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7年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17年10月20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税则号列:2921.420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17年10月20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税则号列:2921.420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56号公告和第57号公告(详见附件1和附件2),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10月20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214200.20。
一旦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决定,在征税措施实施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21.4200项下属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也应填报为29214200.20。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7号
附件详情: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36564/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