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孙国峰:避免金融科技垄断数据成为信息寡头

2017-07-17 15:191350

7月15日,在2017朗迪金融科技峰会在上,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就“中国央行于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发表主旨演讲。

来源:人民币交易与研究

要坚决整治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有效性,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练就“火眼金睛”,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整治金融乱象。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管问责。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协调,强化综合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7月15日,在2017朗迪金融科技峰会在上,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就“中国央行于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发表主旨演讲。


--------------- 演讲要点---------------


(一)怎么能够推动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的是方方面面的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这样才有可能促进金融科技行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的金融科技行业发展很快,但我们也要避免在快速的发展当中出现失衡。


第一,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发展失衡。因为金融科技新的监管制度框架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还在发展过程当中,有可能缺乏对真正通过科技手段对金融机构提供科技服务和足够的激励机制,有可能会影响优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数据分布和数据使用的失衡。可以看到金融巨头产品线的汇集,也有大量的数据,大数据有金融科技的巨头,客观上可能会产生数据寡头的现象,可能会带来数据垄断。数据垄断比技术垄断更难突破,容易产生所谓的数字鸿沟问题,形成“信息孤岛”。金融数据依赖于大数据,信息孤岛的形成不利于行业良好的发展行业、生态。


第三,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发展的失衡。我们知道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着不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受制于《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不能持有科技公司的股份。但反过来说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在满足监管规定的条件下获得金融牌照并从事相关业务,这样有可能会造成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失衡。


第四,Fintech和RegTech发展的失衡,我们可以看到在发达经济体RegTech发展的比较快,背景是在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巨额的罚款,金融机构为了满足监管的要求引入了高科技手段,在此基础上监管机构也开始发展RegTech,但我们是采取鼓励和包容的态度,金融自身对发展RegTech的动力不足。面对金融科技行业不断增长的海量业务,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将不断地上升,过去体现为人力成本,现在更多地体现为资金投入,这种投入有可能是几何级上升的要求,如果跟不上Fintech和RegTech的发展将会出现失衡。


第四,金融消费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失衡。由于部分的金融科技公司风险控制能力比较弱,内控制度不一定健全,监管体系还在发展完善过程当中,有可能会导致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一旦发生金融风险事件,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有可能会影响到金融稳定,最终会影响到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生态环境。


(二)我想谈一下什么是好的金融科技新生态:


金融科技的新生态包括几方面:


第一,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因为这是行业发展的基础,只有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才能避免破坏行业声誉、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发生,金融科技才能持续健康发展。当然我们在促进优质公司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金融公司垄断数据成为信息寡头成为“信息孤岛”。


第二,金融科技与金融机构共融发展,良好的金融科技的生态环境指的是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还是要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当然是有竞争,但不完全是竞争,更多的是合作。刚才蚂蚁的同事也讲到最近大家似乎形成共识,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之间可以相互合作实现共赢。比较好的模式就是金融科技公司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利用现在信息技术对传统的金融业务进行流程改造、模式创新、服务升级。并且在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领域开辟新的业务,促进金融领域更深层次的大分工。


第三,技术同时为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服务。随着RegTech的发展,包括人工智能在RegTech当中的应用,RegTech也有可能成为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的工具,这样有可能使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获得监管套利的收益,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同时我们也知道监管的有效性和监管、金融科技公司、金融行业的长期发展利益是一致的。所以Fintech、RegTech之前需要形成良性互动的机制,这样要求我们探索监管机构应用RegTech可持续性的路径。


第四,金融科技的发展要回归到金融服务业的本质,本质是资金融通经济服务性的机制,要防范金融性风险,这是金融科技本质的内在要求。


(三)谈一下如何建立金融科技新生态


第一,要完善法律体制,我们知道金融修改法律体制,但是就金融科技本身而言还没有完整的单独的法律体系,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有必要为金融科技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为行业的发展建立一系列完整的规则,这样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的根本依据,为金融科技新生态提供法律制度的基础,当然在法律制度完善的同时还需要高水平的执法能力予以保障,而执法能力的形成也需要参与者共同打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监管能力适度化。因为金融监管有外部性,外部性就是监管成本的上升。


有一种表现形式是RegTech,全体纳税人是不是要为此全部买单,金融科技的整个行业是不是也要必要承担一部分监管当局发展RegTech的成本?并把此视作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必做支出呢?我觉得可以实现内部化。实现的路径有多种,在建设新系统的时候可以为监管当局建造监管系统,我们看到有些金融科技公司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当然监管系统的标准要由监管当局决定,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监管当局也可以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还有其他的路径,监管当局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搭建系统,相关的一部分成本由金融科技行业来承担。


第三,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制定技术标准,通过制定完整的行业技术标准,有效地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为金融科技行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考虑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性,中国应当尽快制定金融科技的技术标准,并且向全球推广,这样有利于促进全球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


监管机构在金融数据标准化方面要肩负整合Fintech行业金融科技的重任,要避免产生数据鸿沟和信息孤岛,表示要完整信息的标准性,还要促进跨部门之间的合作。


第四,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做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包括两方面。首先是政府和监管政府要重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重视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去年杭州G20峰会通过了《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其中明确提出要采取负责任的数字金融措施保护消费者,创立一种综合性的消费者和数据保护方法。前不久公开的G20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也强调,不利用公开的网络破坏数据完整性,并在发生此类攻击时开展合作。


消费者保护除了政府自身重视以外,还需要金融科技公司做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应当成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金融科技公司在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时要为消费者提供满足监管合规要求的、安全的、透明的产品和服务,要向消费者披露充分的信息,并且避免欺诈行为,金融信息公司还要做好消费者数据、安全、网络保护,并且提升网络数据信息的安全性。


