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信用证修订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全面评审国际商会的意见、决定、DOCDEX裁定以及各国司法判例中针对UCP的救济措施。在启动修订工作时就有500多个国际商会意见、4个意见书、2个决定(关于欧元的使用以及正本单据的确定)、60多个DOCDEX裁定。国际商会需要对其加以全面评审和分析,以决定对UCP条款的增删。
二、重点针对UCP500的7大焦点条款(第9、13、14、21、23、37、48条),在所有国际商会做出的意见中,有关这7个条款的争议占据了高达58%的比例。同时也有17个条款从未引起争议或最多一两个争议,则除了在格式或措辞方面稍加调整外,无需修改。
三、解决UCP500实施后发展起来的规则(URR525,ISP98,eUCP,ISBP等)与UCP600的关系问题。
经过国际商会充分讨论,现在的结果是,这4个规则仍然独立存在,没有并入UCP600。
由于ISP98的规则8.04中对URR作了明确援引,因此有必要保留一个独立的URR。在UCP600中新增如果涉及指定银行须向偿付行索偿时,必须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该偿付是否受开证时有效的URR版本(第13条a款)约束。
作为专门规范备用信用证的ISP98,除了让其独立存在之外,修订时要考虑的反而是UCP600是否仍有必要涉及备用信用证。最终多数意见是备用信用证仍然可依继续适用UCP600。
由于当时以为银行业、企业界以及运输与保险业会很快跨入单据及数据传输的电子时代,国际商会于2002年出台了规范电子交单的eUCP。但该预期直到目前仍未变为现实,因此将其并入UCP600的时机尚未成熟。eUCP仍将作为UCP的补充,并会对其加以相应地升级到1.1版,以明确其与UCP600的关系。
当然ISBP并非一个“新”规则,仅仅是对UCP条文的细化及澄清。在修订过程中对如何处理UCP600与ISBP之间的关系存在许多不同意见,最终采纳了经各国家委员会投票后的多数意见,也就是作为UCP的必要补充以及银行审核单据重要依据,ISBP仍然单独存在,在实施UCP600时需要对ISBP予以相应地调整,以便与UCP600的内容及风格相一致。但不会在UCP600的条文中直接援引ISBP的版本号(645),只是在前言中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