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外需 新版加贸禁止类目录出台
2009-06-04 14:44421
6月3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9年第37号公告,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了调整。本次从禁止类目录中共剔除79个10位商品编码,主要 包括部分植物和轻工产品、金属化合物、石化产品、钢铁及有色金属产品等。修订后的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包括1759个10位商品编码。
5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其中涵盖了完善加工贸易政策,继续支持具有实施的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严控“两高一资”产品出口。
商务部产业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目录调整就是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指示精神,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确不属于高排放和高能耗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的产品从禁止类中剔除,以增强企业信心,为保持外贸稳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对比新旧目录,业内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为本报记者进行了解读:此次被剔除的产品主要都是一些生产加工环节排放和能耗较低、技术水平较高的类别。比如, 部分动植物和轻工产品,如青蒿、原木、饮用水、耐火材料等,这些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排放、能耗较低;特别是允许部分轻工产品从事加贸,有利于缓解目前较为 严峻的就业形势。
再比如,钢铁及有色金属产品,如不锈钢板、钢管、镍粉等,也多属金属深加工产品,不含冶炼环节,排放和能耗较低。
另外,退出目录的部分石化产品,如出口燃料油、部分颜料、燃料等,其生产环节污染治理较好,产品技术水平较高。而一些进口资源类商品,像进口油、气燃料产品,以及石块、石粉、木材等,开展相关加工贸易则有利于节约国内资源。
这位专家指出,随着国内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现行加贸禁止类商品中,其实有的主要生产加工环节已由高排放、高能耗向节能环保型转变;有的主要生产企业 在工艺技术和综合治理方面也已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标准。与此同时,“两高一资”的内涵和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因此,禁止类目录需要适时、动态调整。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外经所所长张燕生对本报记者坦言,原来制定加贸禁止类目录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为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缓解部分贸易顺差 过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国际压力;二是为了实践科学发展观,从能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角度出发,严控“两高一资”产品加工出口。
张燕生认为,通过调整加贸相关政策来达到上述目标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必须给调整的过程设定一个合理的过渡期,不应急于求成。他个人认为,加工贸易其实是国际资本与农民工相结合的贸易方式。依我国目前1.2万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水平而言,这个调整过渡期应为15年左右。
记者注意到,新目录对四大类商品的加贸仍继续按禁止类管理,包括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生产 出口仿真枪支;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其他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 出口目录的商品。
此外,新目录特别指出,在两种情况下,被禁止加贸进出口的商品可享有豁免权:一是,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 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贸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二是,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 的商品,不按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
但上述商品若“未经实质性加工”便不得直接出境。而“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在本公告发布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
5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其中涵盖了完善加工贸易政策,继续支持具有实施的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严控“两高一资”产品出口。
商务部产业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目录调整就是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指示精神,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确不属于高排放和高能耗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的产品从禁止类中剔除,以增强企业信心,为保持外贸稳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对比新旧目录,业内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为本报记者进行了解读:此次被剔除的产品主要都是一些生产加工环节排放和能耗较低、技术水平较高的类别。比如, 部分动植物和轻工产品,如青蒿、原木、饮用水、耐火材料等,这些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排放、能耗较低;特别是允许部分轻工产品从事加贸,有利于缓解目前较为 严峻的就业形势。
再比如,钢铁及有色金属产品,如不锈钢板、钢管、镍粉等,也多属金属深加工产品,不含冶炼环节,排放和能耗较低。
另外,退出目录的部分石化产品,如出口燃料油、部分颜料、燃料等,其生产环节污染治理较好,产品技术水平较高。而一些进口资源类商品,像进口油、气燃料产品,以及石块、石粉、木材等,开展相关加工贸易则有利于节约国内资源。
这位专家指出,随着国内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现行加贸禁止类商品中,其实有的主要生产加工环节已由高排放、高能耗向节能环保型转变;有的主要生产企业 在工艺技术和综合治理方面也已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标准。与此同时,“两高一资”的内涵和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因此,禁止类目录需要适时、动态调整。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外经所所长张燕生对本报记者坦言,原来制定加贸禁止类目录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为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缓解部分贸易顺差 过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国际压力;二是为了实践科学发展观,从能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角度出发,严控“两高一资”产品加工出口。
张燕生认为,通过调整加贸相关政策来达到上述目标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必须给调整的过程设定一个合理的过渡期,不应急于求成。他个人认为,加工贸易其实是国际资本与农民工相结合的贸易方式。依我国目前1.2万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水平而言,这个调整过渡期应为15年左右。
记者注意到,新目录对四大类商品的加贸仍继续按禁止类管理,包括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生产 出口仿真枪支;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其他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 出口目录的商品。
此外,新目录特别指出,在两种情况下,被禁止加贸进出口的商品可享有豁免权:一是,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 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贸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二是,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 的商品,不按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
但上述商品若“未经实质性加工”便不得直接出境。而“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在本公告发布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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