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资质公司违法虚报注册资本

2007-10-21 20:38 1187

  案情简介2006年3月20日,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说A公司注册资本不实,希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接到举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组成了案件调查组,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A公司于2000年3月15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开发的商品房销售,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其中法人股B公司的出资额为306万元,自然人股东王X等9人的出资额为294万元。2005年7月,该公司为了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三级资质,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增加到8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股东研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法人股股东B公司提出因公司目前资金比较困难,增加出资难以到位,能否想想其他办法。但股东们都说资金不到位也没关系,只要能取得验资报告就行。最终股东们在明知B公司不能出资的情况下仍决定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这样B公司的出资额由306万元增加到396万元,自然人股东王X等9人的出资由294万元增加到404万元。在取得公司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增加到800万元的验资报告后,在当月到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但到案发时止,A公司仍未收到法人股股东B公司新增的90万元出资。

  A公司认为:公司法人股股东B公司对其新增出资虽然没有到位,但B公司并不是根本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其所拥有的资产远远高于其对A公司的出资额,只因暂时出现资金困难,所以其新增出资部分才没有到位。但B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完全可以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风险责任,对社会不会造成危害。况且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包括新增出资)都已经全部到位。因此,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要认定B公司出资行为违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股东实际资产状况并不影响对公司出资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对公司制企业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有的法律法规还专门对某类公司规定了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障。公司对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不按规定出资,股东经济实力再强大,其出资不到位的那部分财产仍然归股东所有,不是公司的财产。这样,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和对外承担风险责任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只有具备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等条件才可登记为公司并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将会对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虽然A公司的股东之一B公司拥有的资产远远高于其对A公司的出资,但这些资产的所有权都归股东所有,其对A公司新增的90万元出资,其所有权并未转移到A公司名下,既侵犯了国家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也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危害。由于公司新增的90万元注册资本无法到位的情况,公司所有股东不仅知悉,而且都共同参与了研究,因此,该公司出资违法行为应该定性为虚报注册资本,不能定性为股东虚假出资。

  处理结果: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06年6月8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A公司在30日内补足注册资本,并对该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处以7万余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分析

  这是一起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件。为了规范公司出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额,有限责任公司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人民币500万元,并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纳。除此之外,我国一些专业法律法规还根据其行业特点规定了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如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的最低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本案中,A公司为了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三级资质,必须新增注册资本200万元。但该公司法人股股东B公司因资金比较困难,无力增加出资。在其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公司通过欺骗手段取得验资报告,并到公司登记主管部门骗取了营业执照,虚报注册资本90万元。

  某工商部门将本案定性为虚报注册资本是正确的。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出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类:一是虚报注册资本,它是指公司在申请登记(包括变更登记,下同)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故意把公司注册资本虚假增加,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二是虚假出资,它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认缴的出资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采用欺骗手段出资的违法行为。三是抽逃出资,它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资抽走的违法行为。本案从表面上来看,违法行为好象是股东虚假出资。因为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中只有法人股股东增资没有到位,其他股东增资均已到位。应该对增资不到位的股东以虚假出资进行处罚,不应对公司以虚报注册资本进行处罚。但从本质上看并非如此。虽然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首先,虚报注册资本是股东之间共同商量的集体行为,而虚假出资则是股东个人行为,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反而是利益受损者。如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虚报注册资本侵犯的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虚假出资侵犯的是公司出资制度。第三,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主体是公司,被处罚者是公司。虚假出资的违法主体是股东,被处罚者是股东。第四,处罚的种类不同。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没有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因为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错在股东、不在公司,不能因为股东的错而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公司也是虚假出资违法行为的受害者,由于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公司的实收资本不足,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能力也下降了。本案中,A公司的股东在明知该公司法人股股东B公司无力出资的情况下,仍共同商定要新增注册资本200万元,导致90万元出资不到位,其共同目的就是要骗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三级资质。因此,这一行为是该公司股东的集体行为,不是B公司的个人行为,其侵犯的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不是公司出资制度。某工商部门对该公司以虚报注册资本予以定性处罚显然是正确的。

  另外,本案的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为90万元,没有达到法定的100万元的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最低限额),也不符合追诉的其他条件,所以某工商部门没有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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