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将出新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5日发布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希望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09年5月19日之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外汇局承诺将认真研究每条建议,作为立法的参考和依据。
外汇局称,发布通知并征求各方意见,旨在便利银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同时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防范国际金融风险。
通知要求,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 NRA(NON-RESIDENTAC-COUNT),在正式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银行应完成前款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内部系统调整以及 本通知发布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等工作。
通知明确NRA外汇账户收汇,由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入账手续。NRA外汇账户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根据客户支付指令等直接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此外,通知指出,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从NRA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将NRA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内资金往来按跨境交易管理,银行应按照跨境交易的要求,并审核相关单证。
据了解,此前境外机构只能由外资银行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中资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事实上是放宽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与境外之间往来的限制。
外汇局认为,这些措施有利于境内银行和企业办理涉外业务,便利了境外投资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和运作。