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政策发布
根据《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7〕270号)规定,
省商务厅省国税局联合发布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政策
根据《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7〕270号)规定,近日,省商务厅、省国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43号)。
通知明确了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条件、申报流程和管理要求等内容。我省的政策在全国试点政策基础上,进行了3方面探索,一是为防范金融风险,设立条件中增加了对出资人为从事互联网金融、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以及其关联企业的审查;二是为促进浙商回归,对其他省市自贸区的试点企业到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注册,只需报我厅备案,不必重新审批。三是为加强行业监管,对试点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变更的企业实施省级备案管理。
据了解,目前有意向落户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近10家,投资总额超过30亿元。为促进企业尽快落地,省商务厅、舟山市政府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拟于7月27日在舟山举办“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产业推进大会”。会议将邀请省内外10多家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和拟在自贸试验区落户的融资租赁企业负责人参加。同时,会议将安排企业与相关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以推动各市县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让融资租赁业能更快、更好地服务我省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