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税务|中国版CRS政策对跨境资产配置的影响

叶适、梁恩泽 |2017-10-13 13:243315

自2018年底开始,全球范围内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CRS)的国家将自动交换交易信息,个人资产自此开始全球大联网,海外资产将渐渐无处可藏。

来源:麦楷博平  作者:叶适、梁恩泽 


自2018年底开始,全球范围内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CRS)的国家将自动交换交易信息,个人资产自此开始全球大联网,海外资产将渐渐无处可藏。中国在今年5月19日也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CRS在中国正式落地。跨国金融账户信息将透明化、跨境征税单位对交易信息会有更好的掌握。本文将就《办法》实施后的影响族群、资金流向的改变及中国客户海外资产配置讨论及解析。


个人资产2018年全球大联网


什么是CRS?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简称,中文意为“共同申报准则”。要求签署国间系统地、定期地披露对方国家公民在本国的经济财产情况;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进行逃税、洗钱的行为。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CRS明显就是为了帮助其解决跨境征税对交易信息难以掌握的问题。在CRS实施之前,个人可以通过设立离岸账户、海外信托等方式将资产置于海外,以达到逃避税收或藏匿资产的目的。目前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将要开始实施CRS,海外资产渐渐开始无处可藏。


OECD官网显示,截止2017年5月,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CRS,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发达经济体,还包括像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和瑞士等全球“离岸避税地”和“洗钱中心”,这是目前为止国际上最为广泛合作的重大事项。


今年7月G20峰会在德国汉堡召开时,OECD发布了一份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报告,披露了关于国际税收最新发展情况和CRS的落实进度。第一组的50个国家在2017年9月开始进行首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所有参与国(包含中国)承诺在2018年年底之前落实。本质上这是一次个人资产的全球大联网,各国政府通过相互交换情报的方式,掌握自己国民的资产状况,判断他们是否存在逃漏税、行受贿或是洗钱。


中国现状

    

2014年9月,我国在G20层面承诺将实施AEOI标准,承诺首次加入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2015年12月,国务院批准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标志中国愿意加入CRS。按照时间表,2017年7月1日开始,金融机构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展开调查。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调查。

    

2018年5月31日前,金融机构报送信息。

   

2018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

   

2018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也就是说,除了高净值客户外,普通客户的账户也会被纳入审查范围。


CRS实施后影响族群


根据监管部门解释,此次金融机构账户信息报送主要涉及两类人群:


1、第一种是拥有海外资产的中国税务公民,其在海外拥有的任何金融资产(包括存款、证券、投资类保险产品、投资基金、信托等)都可能被视为当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而与中国税务部门交换信息。


2、第二种是金融资产在中国境内的非居民,其账户信息将会被收集、报送、交换给其所在国。


对没有海外资产的中国普通居民,这项政策可能影响不大。但对拥有海外账户或通过持有海外壳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等行为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来说,信息交换会导致其海外公司的银行信息情况将被交与中国的税务机关,这样透明化的财务披露将曝光大量资本信息。


CRS对三类人拉响税务警报:


1. 因移民或其他原因而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但仍经常在国内工作生活的中国人。金融账户信息将被报送给税收管辖国或地区税务当局。

2.中国居民纳税人如果存在境外收入而未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

3. 已经移民但仍保有中国护照的人群。


此外,值得注意的一个方面,中国版CRS规定:“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也就是说,在认定非居民和居民的税务身份存有双重身份的怀疑时,金融机构须按照“非居民”的税务身份进行涉税信息调查。这个认定标准,对已经移民但仍然保有中国护照的人群,将会产生巨大的冲击。


中国CRS政策对资产配置的影响


CRS政策对今天的中国财富管理将会带来深远巨大的影响。2016年、2015年中国在外汇管制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严政,同时由于香港等境外地区都要实施CRS,因此在这些CRS申报披露国家,中国内地高端客户未来海外资产配置总量必将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01


第一种可能出现的改变,由于CRS的合作成员间交换的资产信息仅限于金融资产(包括存款、证券、投资类保险产品、投资基金、信托架构下的信托受益权或投资公司的股权等),所以,显著的改变便是高净值客户会开始考虑在非金融资产方面的配置,例如房产、珠宝首饰及字画古董、人寿保险、家族信托等。



但是,CRS对于境内金融机构也会有利好的一面。比如2016年、2015年国内客户在香港疯狂购买保单的热潮也将逐渐冷却下来。海外保单和海外家族信托信息也将被披露,因此高端客户购买境外CRS 协约国家和地区保单的热情必将有所消退,所以这对中国境内的保险行业、私人财富管理行业、家族信托行业及非CRS签约地是有利因素。


案例


举例说明CRS会对个人海外资产造成怎样的影响?


