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大进步也有不足
2009-05-12 13:19450
上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新《邮政法》)。千呼万唤的新《邮政法》终于出台。
符合资质的非邮政快递企业
合法地位获承认从立法环境和立法指导思想来看,新《邮政法》在指导思想上有着重大变化。1986年第一部《邮政法》诞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以满足邮政的普遍服务为主,具有比较单一的公共服务功能。邮政当时政企合一,主要任务是满足低水平的国人用邮需要,以普遍服务为限,基本不存在快递。
经过改革开放的30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邮政在2007年实现了政企分开,邮政针对普遍服务的公益性业务有效加强,快递和物流则实行市场竞争。
2009年的《邮政法》和1986年的《邮政法》相比,立法环境、经济环境和指导思想有着重大变化。新法体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体现了以市场经济为 主;体现了邮政改革的重要成果;对非邮政市场主体有重要进步。新法承认了符合资质的非邮政快递企业的合法地位,特别是民营企业。这对外向型经济有着非常好 的作用。
民营快递在同城快递市场占到85%以上的份额,在国内整个快递市场上保守的估计也已占有率达到50%以上,邮政快递占到1/4左右。从就业的角度看, 邮政快递约5万人,非邮政快递企业以民营为主,从业人员几十万人。在对其不利的制度下,民营快递由于符合市场需求而顽强地生存了下来,形成了燎原之势。
新《邮政法》将符合资质的快递企业都列为合法,中外企业能够同台竞技,反映了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以及由市场来配置资源的指向。
有利于推动邮政改革在推动快递的公平竞争和邮政企业的改革方面,新《邮政法》有着进步性。中央文件中指出,垄断行业要分业经营,在落实上人大常委会此 次反映了广大市场主体的要求,贯彻了“同业同策”、“同法同策”的原则,规定邮政在车辆、邮政设施、国家投资和路线放行是用于普遍服务,但邮政的专用车辆 禁止出租。
长期以来邮政企业处于混业经营状态,普遍服务的亏损需要向国家申请补助,多的时候每年高达100亿,低则每年5、6亿。这种旧的体制存在三个问题: 一、难以区别邮政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经营性亏损主要指快递、物流,政策性亏损普遍主要指农村的马帮、邮班,边远地区的喜马拉雅山送信等;二、这种混 合形式难以调动邮政内部的限亏、扭亏的积极性。财政部每年的拨款作为一种补贴,邮政部门有一定的依赖思想,难以调动自身扭亏增盈的积极性。 三、不利于邮政 领导摆脱计划经济的思想,树立市场经济和发展创新的意识。
新《邮政法》有利于将国家的财政真正补贴财政服务,有利于调动邮政扭亏、限亏的积极性,有利于推动邮政的改革。
邮政专营问题未明确邮政的专营问题,反过来就是快递的经营范围。非邮政企业不反对设置专营范围,但必须合理。广大非邮政物流企业希望新《邮政法》能借鉴国际上的做法,采用重量和资费和重量相结合的方式,缩小邮政专营范围,扩大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选择的范围。
现在业内普遍希望将邮政专营范围确定为“3~5倍邮资以内和50克以下”的范围,根据资费和重量由消费者自己选择,只要信件符合标准之一就可以。
国内信函占到民营快递企业货量的50%以上,快递更多的是商务信函。如果限制民营企业可能出现几个重大问题:
一、国内信件快递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重大的失衡。原来是由大量的民营企业来承接,同城90%以上是民营企业。巨大的市场快递需求和价格便宜的优势使得民营企业相对邮政处于优势地位。
二、引起快递业的不稳定。
三、影响就业。大批的从业人员因为不能做熟悉的信件快递业务,而被迫下岗。
四、会带来消费者的不满。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不符合大家的习惯,并且会影响税收。
五、加大执法成本。制订法律不仅要考虑立法的成本,还要考虑法律通过之后的执法成分,以及社会反应。要以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要结合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
市场准入门槛高新法实行了比较高的门槛,国内和国际快递公司的注册资金底限分别是100万、200万,这个数目对于外资和大型民营企业没有问题,而对于80%以下的中小民营企业则难以达到。
目前80%的民营企业还达不到新《邮政法》规定的注册资金标准,原因包括:银行不贷款;面对金融危机,中小企业本身就已资金困难;中小企业没有补贴和扶持政策,在不利的情形下只能选择退市。
另外,新法规定由邮政或工商来执法,邮政获得了执法权。但是,邮政管理部门和中邮集团存在利害关系,不应当参与执法,否则可能会形成不公平竞争的局面。
