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行动计划对于“走出去”企业带来的重大影响
本文来自《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规则重构的应对策略研究》,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于2016年委托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撰写,并于2017年初正式发布了该研究报告。
本文来自《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规则重构的应对策略研究》,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于2016年委托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撰写,并于2017年初正式发布了该研究报告。
BEPS行动计划最终报告的建议反映出G20和OECD国家所达成的共识,即尽快构建后BEPS时代包容性工作架构,吸纳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并为其提供帮助,扩大BEPS成果落实的范围并使其发挥更大作用。截至2016年12月,近100个国家/地区已参与到BEPS行动计划中。
鉴于BEPS行动计划的影响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大,BEPS行动计划引起的国际税务变革将对“走出去”企业产生重大影响。“走出去企业应更加需要关注中国以及投资国/项目所在国所采取的措施,其可能由于中国和其它国家响应BEPS行动计划推行新的法规而受到不利影响。
自BEPS行动计划2013年启动开始,中国就以合作伙伴的身份参与其中,在积极推动BEPS行动计划进程的基础上,还高度重视BEPS成果在国内层面的转化。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2013年9月,中国以OECD合作伙伴的身份参与BEPS项目,国家税务总局被选为G20/OECD BEPS项目组指导组成员以及数字经济工作组副主席。
► 201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一套全面打击非居民避税和滥用税收协定/安排的一般反避税机制;随后在2015年2月和3月分别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和《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等强化反避税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2015年5月,我国与智利签署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中加入了反税收协定滥用条款。
► 201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该文件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同时,在很多方面体现了BEPS行动计划的建议。
► 2015年10月,BEPS项目全部15项产出成果一经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召开BEPS项目2015年成果宣讲会,指出BEPS中国落地计划将主要包括改革中国的国际税收管理格局、统一全国风险应对机制、进行BEPS成果国内法的转化以及进一步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
► 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与OECD签署了《多边主管当局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在中国实施多边税务中心多边税务项目的谅解备忘录》以及《2016—2018年合作谅解备忘录》三个重大的里程碑式合作项目。
► 2016年5月,第十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征管论坛大会在北京召开,在大会期间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税收合作协议。
► 2016年6月,为响应BEPS第15项行动计划,国家税务总局于发布了《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
2016年10月,为响应BEPS第14项行动计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就相关问题征询意见,标志着中国即将遵循OECD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 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正式文本。《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生效。《管理办法》对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如何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进行识别,以及收集、报送账户信息制定了相关原则和程序。
► 将实施以统一报告标准(CRS)为内容的自动情报交换(AEOI)行动计划;
► 使用国别报告(CbC)和自动信息交换(AEOI)数据的行动计划,并将继续开发工具以保证对CbC和CRS数据的有效利用。
► 将设计并一致通过统一的传输系统(CTS)来进行双边信息交换。CTS是一个安全连接全球税务部门的双边信息交换系统,每次传输都将依托先进的行业加密标准进行以确保数据安全。预计该系统将于2017年9月投入运行并完成首次CRS信息交换。
► 通过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进行沟通交流。JITSIC是税务官员通过协作行动应对全球税收遵从风险的组织,它既是打击国际避税和离岸逃税的重要工具,也为税务部门开展跨境税收遵从和执法行动提供灵活的工作机制。
G20和OECD国家一致同意尽快构建后BEPS时代包容性工作架构,吸纳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并为其提供帮助,扩大BEPS成果落实的范围并使其发挥更大作用。展望未来,BEPS行动计划对纳税人的中长期影响将体现在以下方面:
► 纳税人需要持续性的观察和追踪相应税收法规的修改和更新;
► 纳税人将面对更多的跨国税务争议和税务稽查;
► 转让定价及相关的税收争议将日趋复杂化。纳税人需要更为主动地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
► 更为严格的信息透明化与申报要求;
► 主管税务机关将更加重视交易的经济实质以及交易的流向;
► 对税收协定/安排的适用性将设定更多的限制,避税交易行为将持续受到监管;
► 纳税人将被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同时知识产权的相关交易将会受到更仔细的审查;
► 纳税人的合规性成本将提高,需要更多的资源来管理税务风险与税务争议。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安永
整理:四川省对外经济合作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