第五,金融机构要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服务。除了完善法律以外,还需要贯彻法律的良好环境,需要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服务。


第六,协会要发挥组织的功能。要配合做好相关监管工作,规范行业科技的发展。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信息共享,为金融科技行业、企业提供沟通监管促进业务发展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行业自律组织也可以探索RegTech在自律组织工作当中的应用,提升自律的管理水平。(完)




延伸阅读:


7月9日,在由上海新金融研究院主办的以“科技驱动全球金融变革”为主题的第四届金融科技外滩峰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在演讲中提到,在中国发展RegTech最主要是完善金融监管的双支柱:微观功能监管方面,要建立Fintech行业监管规则,要实现风险监管的全覆盖,避免监管空白;宏观层面则是要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采取逆周期的操作,避免顺周期的风险。


孙国峰解释称,如果金融机构都采取人工智能、自主学习的方式管理风险,一方面微观的金融风险可能增强,另外也可能导致顺周期行为。“现在很多金融科技公司对客户风险的判断,通过大数据进行实时分析,但如果所有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瞬间都采取同样一个行动,比如一个负面冲击以后,同时收缩授信额度,那对金融业就是一个非常大的冲击。”


发展中国特色RegTech


对于RegTech的定义,目前行业内并没有一个公允的标准。英国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将RegTech描述为“运用新技术促进达成监管要求”,是金融科技中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孙国峰看来,RegTech可以定义为“科技和监管的有机结合”,也就是将科技运用于监管。


RegTech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主体:


首先是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监管规则


第二是金融机构,包括金融科技公司,行为需要符合监管合规要求


三是近些年兴起的专业的RegTech公司,可以为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满足监管合规的要求提供服务。具体可以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机器学习这些新兴技术。


孙国峰表示,RegTech在国外的诞生背景和发展壮大主要出于两方面因素:首先从需求角度看,金融危机之后,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渐收紧,金融机构遵守监管法令的成本增加。很多银行大量雇佣人力,增加支出,为了满足监管要求,避免巨额罚款,所以很多银行引入了科技手段,促进自身满足监管能力的提升;其次,从供给的角度看,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水平,因此,RegTech发展的潜力也得以释放,特别是出现了一些专业的RegTech公司,可以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而中国的RegTech发展,有它的独特之处。”孙国峰称,“在中国,除了满足监管需要的角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中国的金融市场比较大,发展速度快,跨行业、跨市场,有很多新的产品,很多创新,而这些创新也隐含着一些金融风险。为了应对这些金融风险,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但金融监管的人力成本越来越高,面对这么大的市场,这么多的产品,这么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数据,单纯靠人力进行监管,恐怕难以满足监管的需要。所以,在中国,RegTech不仅可以用来监管Fintech的发展,还可以满足监管当局对金融风险进行识别、防范和划界能力的提升。”


此外,发展RegTech的推动力方面,中国也与国外有所不同。从国外来看,RegTech的发展推动力,既来自金融机构,也来自监管当局。而在中国,金融监管是最具有包容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不一定有足够的研发RegTech技术的动力,所以在中国推动RegTech的发展,可能更主要的是从监管当局角度来推动。同时,在中国,除了监管合规、反洗钱、网络安全这些问题以外,还需要重点考虑防范金融风险以及促进防范金融风险能力的提升。


中国如何发展RegTech?


那么,在中国该如何发展RegTech?


孙国峰提出几点看法:首先是完善金融监管的双支柱。微观功能监管方面,要建立Fintech行业监管规则,要实现风险监管的全覆盖,避免监管空白。要进行穿透式监管,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的投向,穿透连接起来。宏观层面则是要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采取逆周期的操作,避免顺周期的风险。


第二,要推动金融数据标准化。孙国峰表示,各个金融机构、金融科技的数据,如果不能实现标准化,就很难建立基于所有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数据基础上的RegTech的监管。同时,数据的准确性、标准化这样的基础建立以后,才有可能进行比较好的大数据的分析。


第三,监管当局要制定相关的规则、标准,包括行业技术标准,有效规范市场准入、退出,为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发展提供一个有序的公平竞争环境。


针对由谁来发展中国的RegTech问题,孙国峰提出了三条路径。


其一,由金融监管机构自身独立研究和开发RegTech的系统。


其二,金融监管机构将RegTech系统的研究与开发外包,金融监管当局可以提出需求,专业的RegTech机构进行开发设计。


其三,金融机构或Fintech公司开发RegTech系统,由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选择和整合,包括评估,也可以聘用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在这个基础上,形成适用于整个行业的RegTech系统。


最后,孙国峰还提出RegTech发展需要建立可持续的发展机制,在RegTech发展将人力成本逐渐转化为资金成本的大背景下,有必要推动监管成本适度内部化,也就是说Fintech行业(包括金融机构),适当分担监管当局发展RegTech的成本。通过一些组织、模式创新的方式来为RegTech系统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RegTech发展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一方面,中国可以和其他的监管当局就RegTech技术进行交流、合作,引进一些新的技术,当然也可以分享追究经验。另一方面,加强国际监管合作,防止出现跨国的监管套利,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此前,央行成立了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并首次明确提到强化RegTech应用实践,国内外金融机构也纷纷加大RegTech的应用探索。


根据Federal financial Analystic 预测,全球对监管、合规等的金融科技需求在 2020 年将达到1187亿美元,RegTech有望成为金融科技创新的新蓝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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