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认定韩国、泰国输华化工原料存在倾销
5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1号公告,公布了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的 最终裁定,认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 自2009年5月28日起,对进口自韩国和泰国的进口该产品征收5.4%–25.1%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 则》税则号:29310000和38249099。
2008年4月22日,商务部调查机关正式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商务部认为,调查期内,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市场需求呈快速增长趋势,为正在成长的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 环境。但是,韩国和泰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品,导致中国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市场份额处于较低 水平,销售收入增长受到抑制,税前利润与投资收益率出现大幅下降,巨额投资无法收回,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因此,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的实质损害。
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用途: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和硅树脂等。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个人护理、纺织、电子、汽车、建筑、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