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企业海外投资税务攻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选择走出去,但在此过程中,由于跨国经营运作活动的大大增加和不同沿线国家税收法规及征管环境与中国的巨大差异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选择走出去,但在此过程中,由于跨国经营运作活动的大大增加和不同沿线国家税收法规及征管环境与中国的巨大差异,往往会对海外投资企业税务管理带来较大挑战。
来源 | 普华永道中国(ID:PWCCHINA)
作者丨普华永道中国国际税务部合伙人王鹏
文章刊载于《新理财》杂志2017年8月刊。
如何制定妥善的税务管理策略,有效防范海外投资税务风险,是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不同时期的税务因素考量
在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不同阶段,企业所面临的税务考量因素往往有所不同,需要企业给予特别关注。
投资前期。如果中国企业通过收购海外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海外投资,那么在收购前,需要对拟收购公司的历史税务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拟收购公司是否税务合规,以往的税务处理是否得到税局的认可,是否有其他税务风险可能导致拟收购公司在收购交易完成后承担额外的税务负债。
如果中国企业在收购前对拟收购公司进行了税务尽职调查,从而对其历史税务风险提前有所了解,那么就可以通过调整收购对价或在收购协议中约定赔偿条款而保护自身利益。另外,也有助于企业在收购完成后及时进行相应方面(如税务管控方式、定价政策等)的调整,以有效降低相关风险。
除此之外,从笔者多年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税务服务的经验来看,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涉及不同领域和行业,其中既包括机械制造行业、电力行业、矿业行业等传统领域,也包括多媒体视频、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
因此在收购前,中国企业根据自身投资的不同领域了解投资国行业相关的特殊税制也是十分必要的。以矿业行业为例,由于矿产资源所具备的战略意义,以及其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世界上大多数矿产大国的税制都相对复杂,或对于矿业行业制定特殊的税收制度,包括要求当地的矿产资源上、中、下游企业缴纳多种不同类型的税项(如哈萨克斯坦),如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超额利润税(excess profit tax)、矿产资源开采税(mineral extraction tax)、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等,且不同税项的税基和税款计算方式均有所不同;或规定矿业行业企业适用比普通行业企业更高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加纳)。
在和企业接触的过程中,经常可发现部分投资者对于目标资源国当地的税制不甚了解,在搭建财务模型进行盈利预测时未能充分考虑全部重要涉税成本,导致在实际投资后运营阶段实际税款支出超出预测,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率等目标,或出现资金流紧张等情况。
投资中期。取得投资回报的税务成本是投资期间中国企业需要关注的税务事项。股息红利是企业取得海外投资回报的常见方式之一。当企业未来从投资国项目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时,需要考虑的税务成本包括:项目公司从事运营在投资国当地缴纳了哪些税负;项目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是否需要在当地扣缴预提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是多少;中国企业或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时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是多少,是否可以适用境外已纳税款抵免。
在投资初期,在针对该海外投资项目搭建财务模型时,就需要对这些投资过程中的税务成本进行充分考虑,因为一方面,这会影响到企业对海外项目公司的盈利预测;另一方面,这些未来将产生的税务成本也会影响企业的投资回报率。同时,笔者建议企业在投资前搭建税务优化的投资架构,从而降低投资回报汇回的税务成本,提高整体投资回报率。
投后退出。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项目逐渐发展、壮大和成熟,一些较早进行海外并购投资的中国企业开始考虑投资退出和资本运作事宜。企业可能采取的投资退出方式包括基于海外战略规划,出于企业上市目的或其他商业财务规划等目的进行内部重组;或者因后续资金需求,希望引入战略投资者共同开发项目;又或者希望通过转让项目所有权,而取得投资收益。无论出于何种投资退出和资本运作的目的,以及采取何种投资退出和资本运作的方式,在其操作过程中涉及的税务成本都是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因此,笔者建议中国企业应在投资前期,对于投资国税务环境及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特性,做出充分调研。同时,应结合投资项目规划及财务模型,基于投资回报获取方式(股息收益或资本利得),设计税务优化的投资架构,尽可能为未来可能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或重组保留投资灵活性和税务效率。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税务关注要点
近3年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和不断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逐渐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热门地区,普华永道为大量中国企业的此类型海外投资提供了包括税务筹划在内的各种税务咨询服务。一带一路沿线的热门投资目标国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南亚、中亚,如缅甸、印尼、老挝、柬埔寨、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等发展中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对而言较不健全、不稳定。
但另一方面,当地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又可能给予境外投资者一系列具有吸引力的税收优惠。因此,在投资前,笔者建议中国企业对于投资目标国的税收环境和政策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投资项目在当地可能涉及的税收情况和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确保对投资回报预测的准确性。
另外,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中,基础设施建设类占到很大的比重,通常中国企业会采用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设-经营-转让)等模式负责投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不管是在建设环节还是在建成后的运营环节,在每一环节的实际操作和执行中,几乎每一个步骤均会涉及到相关的税务考量。例如,EPC合同模式是单一合同还是分拆合同,可能影响到需要在投资国当地缴纳所得税的金额;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在当地设立法律实体完成建设工作,可能影响到该建设工程在当地适用的税种和税率;投资国是否存在劳工比例要求,可能影响到中国企业的劳工派遣安排,进而影响其在投资国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和相关社保的义务履行,等等。
因此,中国企业应基于自身的投资安排,在投资前充分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的意见,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安排,降低投资的整体税收风险和税务成本。
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不断推进,“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不再是我国的单方主张,而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开展深层次合作的一种机制。在该机制下,我国与沿线国家一道,不断深化合作,通过协调税收制度,减少税收歧视等举措,为中国企业“一带一路”投资提供便捷和支持。“走出去”企业可以充分借助中国与投资国政府之间在税收领域的深化合作关系,为自身在投资国的投资项目享受长期的税收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