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减免出口农产品服装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009-05-14 15:39655
国家财政部发布通知,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一、继续对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财综[2007]54号)规定执行。
二、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实施减免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上述减免规定执行期限暂定1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实施减免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上述减免规定执行期限暂定1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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