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型私募基金的特点
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通过对这三大机关进行相应的权力配置和制衡,使公司尽最大努力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作者:林日升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通过对这三大机关进行相应的权力配置和制衡,使公司尽最大努力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特点 1、公司型私募基金可同时担任自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该规定为公司型私募基金同时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合法依据。当然,此条并不否定由股东或其他机构担任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性。 2、特殊主体可以通过该制度参与私募基金具体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一规定的本意是免使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一定公共性的主体承担无限责任,但同时也使得上述主体无法成为私募基金的GP,进而使之丧失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在公司制私募基金中,私募基金投资者与管理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不区分GP和LP,区别仅在于持股比例的大小。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亦不再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限制,可以直接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重要决策乃至委派董事高管参与公司具体经营。 3、回避LP不得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 为了保护投资款安全,许多私募基金投资人要求在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具有一席之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是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的重要一环,LP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行为很可能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进而违法。 如前所述,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的限制,参与执行私募基金具体事务。 4、需要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型私募基金虽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限制,但是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5、利润分配形式特殊 首先,公司型私募基金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在分配每年的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方可不再提取。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而在亏损承担方面,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所有股东均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6、投资者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另根据该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点和合伙型基金的五十人上限存在明显不同。 此外,虽然股份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但公司型私募基金需遵守“私募”的要求,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7、税收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以公司型私募基金从接受其股权投资的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不需纳税。 公司型私募基金份额的体现形式是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权,因此,在税法角度,基金份额转让所得属于股权转让所得,经过咨询,多数税务机关认为其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所得,不需缴纳增值税,这点与契约型私募基金存在明显不同。 从税收筹划角度,公司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可以采用先注销出让方股权(减资)后由受让方增资的方式节税。因为注销股权所得可以抵扣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股权转让所得却不能抵扣。 小结 公司型私募基金与契约型和合伙型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不区分GP和LP,所有股东均承担有限责任;其二,收益分配时需提前法定公积金;其三,股份公司型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可以突破五十人;最后,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份额转让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分析,公司型私募基金并不劣于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但经检索,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公司型私募基金数量远不及契约型和合伙型两类。究其原因,可能是业界对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关注不多,以合伙型私募基金与契约型私募基金形式进行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交易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