通常不会影响银行表内业务的质与量,并且能为银行带来服务性收入。该类业务银行不用承担额外风险,仅利用银行的人力与技术设备等资源为客户提供服务,从中赚取手续费,对于银行规模发展扩大也有一定的助益。
银行未直接披露中介服务类业务收入,根据中介服务类业务定义及所包含的子类,将已披露的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财务顾问业务以及托管业务收入相加总,大致计算出各银行中介服务类业务收入。
对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商行来说,扩大中介服务类业务对其拓展市场份额有相当助益,其业务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就目前而言,银监会监管政策对其并无太大影响。
4、金融衍生相关业务资金转回表内
金融衍生业务即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头寸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和利率的远期、掉期(互换)、期货、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本身是一种避险工具,但由于其具有的零和性、高杠杆性在实践中却招致了更大的风险。 由于是零和博弈的一种,交易的双方的盈亏完全负相关,并且净损益为零。若是银行之间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不管哪方最终得利,都会对其中一方造成巨大损失,加大银行业的风险。除此之外,金融衍生业务还具有高杠杆性。其保证金和强制平仓制度充分说明了其本身具有的高风险性。
在2016年底的新规出台前,金融衍生业务规模大幅增长。由于衍生业务天然的高风险性,导致了银行的风险加大。自今年银监会开展三三四整治以来,银行业压缩表外规模,部分表外资金转回表内,贷款增速有所提升。今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123.5 万亿元,同比增长13.2%,增速快于同期资产增速1.7 个百分点。总体上,金衍相关业务规模扩大速度得到了遏制。
五国际发展表外业务经验
1、表外业务的资本监管
银行表外业务的国际监管主要以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准则为指导,各国再根据本国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为抵御表外业务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巴塞尔委员会首先提出对表外业务的资本监管措施,巴塞尔委员会1986年发表了《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的文件,强调了表外业务风险是银行业全面风险的一部分,加强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巴塞尔协议》,制订了具体的风险加权的计算标准,将表外业务按“信用换算系数”从无风险到十足风险分四类,不同级别风险具有不同的权重。
同时强调表内表外均计入风险资产考虑,规定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这一原则的存在对防范银行表外业务风险起到防护墙作用,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而最新修订的巴塞尔资本协定Ⅲ进一步提高了有关表外资产的风险权重和资本要求。包括提高了对交易账户和复杂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加强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监管,并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
2、对表外业务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表中不能看到表外业务的交易盈亏,风险不易被发现,不利于监管者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信息披露是对银行业表外业务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金融机构应该向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活动的清晰概况,披露其内部的风险衡量方法和管理体系,确保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3、对表外业务的风险评估
六发展建议与前景展望
总体上看,对于传统表外业务,现有监管体系认为其风险结构较为简单、风险影响有限,并未给予格外关注,对其风险管理机制和流程等缺乏专门的监管规则,散布在各类监管手册之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1986 年发布《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后,迄今未进行任何更新。
根据表外业务发展状况和当前监管实践,我们认为表外业务的监管趋势将不断收紧,制度将不断完善,监管当局会从以下方面加强监管:
1、将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
我国在表外业务监管方面会强化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这既是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需要,更是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参照《巴塞尔协议》,制定表外业务风险换算系数,确定表外业务相应的风险等级,调整资本比率,安排一定量的资本保障表外业务活动,从而将资本必要量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外业务的风险联系起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弥补可能出现的损失。建立一套完整的资本监督指标体系,以便对表外业务经营风险进行量化分析是一个大趋势。除此之外,将在表外业务的操作环节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由于表外业务的创新性强,很多业务存在着不规范现象。因此操作环节中存在着较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环节的不规范可能导致银行承担较大的风险而遭受损失。从资本充足率角度看,会加大表外业务操作环节的监管,根据表外业务的不同种类和范围,制定不同的标准和监管机制。
2、将建立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首先是规范市场准入标准。由于表外业务的类别较多,风险度不尽相同,要想把控其风险存在一定难度。监管当局可能在对不同业务设定市场准入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建立不同的标准。对于风险较小的业务,如代理、咨询、支付结算等业务不设置复杂的附加条件,只需要加以备案登记就可以允许其进入市场。对风险较高、操作程序较为复杂的资金融通、担保承兑等业务,设立不同的风险评判等级,再向相关机构进行申请,得到审批之后进入市场。对于衍生产品这类形式复杂风险隐藏性较强的业务,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由高级别的监管机构进行审批,保证准入门槛能有效地对银行表外业务风险进行控制。
其次,在统一风险管理框架下分类管理。由于银行表外业务种类繁多,复杂性较高,风险各异。且近年来银行并没有将表外业务风险纳入银行统一的风险框架中去管理。因此本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及时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并建立业务、风险、资本相关联的管理机制。监管机构还将对表外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风险管理办法,对每一项业务的服务范围、业务流程、权责利益、收费标准等进行严格规范,对于风险较大的担保承诺类,重点监管信用风险,关注统一授信执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对于风险较小的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业务,应该重点监管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关注业务操作规范、客户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情况。另外,监管当局可能要求商业银行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对需要设定风险限额的表外业务,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所有表外业务的全口径统计制度,制定全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3、更加重视表外业务信息披露
从国外的经验可以看出,加强信息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有效降低风险的重要举措。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建立、强化各类表外业务的报告制度也是监管的趋势之一。为了掌握表外业务的风险,商业银行应该增加表外业务的专项报表,来反映表外业务发展与经营状况,不能仅仅将表外业务以注释形式或附录形式包括在财务报表中。同时,还可能逐步规范和统一表外业务的会计核算、资料信息统计方法与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定期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表外业务经营状况表。只有重视信息披露,增加表外业务产品透明度,才能让投资者更好的判断所持产品的准确情况,同时,也便于监管机构及时了解表外业务风险情况,更加准确的掌握表外业务市场情况,进而制定适当措施防范和减少表外业务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良好的发展。
4、加大现场监管的力度
在制定监管政策的同时,监管机构还会加强现场监管。今年的三三四整治表明,监管部门越来越多地直接介入表外业务市场,从而密切跟踪表外业务市场,关注监管政策的落实、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的实绩等关键性信息,并且通过现场监管更好的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
杨荣: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英国杜伦大学商学院访问学者,银行业首席,金融组组长。专注于将金融学理论和中国具体的市场实践精巧结合,并且借助规范科学的研究方法,发现市场内在的规律和秩序。对中国银行业转型和银行新兴业务有深入研究,包括:资产托管、财富管理、村镇银行、中小微企业信贷、理财业务、移动支付、银行业国际化等。2014年获“最佳分析师量化排名”银行业第一名。
方才:
南开大学金融学博士,2017年加入中信建投研究发展部。
附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