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证UCP600的几个实质变动
UCP600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取代UCP500,正式生效!
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比500更 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条的14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UCP600纠正了UCP5 00造成的许多误解:
首先、把UCP500难懂的词语改变为简洁明了的语言。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条款,如“合理关注”、“合理时间”及“在其表面”等短语。有人说这一改变会减少昂贵的庭审,意指法律界人士丧失了为论证或反驳“合理”“表面上”等所收取的高额费用。
第二、UCP600取消了无实际意义的许多条款。如“可撤信用证”、“风帆动力批注”,“货运代理提单”及UCP500第5条“信用证完整明确要求”及第12条有关“不完整不清楚指示”的内容也从UCP600中 消失。
第三、UCP600的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如兑付(Honor)定 义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议付(Negotiation),强调是对单据(汇票)的买 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给受益人,按照这个定义,远期议付信用证就是合理的。另外还有“相符交单”、“申请人”、“银行 日”等等。
第四、更换了一些定义。如对审单做出单证是否相符决定的天数,由“合理时间”变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又如“信 用证”UCP600仅强调其本质是“开证行一项不可撤消的明确承诺、即兑付相符的交单。”再如开证行和保兑行对于指定行的偿付责任,强调是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承诺的。
第五、方便贸易和操作。UCP600有些特别重要的改动。如拒付后的单据处理,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包括持单侯示、已退单、按预先指示行事。这样便利了受益人和申请人及相关银行操作。又如转让信用证。UCP600强调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转让行。但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又在第一次要求时不能做出修改的,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寄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再如单据在途中遗失,UCP600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这些条款的规定,都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及结算的顺利运行。
UCP600中文译文是ICC首批给予译文版权的,ICC中国国家委员会已完成了翻译工作,正准备出版中英文对照的UCP600,主要译者之一为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专家杨士华,他曾受中国银行委托翻译UCP500 及其他一些ICC出版物,其严谨的风格和对条文含义的准确把握我本人深有体会;而IC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李海峰副秘书长和高洁副执行主任是多本ICC出版物的译者或译审,其译作为业界广泛使用。相信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下,本次UCP600中文本应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原文义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