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与慈善基金会孰优孰劣?
公益信托和慈善基金会是世界各国公益慈善事业最重要的两种机制,尤其是一个家族在考量其财富传承问题时采取的两种基本模式。
作者:中信信托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公益信托和慈善基金会是世界各国公益慈善事业最重要的两种机制,尤其是一个家族在考量其财富传承问题时采取的两种基本模式。 在美国,私人基金会占90%以上,其中大部分为家族基金会。在中国,非公募基金会中,有很大一部分以企业基金会的形式存在。 例如腾讯公益基金会,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等,都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捐赠的非公募基金会,即使冠以人名,例如广东省何享健慈善基金会,也是以美的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捐赠。 真正的家族基金会不多,比较著名的如老牛基金会,是牛根生及其家人的股份及大部分红利进行的捐赠,是名副其实的家族基金会。 制度渊源不同 当前中国法的语境中,慈善基金会必须采取法人形式,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按照大陆法系的术语即财团法人,即财产的集合体,以区别于人的集合体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制度源于罗马法,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财产可以取得人格,从而具有负担义务取得权利的能力,《德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财团法人制度。 中国没有使用这一概念,原来将基金会纳入社会团体法人之列,备受争议,在最新的《民法总则》(草案)中,使用捐助法人的概念,与社会团体法人同属于非营利性法人。 而慈善信托雏形来源于中世纪英国的用益制度,但就慈善信托而言,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完全所有人,并没有受益人在衡平法上享有财产权问题。对于判断一个慈善信托而非其他性质的信托,更多的是看它是否具有慈善目的。 法律路径不同 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法》进行设立,如果是家族慈善基金会,在2016年9月1日之前,需要在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为非公募基金会。 一般来说,还要先找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慈善法实施后,一般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在民政部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为基金会形式的慈善组织。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规定,“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除符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二)面向全国以资助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为主要活动方式;(三)发起人在有关领域内,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 慈善信托根据《信托法》和《慈善法》设立。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非必需),并由受托人在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与《信托法》的规定相比,一是明确了备案部门为民政部门,而《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管理部门”过于模糊,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二是变审批制为备案制,简化了公益信托的设立程序;三是信托财产转移,即信托成立。 财产的规则不同 (1)在资金筹集方式上不同。《慈善法》实施之前,家族慈善基金会一般采取非公募的形式。《慈善法》规定,家族慈善基金会自成立之日起可以面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后,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公募资格。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需要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信息公开等义务。《慈善法》和《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资金筹集方式作出规定,根据法律精神,公益信托可以以追加委托人的方式筹集资金,但原则上不得公开募集,可以适用定向募捐的方式。如果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那么主要通过高净值客户进行资金募集,效果较佳。 (2)财产所有权和独立性不同。基金会是法人,那么和其他法人一样,适用法人财产权规则。而信托一般在英美法系采取“双重所有权”模式,即受托人拥有名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受益人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在大陆法系,信托所有权理论至少有五种,即受托人所有权论、受益人所有权论、委托人所有权论、附条件所有权论以及信托财产独立所有权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要强于基金会的法人所有权。 (3)在财产保值增值能力上不同。基金会需要遵守《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确立投资风险控制机制,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而公益信托,保值增值方式多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规定公益信托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其保值增值也更容易得到委托人认可,其具有专业的投资能力与投资理财人员,能为信托财产创造更好的保值增值效益。 (4)财产使用规则和管理费用收取的额度不同。根据《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除非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有约定,基金会如果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当然,对不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大部分家族慈善基金会采取这种模式)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标准,尚未有明确规定,需要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收部门共同规定。 在公益信托中,《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规定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0.8%。 外部监管方式不同 对于基金会的监管,主要是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如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的监督;外部监管也有,例如捐赠人的监督、行业组织的监督、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社会监督等。 慈善信托受到委托人、受益人、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不仅如此,信托的备案、设立、登记、运行、终止等在慈善事业管理机构和信托主管机关(银监会)的共同监管之下。除此之外,信托法对受托人的谨慎、忠实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其义务高于一般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税收优惠规定不同 基金会的税收优惠措施相对比较明确,《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和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的规定,赋予了基金会自身和向基金会的捐赠人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例如所得税、营业税、关税等。 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措施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慈善法》中规定一条,未备案的慈善信托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似乎开了口子,只要备案的慈善信托,还可能会享受税收优惠,但这有待于未来税收法律的明确和完善。 慈善信托的优势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发现家族慈善基金会的设立与运行成本较高,机构适合长期存在,需要专职人员、办公地点等,与其法人形式相匹配,财团法人也更适合经营事业型的管理成本高的事业公益活动,比较经济地完成较大规模慈善任务或者笼统的慈善任务。 当然,在捐赠协议中也可以规定一些具体的慈善目标,甚至设计具体的慈善项目。而慈善信托则比较灵活,运行成本低,能更好地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同时慈善信托既可以采取长期甚至永续的方式进行慈善活动,也可以拿出少量资产用于短期的慈善活动,慈善目标的实现更为直接。对高净值人群来说,慈善信托使他们在家族财富管理中可以高效地“发善心、行善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