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转通知业务功能类型及风险防范
银行间国际业务竞争日益激烈,以及受经济危机影响,诈骗事件越来越多的大背景下,银行的通知业务早已不限于国际惯例的底线规定
作者:宋莉
单位:交通银行国际结算中心
来源:i国结 授权转载
转通知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业务,是指银行将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或者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证或者修改,再经过另外一家银行通知的业务。
例如,信用证MT700中收报行为A银行,57D栏位载明:ADVISE THROUGH BANK. B银行,A银行遂开具MT710给B银行,即将信用证转通知给B银行,而A银行即为本文所指转通知行。
信用证转通知,无论银行是按照信用证中57D栏位的指示,还是自行选择另一银行,将信用证通过第二通知行通知,其本质上都可以归结为UCP600中定义的通知。
UCP600第九条C款中规定,通知行可以通过另一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但无论是通知行亦或是第二通知行,都应该尽到UCP600规定的责任,即:确信收到的通知的信用证或者修改的表面真实性,且准确的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相较于信用证直接通知,转通知业务有一些需要注意的特殊事项,下面笔者将首先依据日常操作,将转通知业务分类梳理,形成以下两种功能类型:
一替代代理开证功能
较多地方性银行,在处理开立信用证等国际业务时,通常会选择与在国际上有较好声誉的大银行签订代开协议的方式来进行。
但对于代开行来说,仍需承担其作为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仍会按照其银行内部规程,审核合同、申请书等开证材料,出具开证意见,可能有些开证意见,在客户看来没有风险,但是会给代开行付款收款带来影响,再如合同双方可能贸易往来多次,无需代开行重新审证等等,以上情况,即可以利用转通知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业务,直接代同业转开710电文给境外银行。既能节省材料寄送路程的时间,又节约交涉时间,不仅高效快捷,而且有利于双方把控各自风险。
二拓展同业业务功能
当银行收到境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受益人在境内时,一般会先尝试直接通知受益人,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银行会选择通过另一家境内银行,转通知信用证给受益人。
1、受益人虽是通知行客户,但其在多家银行有业务账户。如果客户习惯在另一银行办理国际业务,便可能要求通知行将信用证转通知到其他银行。
2、受益人不是通知行客户,银行亦能直接同受益人取得联系,但受益人仍要求通知行经另外一家银行通知信用证。
3、无法联系上受益人,但信用证中有转递行指示,也可以直接通过转递行通知。
以上三种情况,当银行选择进行转通知业务时,虽然不能直接拓展银行客户,甚至可能无法收取相关费用,但同样会带来潜在收益:
首先,拓展同业业务。如果同一客户同一类型信用证,转通知次数较多,可尝试类似于转通知替代代理开证功能一样,同第二通知行签订转通知业务协议,费用按期收取。
其次,扩大潜在客户。通过转通知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业务,受益人最终拿到信用证时,已经至少经过两家银行,出于费用与流程成本考虑,受益人可能会选择成为通知行客户,方便其处理信用证业务。通知行转通知的意义即可彰显。
同时,对于无法联系上受益人的信用证,如果银行选择按照信用证要求进行转递,而不是拒绝通知,也有助于维护其国际形象与声誉。
转通知信用证业务的风险防范
虽然转通知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业务有以上业务功能优势,但仍不能轻视其带来的风险。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转通知业务操作中,应该注意的风险点,主要在于开证行或者非银行机构开证人虚假开立一份信用证时,将其进行层层转通知进行包装,尤其利用声誉较好的大银行进行转通知时,就使得其欺诈行为更具有隐蔽性。
因为最终通知银行,或者最终拿到信用证的受益人,可能一时没有厘清各中关系,以为经过声誉好的银行通知的信用证,就有该银行的信用背书,其实对信用证承担最终付款责任的,只有开证行。
虽然根据国际惯例要求,通知行或者转通知行只需确信收到通知的表面真实性,但在银行间国际业务竞争日益激烈,以及受经济危机影响,诈骗事件越来越多的大背景下,银行的通知业务早已不限于国际惯例的底线规定,而是在软条款、制裁条款、欺诈可能性条款等等方面对客户进行全方位提示。
同样的,作为转通知行,虽然并非将信用证直接通知给受益人,但出于保护与维系自身银行信誉的考虑,亦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审核,如果有存疑较大的信用证,建议谨慎叙做业务,提高警惕,防止自身成为诈骗的帮凶。
同时,银行在进行信用证转通知时,加入适当的转通知行免责条款,也是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以及对最终通知行以及受益人的重要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