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代价抵偿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低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经收发货人说明理由,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范围。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免税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属于无代价低偿货物范围,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范围。
目录
特征
(1)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即买卖双方在执行交易合同中,我方根据货物损害的事实状态向对方请求偿付,而由对方进行的赔偿。 对于违反进口管理规定而索赔进口的,不能按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办理。
(2)已经海关放行:即被抵偿进口的货物已办理了进口手续;并已按规定交纳了关税或者享受减免税的优惠经海关放行之后,发现损害而索赔进口的。
(3)仅抵偿直接损失部分:根据国际惯例,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抵偿一般只限于在成交商品所发生的直接损失方面(即残损、短少、品质不良等)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方面(如对迟交货物罚款等)。对于所发生的间接损失(如因设备问题所发生的延误投产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包括在抵偿的范围内。
(4)抵偿形式:
常见的抵偿进口形式有:
a.补缺,即补足短少部分;
b.更换错发货物,即退运错发货物,换进应发货物;
c.更换品质不良货物,即退运品质不良货物,换进口质量合格的货物;
d.贬值,即因品质不良而削价补偿;
e.补偿备价,即对残损的补偿,由我方自行修理;
f.修理,即因残损,原货退运境外修理后再进口。
(5)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应当提供的资料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确认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涉及货物性质的有关鉴别材料、凭据必须齐全。主要有以下几种:
进口:
(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即被抵偿货物进口时向海关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它是鉴别是否为抵偿进口货物的主要依据,是反映被抵偿货物进口情况的原始资料。
(2)商检证明或买卖双方会签的记录: 商检证明书是由商检机构应收、用货单位检验申请,在复验后出具的证明材料;双方会签记录是货物放行进口后,经境外来人与我方共同开箱检验或在指导安装,负责调试时发现问题,而由双方现场代表会签的记录。这两种凭证是鉴别抵偿进口商品原因的必备条件。
(3)买卖双方签订的抵偿协议:抵偿协议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偿还请求,卖方接受以相当价值货物赔偿或补偿的书面协议。
以上3种资料凭证,它们之间是互相联系相互依存的,海关在认定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性质时原则上必须同时收取3种资料进行审查。
出口:
(1)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2)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3)原出口货物税款缴纳书;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免税界限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界限
(1)如原进口货物短少,其短少部分已经征税或者原进口货物因质量原因已退运境外或已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又未退还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
(2)如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境外,又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则应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a.对于机器、仪器或其零部件,如因残损或品质不良,需进口同类货物来更换,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b.对于因残损或品质不良,境外同意削价并补偿部分机器、仪器及其他货物,只要所补偿进口的货物与原货品名、规格相同,价格也不超过削价金额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以免税;c.对于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和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以免税,但其留在国内的原货应视其残损程度估价纳税。
通关规则
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收货人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贸易性质栏内填明为“无代价抵偿货物”,并附上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缴纳证和商检证书或与境外发货人签订的索赔协议书。对原货已退运境外的,还应附有经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不向海关报明,或虽报明但所附单证不齐,不足以证明为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如与原进口的货物在品名、数量、价值及贸易性质等方面完全一致,可以在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的条件下免予另办许可证。但如原货不退运出口的,则应补办许可。
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抵偿
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价低偿货物进出口前应当先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有关海关手续。
(1)退运进出境。原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退运出境或退运进境的报关手续。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 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2)放弃交由海关处理。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出境,但原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愿意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海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向收货人提供依据,凭以申报进口无代价低偿货物。
(3)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出境。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货物不退运进境,原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接受无代价低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有关规定申报出口或进口,并缴纳出口关税或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交验相应的许可证件。
申报期限
向海关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而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