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从业必看!网贷备案的几个致命性问题
身在北京,参评《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似乎有点违反明哲保身的“生存智慧”。
身在北京,参评《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似乎有点违反明哲保身的“生存智慧”。
但是,作为互金老兵,如果预见到实际问题而不提示风险,那就是对行业的不负责任,因此,还是要直言相劝,仅供参考。
网贷备案是实操问题,比咱们谈理论,聊沙盒等宏观问题要细致、繁琐、耐烦。
如果我们采取写意画一样的泼墨手法,只关注大方向,不重视细节进行区分定性,也许实践中会出现各种问题。
网贷备案还是要采取工笔画的风格,每一步都有规矩,每个流程都井井有条,才能真实践行“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未来备案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详情如下: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范围应遵循上位规则
实践中,我们发现“网络借贷”有被扩大解释的倾向,有些单位、企业并非P2P,不应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主体身份进行备案。
意见稿第二条[适用范围及释义]: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意见稿第一条[依据及目的]明确载明其所依据的“上位法”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查看银监会官网,我们可以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官方立法解释为:
《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是指个人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可以确定,“上位法”语境下的“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
而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不包括金融机构放贷行为。
因此,一些协助金融机构放贷,为其提供服务的机构,不宜定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不能因为他们类似网络借贷,就不加区分下发整改通知,要求收集各类数据,把他们当作P2P进行高度警惕。
2委托外部中介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谨防公民信息泄露
诚然,政府部门的编制是有限的,管理事务是复杂多样的,委托和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无可厚非。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不能把口子放得太宽,委托和聘请的人员仅从事专业性工作,而非从事直接管理性工作,否则,容易出现权钱交易的倾向(不是我们不相信同志,而是要防微杜渐),一定要制定工作流程和步骤,最终由国家工作人员做出决策和发布消息。
另外,曾有风控总监的吐槽,有陌生公司打着监管机构名头来对接系统,拿数据。
如果备案中存在外聘数据公司,这些公司是否有相应资质,采集人员是否做了风险隔离和利益冲突考察,应当引起大家重视。
今年6月1日我国《网络安全法》出台结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交换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等行为作了近乎严苛的规定,如果备案机关、监管机构在无意中给了一些人接触他人数据的机会,而不慎外泄或出售,可能会引发重大责任事件,不得不防,必须严格审查。
虽然区块链等技术可以部分解决问题,但是,对于数据脱敏的要求,国家标准也在酝酿变化。
另外,区块链自身的重大风险是:没有最后一道手动阀门,只能眼睁睁看着洪水滔天,也请相应同志重视。
3公司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一致,很难
高房价,高租金,压低企业运营成本是企业生存的基石,加上一些历史原因,企业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在其他行业也比比皆是。
如果我们强令企业经营地全部放在注册地,只能让这个条款架空。
最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之所以如是约定,无非是在现场检查或出现风险事件时能找到人,但是,如果真的出现风险事件,也就根本找不到人了。
还记得摩码大厦23楼的案例吗?某网贷机构号称在此营业,也注册在此,结果,人家大厦就木有这个楼层。
因此,单纯推行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收效甚微,但对企业的负累却是巨大的,建议慎重考虑。
4行业不良行为名单和惩戒,归口自律组织更宜
网络借贷属于互联网金融范畴,国家层面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该协会还设有网贷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如果存在不良行为,如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以归口该协会的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出具评估意见和惩戒建议。
如果直接由行政机关进行约束和惩戒,容易让事情没有回还余地,直接影响平台上金融消费者的信心和投资决策。
加之,自律组织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各种国家标准,参与制定,更为熟悉,进行惩戒和申诉更具便利性,也节约了行政成本。
综上,网贷备案对一家P2P公司非常关键,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暴露的当下,高度警惕是正确的。
作者:肖飒,互金法律专家!
来源:互联网金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