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买家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诈骗
案情简介2005年1月,国内A公司通过甲先生了解到香港B公司欲购买1.2万件皮装,便委托甲以B公司代理人身份与A公司进行贸易谈判,并签订了价值90余万美元的货物出口合同,支付条件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2005年3月,A公司收到新加坡某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但发现开证申请人并非B公司,而是在新加坡注册的C公司。收到信用证后,A公司随即向甲支付了佣金,并从甲指定的工厂采购原料,积极生产备货。
信用证条款规定,“受益人应于发货前一周通知开证申请人装船计划,开证申请人将对装船计划发出确认函,上述装运计划和买方确认函原件均为信用证要求提供的单据”。但由于无法获得C公司的联系方式,A公司只能将装船计划通知B公司,并请B公司通知C公司对此予以确认。但B公司质检人员一再拖延产品检验时间,并对A公司的装船计划避而不谈。在A公司的一再催促下,B公司函告A公司,要求将货物直接发运给B公司,并承诺将货物的装运情况及时通知C公司。
随着信用证有效期的日益临近,B公司一方面以信用证即将失效为由催促A公司向其直接发货,另一方面又保证只要A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C公司一定会去银行付款赎单;在此过程中,C公司却一直未按信用证要求对A公司的装船计划予以确认,此时A公司已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按时发货,由于没有得到开证申请人对装船计划的确认,其向银行提交的单据势必存在“不符点”;如不按时发货,信用证一旦作废,A公司前期的投入将会付诸东流……在这个关键的时刻,案情出现了转机。
一个偶然的机会,A公司获悉与自己同处一省的D公司不久前也出口过同类货物,且中间人同为甲先生,原料购自同一家工厂,支付方式也为信用证。不幸的是,D公司根据B公司要求发货后,并未接到开证申请人的装船计划确认,造成近百万美元的损失,D公司律师亲赴香港根本找不到所谓的B公司。至此,一桩商业欺诈案水落石出。
案情分析
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出于迫切成交的心理,A公司都将它们一一忽略了:
1.买家资信状况不明出口商A公司以前未曾与香港B公司有过贸易往来,且从没对B公司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哪怕是核实一下相关的地址是否存在这个公司)。在对买家B公司一无所知的情况下,A便与之签定了90余万美元的销售合同,未免过于草率。
2.出口货物价格偏高,买家指定原材料供货厂家
在合同洽谈阶段,B公司的代理人甲先生坚持A公司必须使用国内某工厂的原材料,理由是其质量较好。实际上,这样的原料在A公司附近地区就有好几家供货厂家,而且质优价廉;另外,合同中规定的出口商品的价格也较市场平均水平高,买家的这种舍近求远、去低取高的做法实在与商业惯例相去甚远,不得不令人生疑。
3.开证申请人不是合同签订方与A公司订立商业合同的为香港B公司,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却为新加坡的C公司。虽然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但它与合同是两份独立的契约。如果C公司为货物的最终买家,A公司应要求采用可转让信用证或背对背信用证这种直接与中间商结算的方式,以谋求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与信用证项下权利、义务的统一。如果C公司不是最终买家,而只是受B公司的委托开立信用证,则应请B出具开证委托,以明确各方的法律关系,但本案中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未曾就上述情况向B公司提出质疑。
4.信用证中存在"软条款",应提出修改
信用证中对开证申请人装船确认函正本的单据要求,使信用证项下能否顺利结汇的主动权完全操纵在开证申请人手中,对受益人(出口商)极为不利,对这样的条款,应坚决要求修改。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买家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例。在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较为广泛,被视为收汇风险最低的一种支付方式。出口商通常认为只要提交的单据不出现"不符点",就可以安全收汇,因此"不符点"也是卖方在贸易实践中最着力研究和尽量加以避免的。但如果信用证中存在出口商无法满足的条件时,卖方即使履行了交单义务,依然无法拿到货款,其主要表现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由于"软条款"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有不少出口商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它的潜在风险。
UCP500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明确性、真伪或法律效力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质量,对货物发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概不负责。"因此,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信用交易实务中发明了"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俗称"开口信用证",指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加列各种限制性条款,使单据的取得或有效性受到限制,甚至遭银行拒付。"软条款"信用证的一般特点为:第一、受益人议付货款时,除提供贸易合同规定的单据外,还需提供信用证条款加列的结汇单据;第二、某些结汇单据是受益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履约行为获得的,其有效性受到买方或第三方行为或意志的制约。
虽然"软条款"信用证对卖方而言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应该看到,在国际贸易中支付方式的选择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作为买方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软条款"屡屡被列入信用证中,出口商完全拒绝接受"软条款"并不十分现实。如何避开"软条款"设置的陷阱,本案带给我们几点启示:
1.当信用证存在"软条款"时,买家信用状况至关重要"软条款"信用证实质是买方掌握着货款支付的主动权,即使卖方尽力履行信用证项下义务仍不能保证获得货款,这样就使原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信用形同虚设。由于此时信用证交易的实质已经由银行商业信用转化为买方商业信用,于是买家信用风险逐渐凸现。在不得不选择接受"软条款"信用证时,出口商应当做好买家资信调查工作,对资信状况欠佳的买家开具的"软条款"信用证,不管其他条件如何优厚,务必坚持原则,要求限期修改,以防上当受骗。千万不能像本案中的A公司那样,一味地相信"有了信用证,付款就有了保障",从而对买家的信用不闻不问。
2.关注贸易过程中买家是否存在非法获利的可能性
如果买家有欺诈的意图,而在履约过程中没有机会获得非法利益,那么他便不会花费高昂成本申请开立信用证。如本案中买家指定原料供货厂家、指定购买何种原料,这些都是信用证欺诈的惯用伎俩;加之信用证开立后出口商立即付给甲先生数额不菲的佣金,这些环节中骗子的收益已经相当可观。在此种情况下,出口商应坚决拒绝接受买家的"软条款"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