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1号(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的公告)
2017-07-28 13:3430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上海三凯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交的“制动主缸”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相关商品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上述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doc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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