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天天骑,税务上的这点事你知道吗?
共享单车的经营形式为有偿让渡单车使用权,用户除了申请可退的押金,实际使用单车时,应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来源/中国税务报 马泽方 每日税讯精选
共享单车的经营形式为有偿让渡单车使用权,用户除了申请可退的押金,实际使用单车时,应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市场铺天盖地的免骑活动只是为了巩固或扩大单车使用群体,与取得会籍支付的不可退还的会员费收入,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每日税讯认为,在没有发生用户违约没收押金的情形下,共享单车企业收取的押金,仅构成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发生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纳税义务,不需要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押金是共享单车的主要盈利方式。目前,摩拜单车押金299元,ofo小黄车押金99元。根据ofo公布的数据,其用户量已达3000万,摩拜单车官方数据表明,其用户量在去年底已超千万,以此用户量粗略估算,两家公司仅押金存量就达到近30亿元(《三问数十亿元共享单车“资金池”》,《新华每日电讯》2017年3月26日)。
共享单车企业收取的押金(以下简称共享单车“押金”)的税务处理,目前普遍的观点是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最近有一种观点认为,共享单车“押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押金,而是会员费,若果真如此,将对共享单车企业税务处理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若作为押金,则不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作为会员费,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因此,会员费属于营改增征税范围,应当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6%.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因此,会员费也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那么,共享单车“押金”是否属于会员费?会员费在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通常来说,会员费是缴纳一定费用,成为某机构或组织的会员,享受该机构或组织的服务,形式有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列举的两种,一种是缴费取得会员资格后,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另一种是缴费取得会员资格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共享单车的经营模式类似前者,交纳押金后可以使用共享单车(成为会员),但在使用时仍要支付每小时0.5元或1元的租金(另行收费),似乎符合政策规定的会员费形式。若如此,共享单车企业在收取押金时即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再来看押金。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如摩拜单车的“押金”定义为:“押金是指用户在注册摩拜账户后为使用单车服务所缴纳的一笔可退还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激励用户合法、规范及文明地使用摩拜单车。押金不可用于消费,用户可随时申请退还。”
下面,笔者就共享单车“押金”与一般押金和会员费作比较
与一般押金,如酒店入住押金、租房押金等相比,共享单车“押金”有所不同。一是一般押金多为在使用环节交纳押金,如酒店入住时交纳押金,退房时退还押金,再入住时再交纳押金;租房时交纳押金,退租时退还押金,再租时再交纳押金;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鼓励的“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模式正是这种普遍意义上的押金。但目前绝大多数共享单车是在注册环节交纳押金,还车时不主动退还押金,只有永远不想再使用共享单车时,提交申请才能退还押金。二是其他常见押金押的是特定标的物,如某个房间、某栋房屋的使用权,在退房、退租时,如房间、房屋有损坏,从押金中扣除赔偿;但共享单车“押金”押的是非特定标的物,并非取得某一辆共享单车的使用权,而是所有共享单车的使用权,在退押金时,很难确定退押金人是否毁坏过共享单车。三是押金具有补偿性质,一般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扣除条款,如损坏房间、房屋将扣除多少押金,但共享单车租赁协议上无此类条款。
与资格类会员费(即国税函〔2008〕875号列举的第一种形式)相比,押金与其有相同之处,即不交纳费用不能享受相关服务,不同之处在于会员费强调取得权利,押金强调履行义务。交纳会员费取得会员资格,就拥有了享受服务的权利;交纳押金入住酒店,就要履行爱护客房物品的义务,否则将损失押金。共享单车“押金”虽然是为了“激励用户合法、规范及文明地使用”共享单车,但实质上无法对使用人毁坏共享单车的行为实施有效的控制,它更像是获取了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如摩拜明确指出:“押金是您使用摩拜单车服务的前提条件之一”。但共享单车“押金”与资格类会员费比较明显的不同是,资格类会员一般要定期缴纳会费,退会时不退还会员费,但共享单车押金是一次性缴纳,可以退还押金。
综上所述,共享单车“押金”既具有押金性质,又具有会员费性质,甚至其违约保障性质不明显,反倒是资格、权利性质相当明显。那么在实质上,共享单车“押金”到底是押金还是会员费?笔者认为,由于共享单车使用期间不消费押金,又是可以退还的,其押金性质更为明显。
目前,互联网新兴产业流行的运营模式是以免费使用吸引用户,靠收取押金形成巨大资金池,以此获利,若被认定为应税收入,将对互联网新兴产业产生巨大影响。随着新兴产业的不断涌现,税收监管空白也不断出现,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对此类押金的税务处理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