符合资质的非邮政快递企业
合法地位获承认从立法环境和立法指导思想来看,新《邮政法》在指导思想上有着重大变化。1986年第一部《邮政法》诞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以满足邮政的普遍服务为主,具有比较单一的公共服务功能。邮政当时政企合一,主要任务是满足低水平的国人用邮需要,以普遍服务为限,基本不存在快递。
经过改革开放的30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邮政在2007年实现了政企分开,邮政针对普遍服务的公益性业务有效加强,快递和物流则实行市场竞争。
2009年的《邮政法》和1986年的《邮政法》相比,立法环境、经济环境和指导思想有着重大变化。新法体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体现了以市场经济为 主;体现了邮政改革的重要成果;对非邮政市场主体有重要进步。新法承认了符合资质的非邮政快递企业的合法地位,特别是民营企业。这对外向型经济有着非常好 的作用。
民营快递在同城快递市场占到85%以上的份额,在国内整个快递市场上保守的估计也已占有率达到50%以上,邮政快递占到1/4左右。从就业的角度看, 邮政快递约5万人,非邮政快递企业以民营为主,从业人员几十万人。在对其不利的制度下,民营快递由于符合市场需求而顽强地生存了下来,形成了燎原之势。
新《邮政法》将符合资质的快递企业都列为合法,中外企业能够同台竞技,反映了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以及由市场来配置资源的指向。
有利于推动邮政改革在推动快递的公平竞争和邮政企业的改革方面,新《邮政法》有着进步性。中央文件中指出,垄断行业要分业经营,在落实上人大常委会此 次反映了广大市场主体的要求,贯彻了“同业同策”、“同法同策”的原则,规定邮政在车辆、邮政设施、国家投资和路线放行是用于普遍服务,但邮政的专用车辆 禁止出租。
长期以来邮政企业处于混业经营状态,普遍服务的亏损需要向国家申请补助,多的时候每年高达100亿,低则每年5、6亿。这种旧的体制存在三个问题: 一、难以区别邮政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经营性亏损主要指快递、物流,政策性亏损普遍主要指农村的马帮、邮班,边远地区的喜马拉雅山送信等;二、这种混 合形式难以调动邮政内部的限亏、扭亏的积极性。财政部每年的拨款作为一种补贴,邮政部门有一定的依赖思想,难以调动自身扭亏增盈的积极性。 三、不利于邮政 领导摆脱计划经济的思想,树立市场经济和发展创新的意识。
新《邮政法》有利于将国家的财政真正补贴财政服务,有利于调动邮政扭亏、限亏的积极性,有利于推动邮政的改革。
邮政专营问题未明确邮政的专营问题,反过来就是快递的经营范围。非邮政企业不反对设置专营范围,但必须合理。广大非邮政物流企业希望新《邮政法》能借鉴国际上的做法,采用重量和资费和重量相结合的方式,缩小邮政专营范围,扩大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选择的范围。
现在业内普遍希望将邮政专营范围确定为“3~5倍邮资以内和50克以下”的范围,根据资费和重量由消费者自己选择,只要信件符合标准之一就可以。
国内信函占到民营快递企业货量的50%以上,快递更多的是商务信函。如果限制民营企业可能出现几个重大问题:
一、国内信件快递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重大的失衡。原来是由大量的民营企业来承接,同城90%以上是民营企业。巨大的市场快递需求和价格便宜的优势使得民营企业相对邮政处于优势地位。
二、引起快递业的不稳定。
三、影响就业。大批的从业人员因为不能做熟悉的信件快递业务,而被迫下岗。
四、会带来消费者的不满。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不符合大家的习惯,并且会影响税收。
五、加大执法成本。制订法律不仅要考虑立法的成本,还要考虑法律通过之后的执法成分,以及社会反应。要以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要结合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
市场准入门槛高新法实行了比较高的门槛,国内和国际快递公司的注册资金底限分别是100万、200万,这个数目对于外资和大型民营企业没有问题,而对于80%以下的中小民营企业则难以达到。
目前80%的民营企业还达不到新《邮政法》规定的注册资金标准,原因包括:银行不贷款;面对金融危机,中小企业本身就已资金困难;中小企业没有补贴和扶持政策,在不利的情形下只能选择退市。
另外,新法规定由邮政或工商来执法,邮政获得了执法权。但是,邮政管理部门和中邮集团存在利害关系,不应当参与执法,否则可能会形成不公平竞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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