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金融账户"大普查!(附全球税务透明合规国家名单)

2017-07-01 22:1629720

就是:中国将对个人和企业金融账户进行一次彻底的筛查;不论金额大小,个人和企业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将被我国相关部门清楚掌握,想在境外逃税、避税或隐藏资产,从此就没那么容易了。

来源:大金所综合金融视界、金融八卦男、科林的税言碎语


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宣布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什么意思呢?就是:中国将对个人和企业金融账户进行一次彻底的筛查;不论金额大小,个人和企业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将被我国相关部门清楚掌握,想在境外逃税、避税或隐藏资产,从此就没那么容易了。


7月1日起银行开户须填报《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六部委联名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银行账户开户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税收居民概念,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比较复杂,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直接判定,因此需要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自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二、电子渠道开户要求

 

金融机构通过本机构电子渠道接收个人账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电子声明文件。

 

三、代理他人开户要求

 

个人代理他人开立金融账户以及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金融账户时,经账户持有人书面授权后可由代理人签署声明文件。

 

四、声明文件保存要求

 

声明文件应当作为开户资料的一部分,声明文件相关信息可并入开户申请书中。


五、金融机构审核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开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或者公开信息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确认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

 

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

 

六、账户尽职调查要求

 

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


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个人低净值为截至2017.6.30账户加总余额>100万美元


单位小额为截至2017.6.30账户加总余额≤25万美元


被调查统计的个人资产信息,不仅仅包括银行存款,还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

 

七、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鉴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又被成为“中国版CRS“。

 

简单说CRS就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


哪些金融机构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管理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

 

(三)期货公司;

 

(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五)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信托公司;

 

(七)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哪些账户在《管理办法》规定的尽职调查范围之内?


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一)存款账户,是指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二)托管账户,是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

 

1.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代理客户开展贵金属、国债业务或者其他类似业务;

 

2.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他金融投资产品。

 

(三)其他账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账户:

 

1.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

 

2.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在实践中,某些金融账户被用来跨国逃避税的风险较低,因此,《管理办法》参照国际标准也规定了一些免予尽职调查的账户,例如符合条件的退休金账户、社会保障类账户、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休眠账户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账户等。


金融机构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管理办法》将账户分为个人和机构两类账户,每类账户又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不同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


简单来说,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相对严格,需要开户人提供其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根据开户资料进行合理性审核。存量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易。

 

《管理办法》采用的是税收居民概念,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比较复杂,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直接判定,因此需要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自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根据日程,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所谓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


在2018年12月31日前,我国将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图片来源:六部委对管理办法的解读


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对哪些人影响较大?


《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主要对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有一定影响。


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由于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绝大部分为中国税收居民,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开户体验影响不大。


《管理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


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


信息交换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吗?


信息交换是不是意味着纳税人税负增加是普遍关注的问题。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


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


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院副院长刘爽在表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是一种税收信息交换机制,交换回来的金融账户信息用于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并不是交换回来的账户就直接征税了。


附:OECD正式公布全球税务透明合规国家名单


2017年6月28号,OECD正式公布了全球税务论坛各国税收情报交换之合规问题的最后结果,让世界人民大跌眼镜的是,全世界只有一个国家被评为了不合规,那就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具体名单请见下表:


税务透明合规名单


QQ截图20170701222112.jpg

有关合规名单的详细解释,请参见OECD发布的《Brief on the State of Play on the international tax transparency standards June 2017》http://www.oecd.org/tax/exchange-of-tax-information/brief-and-FAQ-on-progress-on-tax-transparency.pdf

入选黑名单的标准


按照OECD的部署安排,要想不被列入“不合作司法管辖区”黑名单,必须要达到下面三条标准中的两条,这三条标准分别是:


1. 至少在EOIR基于请求的税收信息交换上,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是“大体合规”(Largely Compliant)。这里说一下,OECD所设定的评级标准一共有四级,分别是“合规”(Compliant), “大体合规”(Largely Compliant), "部分合规“(Partially Compliant), 和"不合规”(Non-Compliant)。 对于大多数已经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者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国家来说,这一条一般是比较容易达到的。


2. 承诺实施AEOI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并最迟在2018年开展第一次AEOI下的信息自动交换。 目前有100个国家承诺实施CRS,因此这一百个国家(几乎包括所有的离岸避税中心)可以轻松达到这一条要求。


3. 加入《多边征税互助共约》或者已经建立了广泛的EOIR和AEOI税收情报交换网络。例如香港,尽管没有加入《多边征管互助公约》,但是通过多边机制与好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开展CRS下的信息交换,那也是符合这一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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