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者需具备两年股票投资经验
中国证监会就《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6月8日讯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规定》),自即日起至6月23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该规定,创业板投资者需具备两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亦同时发布了《暂行规定》的相关配套文件(分别简称为《实施办法》、《必备条款》),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今年3月31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目前初步构建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由三个层面组成。一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二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具体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监管要求等。三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主要对证券公司在其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必须列示的条款进行了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原则上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交易经验的具体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的账户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需要与其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其抄录一段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但仍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投资者,证券公司须与其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其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之后还需要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为了保证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暂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具体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组织实施,还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情况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也将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深交所发布《实施办法》则依据相关法规和证监会的授权,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自律监管要求等予以了明确。《实施办法》规定,会员对符合规定基本要求的投资者,在现场签署规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两个工作日后,可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暂不符合规定的基本要求,但考虑后仍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投资者,除应按照要求签署《风险揭示书》,还要求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中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且除经办人员签字外,最后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经会员完成相关核查程序,方可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