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分红门升级 基民维权倒逼基金诚信
3日上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博士代理一个基民,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南方基金公司赔偿申请人红利损失约6万元。
自律师向南方基金公司发出法律意见书未得到回应之后,法律维权终于启动。
3日上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博士代理一个基民,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南方基金公司赔偿申请人红利损失约6万元。
南方成长贰号违约被提请仲裁
据张远忠介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29日订立的《南方稳健成长[1.00 1.46%]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方在北京,仲裁裁决为终局性。”
申请人自述,自己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某证券公司,认购了南方稳健贰号基金共计五万元。明确选择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2007年4月9日该基金拆分后,自己持有基金份额近十万份。至今一直持有该基金。《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
根据2008年年报,该基金2007年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为每份额0.6959元。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至少应当将该利润的90%,即每份额0.6263元分给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不顾申请人明确选定“现金分红”这种红利分配方式的意愿,擅自将申请人应当分得的现金红利进行再投资,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而且在律师发出法律意见书之后,南方基金公司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以弥补为自己造成的损失。为此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提请仲裁。
基民无权利可言是垄断惹的祸
基民为什么投资?南方基金公司在现今的所有基金公司中,注册资本金不过区区1亿多,凭什么坐拥上千亿元资金去炒股?
知名法律专家、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基民投资本身就是商行为,基民是商人,投资的目的就是赚钱。而基金公司之所以能聚沙成塔,靠的则是诚信。
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则道出了立法的价值取向。他说当初采用信托制而没有采用公司制,出发点就是认为信托制依赖基金公司接受基民委托,同时托管人还能监督,监督基金公司能够诚实守信。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理财、专家理财,能够把基民的钱用好,使其保值增值。
但是,事实上不是这样。基民该得的分红没得到,基金公司明知违约也像没事人一样。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虽然有持有人大会,但实践中鲜有召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直言,现在已到完善基民权利机制的时候了。基民权利虚无,这是基金业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
王连洲认为,关键的问题是出在对基金行业的垄断上,如果不实行审批制,而实行市场的优胜劣汰,就不会产生这些问题。
基金公司不讲诚信将付出代价
据资料显示,曾约定分红而没有分红的基金共16只,涉及10多家基金公司。但像南方这样财大气粗公然违约,而且在律师发出法律意见书近两个月时间内,没有做出任何反应的,只此一家。
记者注意到,就在张远忠律师向南方基金公司发出法律意见书之后,多家基金公司及时进行了补充分红,有的基金公司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而且监管部门对基金分红也高度重视,及时出台了内部指引,要求基金公司认真对待此事。
但是,即便如此,在基民分红未得到、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却源源不断地提取管理费,不仅未减,而且大幅提高,刺痛了基民的神经。
“凭什么受损的总是基民,而基金公司靠着垄断地位,可以不讲诚信,还能取得源源不断的巨额管理费?”有专家分析认为,基金公司不讲诚信,将基民的权利和利益置于虚无,甚至公然违约或以其他行为侵犯基民利益的,应当要求其赔偿,基金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即使因此而导致破产,也是其应付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