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助贷模式:业务边界与政策展望
方兴未艾的助贷业务,正不断扩大业务边界。在消费金融领域,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众多非持牌机构,都在加入助贷机构大军;而助贷业务的资金方,也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向网贷行业扩散。
一、助贷机构现状
方兴未艾的助贷业务,正不断扩大业务边界。在消费金融领域,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众多非持牌机构,都在加入助贷机构大军;而助贷业务的资金方,也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向网贷行业扩散。
根据麻袋理财研究院定义:“助贷业务是指助贷机构利用自身掌握的获客、风控及贷后管理优势,向资金方(包括网贷、消费金融公司、小贷、银行、信托等)推荐借款人,并获取相关服务费的业务。与借款人自己去传统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相比,通过助贷机构可以缩短申请时间、提高通过率、快速获取贷款。
助贷机构偏爱城商行、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资金方。主要原因在于后者的资金相对较便宜,如有用分期与广东华兴银行、读秒与新网银行、2345贷款王与中银消费金融,萨摩耶金服与包商银行等。
持牌金融机构的资金虽然便宜,但受到监管政策影响,资金供应并不稳定,资金成本也不断波动。这时候,助贷机构同时寻找网贷平台作为资金来源,这个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然而,2016年8月24日网贷监管细则出台后,助贷机构与网贷平台的合作模式,被迫从债权转让模式变为推荐借款客户收取服务费的助贷模式,包括你我贷(嘉银金科)与随手记、第一车贷与铜板街、挖财与美利金融等。
二、债权转让模式与助贷模式的区别
资金方的钱是否经过合作方账户,是债权转让模式和助贷模式最大的区别。助贷模式下助贷机构仅仅收取服务费,资金并不经过助贷机构的银行账户;而债权转让模式是合作方先行以自有资金放款给借款人形成债权,然后将债权转让给资金方,如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的出借人等。
三、资金方为什么偏爱助贷模式?
(1)隔离风险——资金不经过合作方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资金安全永远摆在第一位。因此,为了做到资金安全,隔离风险是必须的。
但是,从上图可知,网贷监管细则出台之前,部分网贷平台与助贷机构通过债权转让模式进行合作,资金必须经过合作方,这就无法规避合作方(助贷机构)本身的风险。
对于资金方而言,不管是四大的审计报告,还是自有的风控团队去尽职调查,都只能排除已经存在的风险,对于合作机构未来的经营风险无法规避。一旦合作机构发生危机,特别是破产,一切账户都会被银行冻结,这对资金方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损失。
因此,隔离风险成为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的首要条件。在隔离风险方面,助贷模式就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
助贷模式下,助贷机构主要负责借款人获取、信息审核、贷后催收,不触碰资金。因此,即使助贷机构经营不善无法维持运营,对于资金方来说,也可以直接向借款人追偿剩余借款,助贷机构的破产对资金方影响相对较小。
此外,部分银行还会与助贷机构签订兜底协议。具体而言,是助贷机构先向银行缴纳一笔保证金,银行在此基础上提供10-20倍杠杆资金用于放贷。若助贷业务出现逾期或坏账,银行则从保证金计提。
此外,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特别是国有担保公司,有种说法“见保即付”,即只要担保公司愿意出担保,银行就给借款人放款。
(2)政策限制
一般助贷机构不具备放贷资质。如2015年9月,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为企业主要经济来源的,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此外,据麻袋理财研究院了解,目前小贷公司杠杆倍数最高不超过3倍,从金融机构融资不能超过净资本的50%。也就是说,注册资本1亿元的小贷公司,最多只能放贷3亿,从银行等途径融资不超过0.5亿元。如《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非持牌机构没有放贷资质、网贷平台不接受合作方债权转让、小贷机构受到杆杠率限制——种种原因促使资产方与资金方合作使用助贷模式。
(3)分工合作,优势互补
对于城商行来说,虽然手握大量资金,但是由于经营区域限制,最高贷款利率限制,而且对借款人要求较高,导致无法获取足够多的借款客户。
正如美利金融首席风控官郑维熙所说:“诸多借款用户的资信情况,在传统金融机构的定价下,几乎找不到对应的贷款及服务。”
因此,银行等资金方与助贷机构合作,由助贷机构分担部分运营成本(获客成本、坏账损失、贷后催收等),可以较好的实现优势互补。
四、助贷模式也在升级
助贷机构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助贷服务,申请人提交资料由助贷机构进行前期风控,然后提交资金方审核。
小额分散的资产特点和审核流程,使得资金方往往要求助贷机构进行系统对接,这就意味着助贷机构前期投入比较大,在资金方授信不足的情况下,助贷机构的合作成本比较高。
因此,部分机构开始尝试借助信托公司通道,成立单一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给借款人放款,然后发行ABS或者私募基金,再将金融资产卖给高净值客户、金融机构或者其他资金方。
该模式最大的优势是与银行、券商等资金方合作相对简单,只需要找一家信托公司进行系统对接即可,不需要与每家资金方都进行系统对接。
五、总结与展望
传统金融机构为优质客户服务,缺乏服务次级群体的能力和意愿,助贷机构因此得以发挥作用。
助贷机构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有的放矢,更好的为银行等资金方寻找到合适的贷款客户,同时解决借款人资金需求,称得上是普惠金融的践行者。
此外,与民间借贷不同,能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的助贷机构,均是经过严格审核的、拥有较好的风控实力、品牌影响力的机构,客户通过这个渠道获取借款远远好于从一些不正规的机构申请借款。
但是,目前助贷行业也和两年前的网贷一样,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导和监管措施,这也导致整个行业鱼龙混杂,风险隐患不断积聚。
银监会在6月底下发《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民营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网贷行业的监管政策正在不断收紧,优胜劣汰的趋势有利于保护投资人。而助贷行业的规范政策料将陆续出台,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借款人,更好为普惠金融的政策目标服务。
麻袋理财研究院建议,部分非持牌机构从事助贷业务,可以尝试获取一些类金融机构牌照,如融资担保、互联网小贷、融资租赁等,从而在与传统金融机构资金方合作时,减少监管政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