假设某客户通过香港银行做的理财和金融资产配置共计港币5000万元,按照中国国家税务局法律规定,只要是中国身份证持有者,个体就是中国税务居民,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都应当汇报给中国税务局,并且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该客户在香港配置的港币5000万元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并没有上报至内地税务局,因此并没有缴纳相关税款。但是,从去年下半年起香港就已经开始实施CRS,香港税务局要求银行对所有非香港本地税务居民的账户进行梳理。

    

这就意味着该5000万资产配置都将被披露给香港税务局,理论上,在2018年9月CRS第一次进行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时,香港税务局可能会将这位客户海外资产信息交换给内地的国税总局,并由国税总局下发至各地税局,客户就有可能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补缴个人所得税。


02


第二种改变,便是持有第三国— 非CRS国家的他国护照。但根据“税收居民”的严格执行标准,换了国籍可能还不够,尚需印证居住信息。因此,如果购买某些偏僻小岛的护照,可能还要举家迁过去。另外,也有声音指出,国家若发现双重国籍的中国居民,将直接注销其中国身份。


03


第三种改变,就是资金流向美国。读到这里你也许感到疑惑,中美之间本身不是也有信息交换标准的存在吗?怎么反而会流向美国?在我们解释这个变化之前,我们必须先从CRS的产生背景谈起。CRS是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借鉴美国FATCA法案而来的。由于拥有自己的信息交换系统,美国是当今为数不多的全球主要经济体里的非CRS金融申报体系国家。而要避开CRS的金融信息自动交换,自然就是考虑把资金以往非CRS国家。


CRS起源

   

CRS是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借鉴美国FATCA法案而来的。

   

鉴于2007年瑞银协助美国客户逃税的调查,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根据美国国税局发布的实施细则,美国以外的金融机构需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居民在其开立账户的信息,否则其接受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税。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即美国与其他国家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

   

该法案旨在打击美国国民(公民、绿卡持有者、符合条件的美国税务居民)利用海外金融账户和/或投资进行避税,同时也包括隐瞒其来自美国的收入)。


美国因此反而成为了资本避税港湾。实际上美国目前已见到这个效应,由于吸纳了全球海量资金,美股屡创新高、商业住宅地产价格也在提高,高净值人寿保险市场蓬勃,共同基金、对冲基金、REITs投资活跃,导致市场加息预期高涨。


案例


以保险交易为例,美国目前不在CRS范围内,美国的保险产品由于价格等优势逐渐升温。在美国所开的银行账户,用其开设投资账户,缴纳保险费用投资不需向任何国家申报。


在美国买保险需要注意的是,买美国保险一定要本人亲自奔赴美国才可以购买,此外美国的法律规定不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必须经过保险经纪或中介。但中介机构市场鱼龙混杂,忽悠推销屡有发生,寻找到经验丰富且靠谱的专业人员需要买方具备一定的甄别能力。


不过,如果将资产放在非CRS协议国,虽然账户信息不会被收集和交换给相关税务机关,但是客户的金融资产也会被一定程度上锁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而言,客户的金融资产是需要进行投资来保值增值的。


目前全球经济发达国家,大多是CRS的协议签署国。当客户将资金转移到这些国家进行投资时,这些资产信息仍然会被收集和交换。尽管当前全球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迅猛,但是离真正全球地产信息彼此交换的时代还很遥远。非CRS管辖国或地区的海外信托和基金,人寿保单,私募寿险等资产类别也是投资的重要方向。


