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负担 扶持中小企业

2009-05-07 14:36 470

  编者按本报今日起2版推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政策解读》专栏,通过对省、市近期出台政策的解读宣传,帮助企业对现阶段各级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有关扶持政策的了解,营造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推进三明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去年以来,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国家和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政策措施。为帮助企业对现阶段各级政府扩大内需、促进 经济增长有关扶持政策的了解,引导企业用好用活各级政策措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增长,现将省、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减负措施分类整理,以服务 于广大企业。

  一、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建立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机制:建立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机制。发挥担保公司对工业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对因资金周转困难、有可能诱发资金链断裂的产业龙头企业,由市联信担保为其提供代偿服务,帮助解决临时周转和短期保障。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各金融机构对运作规范、有实力、有信誉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利率给予优惠,原则上不上浮,若确需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同时,视管理情况给予担保机构注册资金放大5倍以上的对外担保规模。

  对资产贷款抵押登记给予优惠: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探矿权、采矿权等权益的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费用减半收取;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 续,登记费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土地资产作为抵押物的,若是出让土地,其价值可由银行(或担保 机构、典当行)和企业双方共同确认,出具确认证书后,不需进行评估,有关部门应予登记;对确因历史原因无法出具所有权证明的机器设备、房产等实物,由抵押 权人作出说明和承诺,经银行(担保机构、典当行)确认后,工商部门应予登记;对项目计划投资10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已交纳50%的企业,在业主原有 责任不变、并经当地政府审查同意的基础上,国土部门准予办理土地登记,有效期不超过2年,业主应在有效期内全面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企业办理宗地抵押贷款 时,可在该宗地尚未达到最高抵押额范围内申请多次抵押。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每年从市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对10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二、减轻企业负担

  按纳税贡献率对工业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实施奖励。凡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以出让或转让形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按照企 业每亩用地年纳税额确定奖励办法:企业每亩年纳税1—2万元的(含1万元),每亩年奖励0.15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2—3万元的(不含2万元),每亩年 奖励0.2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3—5万元的(不含3万元),每亩年奖励0.25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5—8万元的(不含5万元),每亩年奖励0.35万 元;企业每亩年纳税8—15万元(不含8万元),每亩年奖励0.4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15万元以上的,每亩年奖励0.5万元。奖励金额经土地使用税征收 部门、受益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受益财政支付。

  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凡国家鼓励发展、年产值超500万元、当年上缴税收增长20%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当年企业上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给予20%的奖励。

  减免部分地方征收的规费。供本市工业企业使用的煤炭、石灰石、铁矿石,其地方性规费暂按现执行标准的70%征收。取消工业企业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办 法,根据企业的实际用水量需要,核定企业用水定额标准。对企业实行江河堤防费减半征收。其他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含行业协会)对企业的收费按最低 限减半收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按有利于降低成本的基本电费缴纳方式,既可按变压器容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也可按实际负荷缴纳基本电费。

  对困难企业年内不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对按期缴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延期6个月缴纳基本医 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报请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最多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困难企业由市经 贸委和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共同认定。

  对省政府明文规定取消、停征、减征的收费项目,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25号)执行。

  三、依法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1、放宽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登记条件

  2、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措施: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明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条件;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 范围核定;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限制;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股东主体资格限制;拓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式;免予外商投资企业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手 续;深化“一局多点、远程核准”试点工作,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支持重点项目实行企业筹建登记:凡落实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确定的重点项目,在取得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凭政府有关文件办理筹建登记。

  4、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

  5、支持就业、再就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一站式服务,符合条件的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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