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实施中国-瑞士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7-09-25 14:392973

2017年1月,中国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瑞士联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

(关于实施中国-瑞士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7年1月,中国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瑞士联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协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协定》规定,中瑞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瑞士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瑞士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为瑞士的AEO企业。


二、中瑞双方海关在AEO企业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以下通关便利措施:一是对于AEO企业的货物,将其资质作为有利因素纳入减少查验或监管的风险评估,并在其他相关安全管理措施中予以考虑;二是在对AEO企业的商业伙伴进行评估时,将已获AEO企业资质的商业伙伴视为安全的贸易伙伴;三是对AEO企业的货物给予优先对待、加速处理、快速放行;四是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五是对因安全警报级别提高、边境关闭、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其他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贸易中断,在贸易恢复后海关将给予AEO企业货物优先和快速通关的便利待遇。


三、中国AEO企业向瑞士出口货物时,应当将AEO认证编码(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通报给瑞士进口商,由瑞士进口商按照瑞士海关规定填写申报,瑞士海关在确认中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从瑞士AEO企业进口货物申报时,需要在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该企业的瑞士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瑞士AEO编码(国别代码CHE加8位数字代码加1位识别码)”+“>”(英文半角)。如瑞士AEO编码为CHE12345678P,则填注:“AEO<CHE12345678P>”。中国海关在确认瑞士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8月31日


6
发表评论
同步到贸金圈表情
最新评论

线上课程推荐

火热融资租赁42节精品课,获客、风控、资金从入门到精通

  • 精品
  • 上架时间:2020.10.11 10:35
  • 共 42 课时
相关新闻

中国海关总署数据:9月中国从日本进口的水产品“归零”

2023-10-19 13:29
54001

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签署AEO互认安排

2023-02-09 15:02
28378

海关总署:2022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11万亿元 增长9.8%

2023-01-25 19:46
33237

海关总署:积极推进边境陆路口岸有序复开,便利国际经贸往来

2022-12-30 14:40
91583

海关总署:今年前11个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8.6%

2022-12-13 09:30
43317

海航货运与海关总署物流平台实现企业直连对接

2022-12-10 20:29
16505
7日热点新闻
热点栏目
贸金说图
专家投稿
贸金招聘
贸金微博
贸金书店

福费廷二级市场

贸金投融 (投融资信息平台)

活动

研习社

消息

我的

贸金书城

贸金公众号

贸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