观察


FATCA和CRS政策中,金融资产流动性相对较强,可在一年内变现,主要包括银行活期定期、理财产品、股票债券基金、衍生金融工具、保单现金价值部分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房地产相关信息并不在金融资产交换范围里,这也是全球资产配置的重要方向。市场预期,在短期内,房地产信息相互交换不太可能实现,因为其中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细节问题,比如国家主权、中央和地方/联邦和州内管辖权、信息披露口径、资产评估体系、税务居民身份认定识别、银行身份索引和申报等问题。因此,中国的资金仍有极大可能继续流向美国房地产。


美国方面,新任美国总统特朗普面临的内部和外部挑战压力远比当前金融资产信息交换披露严重迫切的多。美国是当今为数不多的全球主要经济体里没有加入到CRS金融申报体系里面的。从不久前单方面退出巴黎协定逐步走向孤立主义道路上看, 美国短期加入CRS体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针对中美之间彼此金融资产信息交换的议题进展也比较缓慢。


问答


问答一:概述一下中国版CRS?


答:2017年5月19日国税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六大部委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这标志着全球范围内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CRS在中国正式实施。


目前,CRS政策的实施进程有以下特点和影响:


调查细致。往往按照时间顺序,对持有资本者的账目依次着手进行尽职调查。


调查范围广。包括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各大基金公司等境内金融机构会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调查。


国际信息共享。CRS在中国的推进,代表着中国会收集非居民信息去跟非居民所在国分享;反之亦然:中国税收居民在外设立帐户或投资的信息,将来也会被这些国家交换回中国税务总局。


问答二:中国CRS政策中核心概念是什么?


答:所有核心概念中,最重要的是“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定义。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版CRS规定:“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因此,当非居民和居民的税务身份存有双重身份的不确定时,金融机构须按照“非居民”的税务身份进行涉税信息调查。这个认定标准,对已经移民但仍然保留有中国护照的人群,将会产生巨大的冲击。


其他的核心概念还有:


高净值账户


中国版CRS使用了美元计价的方式,以100万美元作为界定低值账户和高值账户的金额,完全与人民币脱钩。在实体账户也直接使用了OECD推荐的25万美元的界定值。这种不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方式,在中国内地执行的文件中非常罕见。可见,中国版CRS更加靠近OECD的国际版本,是一份标准的国际版CRS。


非居民


中国版CRS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非居民标识是指金融机构用于检索判断存量个人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有关要素,具体包括:


(一)账户持有人的境外身份证明;

(二)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现居地址或者邮寄地址,包括邮政信箱;

(三)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电话号码,且没有我国境内电话号码;

(四)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的指令;

(五)账户代理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的境外地址;

(六)境外的转交地址或者留交地址,并且是唯一地址。转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寄给转交人的地址,转交人收到信函后再交给账户持有人。留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暂时存放的地址。


消极非金融机构


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


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作跨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问答三:CRS政策是否意味着我们的海外金融账户直接被征税?税收负担会不会增加?


答:根据CRS政策,答案是否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交换的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比如,A国从B国税务机关获得居民甲在银行有100万美元存款信息,这不代表这个100万美元需要直接补税,而是税务机关要根据100万美元的流动情况判定是否征税、征税多少。


问答四:选择“避税天堂”的岛国,再开个离岸控股公司,用公司来持有境外资产,是不是就不用公开企业信息、能藏钱了?


答:根据CRS政策,答案是否定的。信息需要公开的金融账户包括非居民的个人金融账户和非居民个人所控制的企业账户。如果个体名下持有的境外公司符合“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定性,那么不仅此人以离岸控股公司名义在境内外开户的金融资产会被披露,而且该离岸控股公司的股东也将被披露——这种双层披露帮助我们警觉个体投机主义,看到问题的本质。


问答五:CRS政策是否意味着我们的海外金融账户直接被征税?税收负担会不会增加?


答:根据CRS政策,答案是否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交换的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比如,A国从B国税务机关获得居民甲在银行有100万美元存款信息,这不代表这个100万美元需要直接补税,而是税务机关要根据100万美元的流动情况判定是否征税、征税多少。


问答六:如果个体没有海外资产和账户,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非居民账户信息时会不会造成客户信息泄露?


答:根据CRS政策,答案是否定的。据CRS政策规定,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且会在客户知情的情况下收集账户信息。在信息交换时,两国税务主管间通过经安全加密的统一传输系统开展信息交换,且客户信息原则上仅用于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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