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拒收货物企业如何应对?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至6月间,国内被保险人A公司以D/P即期方式向英国买方P公司陆续出运700余吨大蒜,出口发票金额总计70余万美元。回顾过往10多年的交易历史,P公司表现出的雄厚资金实力和良好信誉让A公司相信,这不过又是另一笔普通的出口业务。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至6月间,国内被保险人A公司以D/P即期方式向英国买方P公司陆续出运700余吨大蒜,出口发票金额总计70余万美元。回顾过往10多年的交易历史,P公司表现出的雄厚资金实力和良好信誉让A公司相信,这不过又是另一笔普通的出口业务。
然而,就在部分货物抵达英国FelixA’B’owe港口后不久,一封来自P公司的电子邮件开始让A公司的业务人员们感到坐立不安:英国政府突然吊销了买方的大蒜进口许可证,为了使货物清关,买方必须多支付每吨1200欧元的“从量税”———这甚至超过了每吨大蒜的合同价格。P公司委婉地表示,他们不可能承担如此巨大的损失,按照合同付款已不现实,因此A公司最好选择将货物转卖其他国家的买方或者直接退回国内。接到邮件后,A公司立即联系P公司,然而多次交涉都无果而终。2006年6月8日,A公司向中国信保通报了货物遭拒收的情况,要求中国信保给予支持和协助。
案件处理
根据A公司向中国信保的陈述,买方进口许可证被吊销的问题在短期内很难解决,而货物退运回国又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除了将货物转卖第三国买方外,别无他途。目前,虽有一罗马尼亚客户对这批大蒜感兴趣,但报价很低。接不接受低报价以便尽快处理货物?A公司始终犹豫不决。
中国信保获悉以上情况后,一方面请A公司本着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的原则,继续积极联系转卖货物;另一方面,中国信保追偿人员通过电话、邮件和传真的方式,立即展开了对买方P的追讨工作。
6月11日,就在中国信保介入后不久,事情发生了转机:买方P在我方的压力下,提出以原发票金额的80%接货,但要求A公司承担在货物滞港期间发生的10余万美元港杂费用。
经与被保险人A公司紧急磋商,认为虽然买方拒绝做出更大让步,但考虑到新蒜上市在即,如果不能尽快处理货物,旧蒜的市场价格将大幅下跌,而对比当前其他的货物处理方式,该和解方案带来损失仍然相对较小,因此最终决定接受该和解方案,将货物降价20%售与P公司,但80%的货款必须以D/P即期方式结算,以确保收汇安全。
6月21日,买方P公司告知A公司,经过多方争取,英国政府已于当日批准到港货物清关,P公司将于近期付款赎单。然而就在邮件发出后的第二天,买方又发来新邮件,提出该批大蒜的实际进口方是英国另一公司N,并无进口许可证的P公司一直以来都是使用N公司名义进口大蒜,如果N公司最终拒绝付款提货,以自身名义清关的P公司将面临高额关税。P公司虽然在邮件中承诺协助解决问题,但也暗示N公司有不提货的可能,语气多有保留。
获悉此情况后,中国信保追偿人员立即郑告买方P公司:P公司为贸易合同项下买方以及付款责任的承担方,如果P公司最终不履行其付款义务,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月29日,P公司在回复中,态度有所软化,反复重申了自己在清关中面临的困难,同时提出,由于合同买方为P公司,而相关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为N公司,英国政府正在进行调查,因而延误了清关工作的进行。6月30日,买方P公司向被保险人A公司表示,N公司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并承诺于7月4日前付款。
经与A公司协商,中国信保一方面同意展延合同付款期限至7月4日,另一方面考虑到700余吨货物滞留港口,发生滞港费用数额巨大且与日俱增,为避免买方拖延提货造成损失扩大,中国信保同时请A公司积极准备货物转卖预案,以备万一。
7月4日,P公司来函表示英国政府的调查延误了清关提货工作,付款将不得不再次延期。7月7日,正在被保险人焦灼地联系其他国家的潜在买方时,最终买方N公司的开户银行发来邮件,确认将于7月10日付款。
7月11日,在A公司忐忑不安的等待中,买方的汇款终于到账。至此,A公司经过重重波折,大部分货款最终得以收回,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待全部货物处理完毕后,中国信保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A公司所遭受的货物差价及费用损失共计20余万美元进行了足额赔付,本案的处理以保险双方通力协作,最终成功减损落下帷幕。
评析
本案是一起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案件处理过程的简单回顾,我们不难获得以下几点启示:(一)时间是处理拒收货物的关键要素。
在应对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的情况时,切忌等待观望,犹豫不决。货物在目的港存放时间一旦超过当地规定的免费堆存期,便会被收取滞港费用。一般来说,各国滞港费大多按时间分段,采取累进费率的计费方式收取,这就造成单个货柜滞港时间越长,每日新发生的滞港费越多。本案中,从货物于5月初陆续到港,至买方7月11日最终提货为止的两个月间,20余个货柜共发生滞港费用10余万美元,给出口商和我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另外,从货物本身特性来看,对于农产品等时鲜货物,或其他更新换代速度较快的产品而言,越早处理货物,最终遭受的损失往往越小。
面对买方拒收货物,说服买方接受货物通常是出口商的较好选择。实践中,出口商一方面宜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在必要时做出适当让步以避免更大损失;另一方面,在买方拒收货物态度强硬或一直采取回避、拖延的态度时,出口商应及早决断,尽快通过其他途径处理货物,避免损失扩大。
(二)熟悉目标市场将有助于防范风险和后期减损。自2006年1月1日起,英国乃至整个欧盟地区,开始对大蒜进口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制度。以英国为例,进口大蒜必须具备A’或B’两种许可证之一。在欧盟配额内,持有A’证的进口商可享受9.6%的优惠关税,而在配额之外的B’证持有者,除上述关税外,进口每吨大蒜还需多支付1200欧元的“从量税”,成本可谓高昂1。
在本案中,合同买方P其实并无A’证,而其进口大蒜量高达700余吨,已占到欧盟05~06年度授予中国大蒜配额总量的5%。一方面,从审慎的角度出发,出口商应对合同买方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做相应的考察,在交易前期即注意规避风险;另一方面,据了解,英国乃至欧盟内持有A’证的进口商寥寥无几,仓促间寻找新买方接受货物将十分困难。因此,为了在买方拒收货物时尽可能减少损失,出口商一方面应积极寻找其他潜在客户接受货物,另一方面也应提早为货物退回国内作出必要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