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下的投后管理要点分析
2016年1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了金融支持工业增效升级的措施。其中在拓宽融资渠道方面,提出“鼓励扩大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近期,银监会下发的《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金融机构要“探索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合规财产权利质押融资,促进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
来源:东方投后实践与研究
前言:2016年1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了金融支持工业增效升级的措施。其中在拓宽融资渠道方面,提出“鼓励扩大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近期,银监会下发的《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金融机构要“探索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合规财产权利质押融资,促进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16年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总额12.6万亿元[1],近几年来采用应收账款融资比例也逐年提高。可以说,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已经成为各家金融机构丰富产品线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关应收账款融资产品设计方面,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推出了成熟的产品,也有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加以规范。本文在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对应当如何做好应收账款融资的投后管理方面,提出一些观点以供探讨。
第一部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概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该办法中的应收账款,包括已有和未来的应收债权,为其概念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定性,要比会计学所指的范围更为广泛。
根据应收账款债权是否转让,通常应收账款融资可以分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保理和衍生出来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三种类型。
我国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第223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这是我国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认可。同年人民银行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但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部门规章,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规定都过于简单概括,直至目前都没有针对具体实践活动中应当如何规范性操作作出更为详尽明确的法律指引。各家银行虽然都制定了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但受其风险程度限制,部分银行仍然将其归入信用贷款范畴。
2009年,人民银行设立“中登网”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公示系统,从中登网上查询到,截止2017年4月在该网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保理业务所做的质押登记共约2.2万笔。
第二部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常见风险
从实践中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出现较多的风险主要包括:
企业通过虚构应收账款方式来获得融资,是目前导致融资出现风险最直接的原因。虚构应收账款包括两类情况,一类是企业提供的交易合同、发票等自始就是虚构,作为权利质押对象根本就不存在;另一类是企业通过更改应收账款金额、期限和质量来骗取金额更高、期限更长的融资。
在我国信用体系仍未健全的情况下,企业是否能够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融资合同,也是融资出现风险的原因之一。比如挪用应收账款回款、擅自转让应收账款、通过互负债务方式抵消,隐瞒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等等。
在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因合同标的物或者一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数量和期限等引发争议,从而影响应收账款质押权利的实现。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风险、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风险等。
第三部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投后管理要点分析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防范,除了在投前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要审慎到位,融资企业案设计要严密周全外,如何做好投后管理也是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融资风险的重要依仗。根据以上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析,在投后管理工作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投后管理方案的设计,要坚持“一行一策,一企一策”。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应收账款账期,不同融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营销能力也都有所不同。金融机构首先应当熟悉和掌握融资企业所在行业的特点、发展前景、法律法规、行业政策所形成的监管环境等,根据融资企业所在行业的特点以及融资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确定资金监督管理力度,走访核查方法、频次,以及风险预警信号出现后的防范和化解预案等等。
有力的资金监督管理,不仅能够确保资金流转安全,也能够通过交易资金流入流出时间、金额的差异来判断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有利于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
1.融资资金进入融资企业账户后,金融机构应尽早对资金流向进行核查,确保资金用途符合融资申请;
2.就应收账款的划款和回款,要开立或者指定专门账户进行管理,通过定期获得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来核实资金流向。如有必要,可以考虑通过资金全封闭运作的模式来确保资金安全。
实践证明,实地走访核查是鉴别交易真实性的最佳手段之一,合理频次的现场检查也能够及时发现和避免融资风险的发生。实地走访调查的终极目标是为了核对交易的真实性和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实地走访要保持一定的频次,并采取多方核对的方式来互相验证。
现实中有部分金融机构在履行实地走访融资企业职责时,只简单要求融资企业提供合同、报表等各类资料以便应付存档,没有去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或者仓单涉及的仓库方进行认真核实,合同、报表等的真伪也没有认真核对。投后管理的实地走访流于形式,造成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因此金融机构投后管理人员的现场检查,一是要采取“望闻问切”的手段来对融资企业进行研判;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现场勘查,通过与企业人员的访谈问答,通过企业财务、销售等各方面数据与往期的比对等来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二是通过融资企业提供的交易合同、仓单、发票、银行对账单等基本资料,同时到所涉及的交易对象、仓库、银行等进行实地确认核对,确保交易合同、金额、时间、对象等重点事项均为真实有效;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投后管理人员不能抱着怀疑一切的态度进行走访调查,而是应当提前与应收账款各方做好沟通,取得各方的理解与配合,避免对融资企业产生抵触情绪和负面影响。三是平时多注意收集融资企业的征信情况、涉诉情况以及舆情信息等。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在走访过程中,尽量加强与核心企业的直接交流,最终做到信息互通。从根源上了解融资资金所指向的交易进展及资金流向,也是确保资金安全的有效手段。
鉴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式下,缺乏实物抵押等相对强化的担保措施来降低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如何建立完成的风险预警机制就显得极为重要。一般而言,风险预警信号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所在行业整体经营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如前几年钢铁行业形势下滑后,一批钢贸企业金融债权随之成为不良;
2.企业所在区域经济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如部分地区互保圈事件爆发,形成的连锁反应导致多家不同行业企业金融债权形成不良;
3.企业的经营、管理出现的重大事项或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高管人员的变动、重点客户的变动等。如曾有一笔金融不良债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企业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忽然辞职,企业在几个月的时间里仍未任命新的负责人,金融机构到现场索要资料时企业均以没有财务负责人来进行推托,最终在融资企业多次拖欠利息后,经过多次调查才发现企业实际控制人因经营不善擅自转让了股权,该笔融资最终因缺乏足够的警惕性而形成不良;
4.其他可能导致风险出现的重大变化,如企业股东个人情况的涉诉、涉案、重大疾病等等。
上述各类风险预警信号,并不必然导致风险的出现。但是任何事物都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金融机构在这些预警信号出现时,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应对就变得十分重要。
第四部分小结
本文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及主要存在的风险入手,对该融资模式下的投后管理要点进行了分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因其质押物为非有形状态而被金融机构视为风险较高的信用贷款。因此仅仅设计好严格的准入制度、审批流程和合同文本还无法满足风险防范的要求。如何有针对性的对此类融资进行动态管理,如何建立严谨的投后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到位,才是决定此类融资是否安全回收的关键。
[1]采集自国家统计局网站2016年12月末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